学术共同体与学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8-01-17 13:37:36.0     来源:
 
   
[摘要] 学术共同体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般学术规范包括: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合理怀疑性、诚实性、独创性、准确性、竞争性。学术规范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相对稳定性、普遍约定性、内在自律性、自主自在性、制约性、公开性、国际化、本土化、动态性。在执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几个问题:同行评议和社会评价,引证分析,奖励和处罚,知识产权保护和学术创新等。
[关键词] 学术共同体;学术规范;学术创新

 

 

 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构成了学术共同体。在学术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学术规范,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具有相对稳定的运行机制。遵守学术规范,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学术创新。

一、 学术共同体的构成及作用 
学术在传统意义上是指学说和方法,在现代意义上一般是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诸多知识系统和方法系统,以及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科学学说和方法论。[1]
学术共同体概念,是从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引申而来。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兰依(M.Polanyi)在《科学的自治》一文中首次提出“科学共同体”的概念,意指按地区划分的“科学家群体”。1962年,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T.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对这一概念做了专门论述,指出:“科学共同体是由一些学有专长的实际工作者所组成的。他们由所受教育和训练中的共同因素结合在一起,他们自认为也被人认为专门探索一些共同的目标,也包括培养自己的接班人。”他把科学共同体作为研究科学发展模式的逻辑起点,认为科学范式与科学共同体在逻辑上是等价的,“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2]。英国科学社会学家R.惠特莱认为,在科学共同体中,其成员首先以追求某种荣誉为目标,这种荣誉是建立在对某一领域的智力贡献的基础上的;既然科学是一种职业,共同体中也存在一定的雇佣关系。科学共同体是“由知识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组成的有系列松散联结、大体上自治的群体的集合”,他们环绕特定的知识目标形成各种独特的共同体,控制着研究设备,在相对独立的条件下决定自身的工作目标和程序。1980年美国技术史家康斯坦提出了“技术共同体”和“技术范式”的概念,意大利技术经济学家多西又有所发展,科学共同体扩展为更广泛的科技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研究为职业和旨趣,它不同于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而是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不同部门、不同专业的学术研究人员在社会中构成特定的集团,即各式各样的学术共同体。由一定的行政关系形成“学术研究职业组织”,如科学院、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协会、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以共同的学术观点为核心而形成“学派”,同一学派的成员具有大致相同的目标、信念、观点和方法,如布尔巴基学派、哥本哈根学派、布鲁塞尔学派等,有的按学科特性形成一定的学派,如制度经济学学派、系统科学学派、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辩证法学派等。学派是社会组织学术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内向性、整体性、传统性、排他性等特征,结成一种有力的学术纽带,是学术研究中合作研究的独特共同体,造成“群体竞争”的态势,发挥强大的社会功能。学术自由需要一种结构上的保证,就是不同学派的存在及其之间的竞争。学术上的“生存竞争”,保证了一种“自然的”而不是“指令式的”(人为的或行政的)选择过程的正常进行。不同学派的存在及其之间的竞争,正是学术自由的最高形式。学术自由为学术的发展和真理的确认,提供了一种最佳的社会条件。
