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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邦友
内容提要: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安排与我国迥异,它具有独特的价值取向与制度结构。本文从规范公共权力的角度界定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分析了此种制度结构的人性基础。本文认为,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是西方国家的人民沿着自己所开创的政治路径对理想政治生活方式不断尝试不断探索的结果,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一个种型,是解决政治问题的一种范式。它有自身独具的治理优势。而从对人性理解的角度去设计、选择政治制度也有其合理和智慧之处。 关键词:西方 政治制度 结构 人性基础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与我国迥异。此种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固然是西方国家建立时期的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以及阶级斗争的结果,但也与当时人们对人性的认识有关。柏拉图有句名言:“灵魂有多少形状,国家就有多少形状。”思想家们正是从对人性的分析和对人类经验观察中引伸出政治原则。事实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约束和协调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都隐含着对人性的规定性以及人的行为取向的某种主观预期和理论假设。这种预设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共权力规范建构的思维方式以及制度选择的可能性空间。”(1)制度分析到最后其实是对人性的分析,有什么样的人性假定就相应地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因此,从人性视角分析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安排缘由,会给我们别样的思想启迪。 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 西方世界,国别众多,国情互异,政治形式也各不相同。如果我们对西方各国政治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抽象,是完全有可能形成关于西方政治制度的一般概念的。本文试从规范权力的角度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界限政府活动范围的宪政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前后,一些思想家就着手构划未来国家的政治制度。他们通过哲学的思辩,构设出一个作为所有立论出发点的自然状态。尽管在不同思想家眼中,自然状态的内在结构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毫无例外地设定了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天然享有的一些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这些权利是人的内在本质的规定性,放弃这些权利就等于放弃人的存在。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人们相互协议签订契约成立国家和政府,并向它们授予自己愿意让渡的权力,同时还要求它们严格按照全体人民及其代表所表达之意志行使公共权力。因此,政府是一个人们主动建构的为自身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护服务的权威性组织。公民权利的先天性、本位性,以及政府产生的逻辑,都决定了政府活动领域的有限性。一国政府当它有全民参与缔结的公约作基础、其职能和权力被局限在消极保护性事务时,它就表明自己处于宪政状态。因此,宪政的前提是公域和私域的分离,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在这种二元分离中,宪政戡定了两者间的界限。这种界限的划分就以个人权利最大化、政府权力最小化为基本原则,正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所阐述的:个人权利是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政治哲学首先需要追问的是任何国家是否应当存在的问题,我们不是问国家权力为个人权利留下多大活动余地,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留下多大活动余地;不是问个人为何拥有权利,而是问为何不是无政府状态。因此,宪政从其本质上看是一种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着眼点、致力于限制政府权力、消除政府行为专断性的政治生活方式,宪政的本质是限权。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以何种名义出现,以何种宗旨定位,它的活动领域和权力都必须有限。超越其正当作用范围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达成何种结果,均属非正义。 2.以法制权的法治制度。 政府权力无论被界限得多么小,它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强力,总还是具有很强的侵犯性和危害性,因此,它虽然以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但它却最容易构成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害。为了防止政府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防止政府由服务性力量蜕变为压迫性力量,西方思想家从古希腊政治文明中汲取灵感,重新祭起法治的大旗,主张用法这个预先确定的体现社会正义的权威性规则体系来约束政府权力,尽可能祛除权力的兽性,以降低公民获得政府权力保护的风险系数。资产阶级视野中作为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制度具有如下基本义涵:(1)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安排;(2)法治的重心是对政府权力的防范和限制;(3)法治不仅强调政府权力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强调政府权力行为要符合法的精神——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个仅有法律依据且也依循法定程序的政府权力行为未必就处于法治状态。正如哈耶克所言:“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不符合法治。”(2) (4)法治应力求公正,为此应设置独立的法庭以纠正不公正行为。这里,贯彻始终的一个总精神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3.以权制权的分权制衡制度。 西方国家为了确保政府权力的无害性,除强调以法律制约权力外,还进一步提出分权制衡的主张。洛克认为:君主专制政体之所以不可取,不仅因为它是凭依君主一时心血来潮的即时性意志进行统治的,也是因为君主独揽了国家的一切权力。由于君主大权独揽,社会中的人处于比自然状态更不堪的境地。他还说: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此,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是分立的。 孟德斯鸠在前人所取得理论成果和英国实践经验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说。他把分权和自由紧密联系起来,把分权看作是维护自由的必要条件。孟德斯鸠认为,政府集权往往导致权力滥用,而政府滥用权力是自由的最大威胁,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相互之间存在分立制约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他指出:“无论哪两种权力由一个机关来行使都会导致许多严重政治弊端,而如果同一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则一切便都完了。在那里,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专制君主的存在。”(3)对美国政府制度有直接影响的联邦党人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主张。