按不同的学科领域可以划分“专业共同体”,具有不同层次。按研究的性质和阶段构成,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按研究价值目标构成,可分为政策型研究、学术型研究、导向型研究。[3]学术研究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也涉及实证技术研究、实际应用与开发研究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分为基础科学、应用科学、社会工程研究。学术成果按其作用功能分为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理论成果主要是认识、探索科学领域取得独特的发现,主要以认识世界为研究宗旨。应用成果是为改造世界而探索实用性的技术和知识,如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也包括社会技术和社会工程。理论成果的评价着重于理论上有无新发现,其提出的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的学术价值;应用成果则着重评价其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随着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与综合,各个学术共同体之间相互贯通与融合的趋势正在加强,从而形成一个由所有学术研究人员组成的超级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对学术的发展起主导作用,是创新学术、发展学术、繁荣学术的主体。学术共同体成员之间密切联系,共同作用,他们对于知识的生产和评价是至关重要的。约翰·齐曼指出:“有效的科学共同体是学术科学的基本的特征。知识社会学家常常把这个共同体当作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的背景,在其中,流行的科学见解得到统一和积累,不言而喻的技巧和智力传统在世世代代的学者中间流传下去。”[4]
学术研究需要交流和得到承认,研究人员之间存在着“无形学院”,是一种非正式的学术共同体。无形学院的大部分活动是非正式的和无结构的。无形学院的成员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讨论,交换意见,互相赠送他们的论文的初稿或正式出版物,出席共同感兴趣问题的研讨会。“无形学院在科学文献中有它的对应物,这就是科学论文作者互相引证网络中有紧密联系的结节的集簇。虽然这些集簇很少有明显的区分并且常常以复杂的方式交叠,然而它们是非常真实的集合,这些集合关系通常反映着他们的成员之间的社会互动。”[5]影响着学术共同体行为的因素最重要的是专业基质,包括符号概括、模型、范例等。符号概括为同行提供了逻辑化形式,作为一种共同的约定的工具,它们为共同体在研究中提供逻辑上的起点。小摩里斯·N·李克特提出科学活动中存在两种交换系统:第一种是科学的内部社会的交换系统,即科学共同体成员的内部交流;第二种是科学共同体与外界之间的交换系统,科学共同体用发现或发明以换取外部社会组织的资助。只有科学共同体成员同时遵循这两类交流系统的规则,科学共同体内运行规范与其外在社会规范才能较好地统一。[6]
学术共同体实际上是分层的,形成了学术权威、学术导师等,也有不同于学派的“门派”,在一些特定的研究领域,还会形成处于“群结”状态的一个一个“阵地”。学术共同体成员心态和行为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同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对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广泛的渗透。
    学术研究要发挥其价值和功能,就要确立全面的学术价值观念,以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标准来理解和追求学术的社会价值,包括学术的根本目的价值与全部工具价值的统一。要防止和纠正对待学术的两种片面倾向——狭隘的工具主义和抽象的目的主义。狭隘的工具主义表现为各种急功近利的功利主义,只把学术当做满足一时需要的手段;抽象的目的主义则无视社会发展的需要,绝对地“为学术而学术”,实际上是“教条主义”和“精英主义”,与实际生活需要脱节。必须建立和健全学术与社会经济的连接和协调机制,一方面,应用学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并着眼于实践的需要,不断地进行学术创新;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学术成果没有被利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学术信息传播网络和反馈机制。
学术共同体以追求真理、理性为宗旨,在学术活动中应贯穿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包含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求实精神,勇于怀疑、自我否定的批判精神,敢于创新、超越现状的创造精神等。学术知识体系是人类的精神成果,是一种“观念上的财富”,具有教育价值和人文价值。重视学术知识的精神价值,是学术共同体特有的价值观。学术的发展,应与人和社会发展目标一致,要把学术的发展纳入人和社会整体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目标体系之中。
 
二、学术的规范化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从学术活动中约定俗成地产生,成为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规范包括价值规范、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等,价值规范是行为规范和技术规范的基础和准则。
美国“科学社会学之父”默顿(R.K.Merton)提出了科学的精神气质作为一种规范,他说:“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这些规范用命令、禁止、偏爱、赞同的形式来表示。它们借助于习俗的价值而获得其合法地位。”[1][7]把科学活动的规范说成科学的精神气质,体现了作为人类活动的科学活动的内在本质。默顿提出科学的精神气质包括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和竞争性。
参照默顿的观点,我们进行扩展,概括和总结出以下几种一般的学术规范:
(一)普遍性规范
即普遍有效而被认可的规范,强调检验科学真理的客观性和学术标准的普适性。
学术活动是追求真理、增进人类知识的活动。要摈弃一切偏见,包括种族偏见、个人偏见、政治偏见、宗教偏见等。学术活动的结果必须服从这个普遍标准,与实际观察、与原先已证实的知识一致。普遍性本身是客观的,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不以任何非科学、非学术的价值标准作为评判真理和学术水准的尺度,不以形而上学的态度对待名家、伟人,不以迷信的态度对待教条、本本,衡量学术成果的依据是其内在价值。
    普遍性规范意味着:第一,对任何人都是公正的,以学术标准为最高标准,而不论其种族、国籍、宗教信仰、阶级属性或个人品质;第二,它与民主的精神气质相得益彰,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学术的殿堂,提倡一种开放性的思想方法;第三,学术活动是一种全人类的、国际性的事业,学术活动的大门应为所有人敞开,任何人的学术成果都应被承认,都可以被合理利用。民主、自由、国际主义精神有利于科学普遍主义的实现。
    (二)公有性规范
    一切学术成果构成公众的遗产,属于人类公有。科学知识、学术成果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所有人都可以利用。
    公有性规范要求公开学术成果,学术共同体成员分享学术财富,发现者无权独占或收回他的发现、垄断其成果。一旦有所发现,就应公之于众,与其他成员进行交流,才能得到社会承认,发挥社会效益。
    学术成果在本性上是积累和协作的结果,是承先启后、一代一代的人努力探索的产物。所有重大的学术成就都是社会合作、多学科协作的成果。许多重大课题需要各个领域的学者专家通力合作,协同攻关,发挥群体优势,从而整体推进学术的发展。
    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对增长知识的贡献而通过评价、承认获得的优先权。不把科学发现向同行传播,就会延缓科学的发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反对技术垄断。一旦知识成果公之于众,人们就可以学习和利用它,知识的交流和传播不但不会减少其价值,而可能使其增值。
公有性规范保证了学术成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评价和社会承认。有了共同的学术价值标准,学术成果便能够排除社会地位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得以公开,为学术共同体所承认。
公有性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保持谦虚的态度,正确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把自己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
    (三)无私利性规范
    学术共同体成员从事学术活动,是为了求知,追求真理,有所发现和发明,增进人们的认识,造福于人类,而不是为了牟取私利。学术研究人员对于知识的原始贡献者不直接偿付报酬,这一惯例的基础就是无私利性。
    学术研究是一项高尚的事业,要求学术研究人员不以追求金钱、名誉、地位为目的,而应该探求真理,实事求是,无私奉献,承先启后。  马克思曾说过:“科学绝不是自私自利的享乐,有幸能够致力于科学研究的人,首先应该拿自己的学识为人类服务。” 学术研究人员在接受或排斥任何具体学术思想和方法时,应该不计个人利益。
    极端利己主义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把个人私利放在他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上,这与学术活动的气质不相容。   要正确区分合理的个人利益与不道德的个人私利。学术研究人员个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益应该加以保护和满足。学术研究人员用自己的智慧创造财富并不是“背离行为”。
    无私利性规范具有普遍的倡导性功能和特殊情况下的禁止功能,即倡扬奉献,排斥私欲的恶性膨胀、财迷心窍及见利忘义的行为,反对欺骗、诡辩、滥竽充数、滥用专家权威等不诚实的谋私利行为,谴责运用不正当的手段抬高自己或压制对手。
    (四)合理怀疑性规范
  科学需要怀疑精神。任何学术成果都必须经受怀疑的批判检验。拉卡托斯(Z.Lakatos)指出,科学行为的标志是甚至对最受珍爱的理论都持某种怀疑。合理的怀疑,不是盲目地否定一切,而是在事实和对知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怀疑,必须借助于经验和逻辑的标准,持续地仔细地检查可能的事实错误或论证的矛盾。任何合理的怀疑和批判性的评论都应该公之于众。
    合理的怀疑性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有严密的智力训练和严格的批评标准,也意味着学术活动对整个社会系统的各方面都持有认真的批判态度,它们之间应相互协调。学术的怀疑性规范既适用于学术研究人员自身,也表现为学术日益渗透进其他社会活动领域,而当其他社会体制企图扩大它们对学术的控制时,怀疑性规范将加剧它们与学术活动的冲突。
    (五)诚实性规范
    学术的诚实性规范在于一旦涉及学术成果的可证实性时,处于同行专家的严格监视和检测之下。它建立在科学的可检验性基础之上,必须用公认的方法与手段验证其成果。
    公认的科学方法,使诚实性规范具有约束力。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如实注明引用和参照前人的学术贡献。
    (六)独创性规范
    学术研究重在创新,要提出独创性的观点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人云亦云。
    独创性是学术研究的最高价值。创新性、独创性是学术研究的生命。
    (七)准确性规范
    发表学术成果,应注重准确、可靠,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杜绝随意性、模糊性,要经得起检验和复核。在逻辑上严密,保持首尾一致,不自相矛盾。
    (八)竞争性规范
    学术活动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发展。竞争是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之争,有学术共同体内部的竞争,也有不同专业学术共同体之间的竞争,还有优先权之争等。竞争,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奋勇争先,不断创新,为学术发展做出贡献。
学术共同体以普遍的前后一致的规范准则为特征,许多特殊的行为规范可以从这些准则中推出。学术活动的规范都包含着一个共同原则,就是追求真理。学术活动的普遍性根源于真理的普遍性,公有性根源于真理的公有性,无私利性根源于真理的客观性,合理的怀疑性根源于真理的惟一性。真理的发现,是通过寻根究底,以事实为根据,不断战胜错误、排除错误而完成的。追求真理,就要排斥虚假,辨别假象,以实制虚,以真制假。学术活动的本性就在于追求真理、增长知识。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包括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等。学术规范要求学术研究人员普遍遵守,切实遵循,要严格执行条例,更要依赖自律和自觉。
    学术只有走向规范化,才能促进学术的繁荣和发展。
 
三、 学术规范的运行机制
学术规范一经形成,就有一定的独立性,形成独特的运行机制,要求学术共同体成员循轨而行。
    知识生产要求有一定的规范,与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相适应。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知道他可以做的事情和不能做的事情,也就是必须熟悉和掌握学术研究的行为准则即学术规范,并在实际行动中遵守这些规范。违犯了学术规范,就要受到处罚。只有遵守学术规范,才能在学术共同体中得到认可。
    学术规范的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
(一)相对稳定性
学术规范是在学术共同体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它成为所有学术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共同语言符码和共同标准。
学术规范一经形成,就有一定的稳定性,它不随社会制度的变迁而改变,不随研究人员的更替而随意改变,而能够稳定地、较长时期地制约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的行为。
    (二)普遍约定性
    学术规范具有普遍性,即对任何学术共同体成员都适用,意味着从事学术活动就要遵守其规范。在学术领域,不能按地位、职务、职称来判断学术水平的高低。学术规范是约定俗成的,具有契约般的效力。
(三)内在自律性
    学术规范往往是以一种无形的内在的方式存在于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内心和行为活动中的。老一辈学者的思想品质、行为风范往往潜移默化地影响后来人,其规范在学术实践中社会化,并内化于个人内心之中。遵守学术规范要靠每个人的自律。
    (四)自主自在性
    学术规范具有自组织功能,通过学术共同体成员发挥其促进学术发展的功能,保证学术研究系统自行趋于系统目标。遵守学术规范应成为自主自在、主动自觉的行为。
(五)制约性
    既然是规范,就必然具有约束功能。学术规范以社会承认、奖励和惩罚、制裁的方式制约学术共同体成员的行为。
对于公然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学术界必定给予惩罚,甚至结束其学术生涯。
    遵守学术规范是基本的要求,违反学术规范必须承担其责任,应该向学术共同体做出检讨并勇于改过。
    (六)公开性
    从选题、课题申报、立项、实施研究与开发,到出成果、检验和应用,有一系列的学术评价机制。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评价意见负责,接受同行的检验。
对于非共识性项目,应有宽容的态度和支持的精神。
    (七)国际化
学术领域的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应逐渐向国际学术惯例靠拢,遵循为国际学术界认可的学术规范。
(八)本土化
学术研究人员总是属于一定的国家和组织,因而,学术规范也往往具有某种本土化特征。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其规范表现出浓郁的本土地域特征。我国的学术规范,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九)动态性
随着知识生产的深入和拓展,一些旧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必定要被扬弃,而一些新的
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得以形成。学术规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因而具有动态性,应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执行学术规范的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同行评议与社会评价。
    学术成果要向社会公布、传播,才能实现其价值。学术成果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即文体,主要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学术报告、技术标准、手稿、原始记录等一次文献;文摘、索引、目录等二次文献;文献综述、情报述评、学术教材、学术工具书等三次文献。学术成果的确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包括论文和著作的发表、同行的评议和认可,最终为社会所承认。
    学术承认有多种形式。一方面,对学术成果的确认是通过同行评议来决定的;另一方面,还要得到社会承认。社会承认是学术界同行承认的扩散,同行承认是社会承认的标准和基础。发表是争取社会承认的第一步。历史上形成了学术论著发表的评审员制度。评审员或者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权威,或者是专业杂志的编辑,他们成为“把关人”。对于等待得到社会承认的成果或没什么价值的东西,需要他们做出取舍。理智的标准应是符合科学精神,具有学术价值或实际意义,不以特定的学术观点和科学之外的考虑为取舍标准,而以其是否具备独特的学术价值、内在逻辑是否完备、方法是否科学来裁定。“把关人”的判别和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定时期内的学术水准,也影响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际上,报刊或出版社不可能全部发表作者们提交的论文和著作。遭到拒绝的论著并不一定没有价值,从另一方面说,发表了的并非都是佳作。即使是已被确认的学术大家写的高水平的论著,在被挑选的过程中可能也要担风险。编辑有智力的职责、商业的刺激和合法的权力去挑选他们认为值得发表并适合读者的论著。编辑的鉴别能力是很重要的,但对大量的专业性很强的论著,很难做出合理的评价,因此需要向有关专家或鉴定人(referees)或评论者( reviewers)咨询,或者说请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是一套专门的评价体制,保证由学术界同行来评价和管理有关学术活动:论文和著作由他们去评判,发明专利由他们去审查。有的论著评审实行“双盲制”,即评审人不知道作者是谁,作者也不知道是谁评审。“把关人”要做出正确的评判,首先要判定作品的学术价值,不能漏掉真知灼见,哪怕其还不成熟;同时要权衡学术信息的价值取向,对不符合事实的“信息”、违背科学原理、宣扬歪理邪说的“理论”,要坚决地过滤掉,拒绝传播和扩散。
学术评价是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可靠性及其价值的评定,是学术奖励的基础。评价,是学术共同体对已有成果的“自然选择”。学术的良性运行,须以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的一致性为前提,这种一致性就靠评价系统来维系。学术成果的确认,在认识论方面着重考察逼真性和确认性,在社会学方面依靠同行评议,两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学术成果的鉴定是一个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学者的研究在经受其他学术共同体成员所做的批评性评价之后,才能被认为是“充分确定的”。学术成果通过评价和选择被接受,它会以各种途径在学术共同体内传播和扩散,学术共同体也相应地给予承认和荣誉。在检测过程中,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采用科学的标准。由于学科的分化,对不同学科的成就进行比较是很困难的。评价、鉴定和承认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引证分析。
    个人的学术成果,总是以前人或他人的成果为基础和前提,参照、借鉴、引用是可以和必要的,但应注明别人的贡献。引证前人或他人的观点,说明可取或不可取,但引证不能代替自己的观点,甚至冒充自己的“创见”。应该明确列出援引过的文献、论著、资料,注明来源和出处,这是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学术发展是累积和进步的,每一项新贡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充分参考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
引证分析可以反映一篇论文、一个学者、一种期刊在科学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反映出论文之间、学者之间、期刊之间、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发表的论著被引证率可作为其重要程度或价值的一种衡量标准。学术论著与先前发表的论著有一定联系,后者作为关于事实和理论的可信的来源而被正式引证。做出某项特殊发现的优先权,属于首次发表论文报告该项发现的作者。不被注意或无人理睬是令人难堪的,因为沉默意味着不予赞同,被认为不值一提也就意味着没有多大意义。一项研究成果往往需要引用相当多的其他人的成果,注明其来源是必要的,也是对他人智力劳动的尊重。不是所有的引证都是值得赞同的,一篇论文可能被另一篇论文以不赞同的形式所引用,理由是它包含错误,或被更彻底的研究所取代。这往往会引起学术论战,不同派别提出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不同主张。关于鉴定的这种竞争通常对学术发展是有益的,最终获得承认的回答经受了对立面批评的严峻考验。[8]
通过引证分析,可以确定和选择核心期刊;测定学科的影响及重要性;研究学科的结构及学科信息源的分布;研究科学交流和信息传递规律;研究文献老化和信息利用规律;研究学术共同体之间的交流,对学者发展水平和学术研究人员进行评价,等等。
随着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全文数据库、全文检索技术的成熟,社会信息化、网络化水平的提高,为全面、准确地引用进行引证分析提供了保障,也为期刊等文献的编审人员以及读者更好地监督作者的引用行为提供了方便,使信息资源得以共享。
第三,奖励与处罚。
对于卓有成就的研究人员,社会给予其相应的承认及荣誉。对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创造、学术创新成果予以必要的奖励,形成一种积极进取的风气。
在学术活动中,优先权、发明权、创新权、发展权是学术研究人员努力争取的最高奖赏。
优先权,是指对某一科学发现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荣誉性的,表
达了学术共同体对其成果的承认。谁第一个做出重大的科学发现、完成重要的实验、取得新的发明创造,就应该得到优先权、发明权。为争取承认的个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学术的发展。为了得到承认,要求个人做出成绩,或有独特的发现,或有所创新和发展。学术活动的道德规范要求尊重优先权、发明权,包括尊重前人以及同时代人的优先权、发明权。竞争性规范关注首创权、优先权,鼓励研究人员在其他人发生错误的地方有所发现,在其他人望而却步的地方继续前进。这种制度对于保持学术共同体所要求的严格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则应注重创新权、发展权。创新权主要指:(1)提出和阐释新概念、新理论;(2)对原有成果进行新的组合,赋予其新形式、新风格;(3)借鉴、整合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对某一专业领域的问题得到新的认识,提出新的结论。而发展权主要包括:(1)对原有观点、命题的拓展和深化;(2)赋予原有观点、命题新的内涵,做出新的解读;(3)重新提出原已沉寂的命题加以阐发,适应时代要求而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9]
    优先权、创新权之争是学术建制的目标和规范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竞争性规范和相应的学术体制的产物。学术建制的目标是增加知识,把学术的独创性推到最高地位;而学术规范要求必须公开其发现,接受学术界同行的审查、鉴定、评判。学术活动是一种智力活动,只有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如同运动员在比赛环境下才能取得最佳成绩。
学术必须强调独创、创新和发展,并给予奖励和荣誉。    优胜劣汰,是学术发展的必然法则。要提倡善意竞争,奖励优先权、创新权。
奖励,是对学术研究人员成果的鼓励和激励。学术奖励系统的本质是学术共同体根据学术界的角色表现情况来分配承认和资源。学术上的各种奖励制度,学术共同体的公正评价,是激励学术研究人员奋发努力的重要力量。学术奖励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第一,承认学术成果的价值。奖励系统把竞争机制和奥林匹克精神引入学术活动,强化了学术的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奖励制度是学术发展的动力之一。第二,奖励有助于研究资源的最佳配置。奖励增加了成功学者的知名度,也增加了他们获得更多资助的机会。谨慎地分配资源,对学术发展和社会都有好处。第三,奖励有助于研究成果迅速扩散。奖励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知识的增长和推广应用。在知识信息爆炸性增长的情况下,学术研究人员了解学术前沿的方便途径就是搜寻那些具有专业声望的专家的工作成果。奖励也有助于学术成果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然而,评奖是人为的,有时就出现不公正、不公允。由于存在着认识水平的局限及不正之风,荣誉有时会走错门槛。要消除一些评奖中的不正当行为,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使奖励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人,应给予处罚。比较突出的是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如:东拼西凑,移花接木,尽管“拿来”和“接收”,便署上自己的大名;原本是合作成果,却不顾及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单独发表论文或著作;自己根本没有工作,却“贪天之功为己有”,把别人的劳动成果算在自己名下,等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伪注、伪造、窜改文献和数据、借学术之名进行人身攻击等。对剽窃行为及一切不端行为应予以惩治,但要对借鉴引用别人的成果与剽窃予以区分。
第四,知识产权与学术创新。
在现代社会,知识、学术也成为一种财产。知识产权即知识财产的所有权,它是智力成
果成为商品的产物,是伴随市场经济而发展的一种社会现象。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而对学术成果的保护尤为引人注目。
知识产权具有几个主要特点: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客体是无形财产,容易传播,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专有性、垄断性,才能得以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享有和使用该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的支配权、收益权,而不是智力成果或工商业信誉本身。第二,地域性。即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有效,在其他国家便不产生效力。任何国家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第三,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有一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是一种“易逝产权”。第四,知识产权是受公益限制的权利。智力成果的过分保护又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使用和发展。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通常属于权利人才能行使的权利,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等。
学术成果是学术研究人员通过脑力劳动取得的成就,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它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或实物、样品等物质形式表现出来,但仍然是精神产品,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只有创新和发展,才可称得上是真正的学术成果。要享有知识产权,必须按知识产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向社会公布,公之于众。公开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学术创新成果,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不能直接成为商品而获得收益的知识产品,创造者享有其人身权利,即指发明创造的构思者、科学发现者的署名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正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这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不可转让。科学发现不能直接获益,其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是“作者人格权”。
奖励制度和专利制度都是为了鼓励学术发展和技术进步。尊重知识产权,倡导知识产权,是对传统价值观的挑战。以前单纯追求知识增长、“为学术而学术”的价值观排除一切功利性的伦理观念,已显得不合时宜。知识本身就是一种资本、一种财产,它蕴含着巨大的生产力,能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
要推动学术创新,必须保护知识产权。知识、技术不断创新,使得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成为普遍现象,而产权中知识产权的比重不断增加,使知识产权成为普遍性的产权,因而,必须明晰产权,既要公开信息,突破交易中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又要使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能够相互合作。
第五,学术规范与学术创新。
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强调突出问题意识,遵守学术规范,注重学术创新。
问题是研究的起点和着眼点,也是学科发展的生长点。首先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然后分析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根据问题的变化和处理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以切实地解决问题。
问题意识淡漠、运作性不强,成为制约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突出因素,需要矫正定位倒错,突显问题意识。应恰当设问,围绕现实性、多元化、直接性来进行;应答方式要向跨学科、可操作性、建设性转变。提倡问题意识,不能急功近利,而要张扬一种超越情怀,在咨政与怡情、建构与解构、学者人格与多元追求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10]
在整个理论创新过程中,问题是贯穿始终的主导线索,而批判性思维、辩证思维和逻辑思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批判性思维有助于提出问题,是推动知识进步、理论创新的一种重要的思维形式,是理论创新的关键;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对新观点和新理论进行论述,是理论创新的必要工具;辩证思维对问题给予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指导,是理论创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相关的科学知识提供与问题有关的认识成果,是理论创新的基础。[11]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一方面,要研究学术思想、学术方法,总结学术史的演进;另一方面,要从学术的角度发现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把握时代脉搏,贴近社会现实,洞察、思考和回答社会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学术研究中,既要注意宏观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也要密切关注微观层面的具体实际问题,要有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视角要全面、多维、开放,研究方法和结论应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可检验性,由此促进学术繁荣和理论创新。
学术研究要注重整合创新。不同学术在对话、冲突、吸收、融合中和合,生生不息,共同发育,互动互补,“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在并育并行、不害不悖中圆融无碍,互补、共生地创造学术新境界。要吸收各家之长,融会贯通,在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新见解,整合创新。
问题意识是学术研究的立足点,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的规矩和准则,学术创新代表着学术研究的生命力。面对活生生的急迫的社会现实问题,学术界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应充当“社会的良心”和“时代的鼓手”,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吸收西方现代学术的恰当的研究方法和中国传统学术的理论精髓,努力提高思维水平,拓宽研究视野,提升研究品质,注重实际应用,引领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促进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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