他们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为虐政。”(4)因此,一个理想的值得人们争取的政府,不仅以自由的原则为基础,而且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并保持平衡,以致没有一种权力能超出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他权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然而仅在书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防止导致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种侵犯,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同一部门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主动。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美国的政府体制是完全按上述理念设计的,它是权力分立制衡的典型。 4.赋予少数以“合法反对”权利的保护制度。 在社会成员的政治法律意义被宣布为平等的社会,任何集体行动的逻辑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或全体一致。鉴于全体—致原则的困难和低效,其适用被限制在一个极小领域,社会与政治生活的绝大多数事务都只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集体行动的选择。在这里,智慧被认定为是可统计的,多数人的智慧一般总比少数人的更大,他们所坚持的认识也总比少数人的更接近真理,因此,集体事务必须按多数人的意志办,这种生活方式就是所谓的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然而,多数比少数更有智慧,尽管一般是如此,但并非总是如此,更不是必然如此。因此,如果把多数的权利绝对化,那就会出现其恶劣程度一点也不比个人或寡头暴政小的“多数的暴政”。美国开国元勋杰佛逊就曾表露过这种担忧,他指出:“立法机构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危险。”(5)联邦党人麦迪逊也谈到:“在一个其体制使得强大的党派能很容易联合起来压迫弱小党派的社会里,无政府状态会像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一样占优势,在那里弱者不能保护自己免遭强者的侵犯。”(6)而对美国民主有透彻了解的托克维尔预言:“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7)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必须赋予少数以“合法反对”的权利。密尔把少数人的合法反对称之为一项“伟大的社会职能”,认为一个国家如果缺乏这项职能,进步就会终结,衰退从此开始。他指出:“只有在有教养的少数这部分人中才能给民主制的多数的本能倾向找到一种补充或使之臻于完善的矫正物。”(8)因此,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必须为个人抵制统治权力提供一种社会支持,社会中的少数人也必须享有按比例选派代表的权利,以便在议会中发挥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密尔认为:“这是民主制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9) 西方在长期的政治生活演进中发展起来的“政党竞争制度”充分体现了赋予少数以“合法反对”权利的政治理念。它被资产阶级推崇为“19世纪政治统治艺术的最大成就”。这种统治艺术无疑比封建专制优越,(10)那些简单地把它比作“同一个人的两只手”,把政党竞争看作“虚张声势的决斗”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对它政治价值的误解和偏见。 5.基于委托——代理的责任制度。 基于主权在民、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让渡这个政治预设,西方国家在要求公民必须服从政府统治和治理的同时,也普遍要求政府应处于人民的最终控制之下,要求政府对人民的利益诉求有最高程度的回应性,于是民主政治就表现出责任政治的属性。密尔指出:“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11)这种政府较之任何其他政府都更能做好人民委任的事业,并对所做事业负起高度责任。这里所谓责任,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努力做好必须做的事情,如若不然,则承受预先确定的相应谴责和制裁。政府责任应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它指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应承受的谴责和制裁;二是法律责任,即官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所应承受的法定后果;三是道义责任,基于政治之道和从政道德而产生的责任约束,它以官员的道德良心为实现的前提。 在西方国家,藉以实现政府责任的制度形式主要是议会信任投票制度、弹劾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议会信任投票制度也称倒阁制度,意指当内阁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在议会引起争议时,议会可就此进行信任投票。如果多数议员投不信任票,按照惯例,内阁必须集体辞职,以体现对选民负责的精神。该项制度主要用来追究政府的政治责任。它之所以能建立,无疑是靠下院里的政党竞争。弹劾制度更多的是追究官员个人的法律责任,当然它也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而引咎辞职承担的主要是一种道义责任。 二、西方政治制度设计中的人性基础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无疑是西方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的产物,尤其是西方社会错综复杂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产物。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已有非常全面而透彻的分析。然而,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还与人们对人的认识有关。因为“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正如它最初是由人制成的,同样还需由人,甚至是由普通的人去操作。”(12)这样,现实中人的状况或人们心目中人的状况对政治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就有某种隐约的指导和律约。于是,不同的对人性的认识就会导致不同的制度选择。西方在设计和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时,就有其人性方面的考虑。鉴于这种人性考虑有相当大的历史继承性,所以,我们的分析目光及于整个西方历史,力图廓清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人性基础。 1.古希腊时期的人性理论。 在古代希腊,对人的认识就已成为哲学家们研究的重要主题。在对现实中人的研究中,古希腊形成了对人性不甚乐观的看法。当时社会上影响甚广的一种意见认为:任何人只要能够实行非正义的行为而无须承担任何后果,那他们就会去实行非正义,没有人会坚持不染指不属于自己的东西。(13)苏格拉底受审是古希腊影响深远的政治事件。一个具有卓越智慧、不懈追求真理、努力使城邦生活臻于完善的哲人仅仅因为思想主张不符合当时社会的主流而被城邦中的多数以“不敬国家所奉的神和诱导败坏青年”的罪名处死。它昭示了人性中某些卑鄙龌龊的因素如虚荣、嫉妒和对自己无知的无知。苏格拉底事件直接影响了柏拉图对人的看法。柏拉图认为:“所有人,包括那些好人,都有一种不愿受约束的兽性,在我们的理智沉睡的时候,它就开始窥视,活动起来。”(14)而在一个还不曾哲学化的城邦里,哲学家是不受欢迎的。因为这个城邦里的芸芸众生好比穴居者,他们只能看到身后火光投射到面前墙壁上的影子,并把这些影子看成是实在,而对于造成这些影子的东西毫无观念。虽然有人逃出洞穴来到光天化日之下,第一次看到了实在的事物,但他并不一定愿意重回洞穴传授真理;即使他重回洞穴,但要想说服穴居者相信他也是十分困难。因为离开了阳光,他看到的影子还不如穴居者清楚,他仿佛比逃出去以前还要愚蠢。因此,由走出洞穴、掌握了最高真理的哲学家来统治的城邦尽管是一理想国,但它只是天上才有的“神圣的原型”,人世间并不可能建立。尘世中的现实城邦充其量也只是理想城邦的拙劣摹本。在这里,“没有哪个人有足够的天赋才能不仅去辨别在他们的社会关系中什么东西是对人们有益的,而且经常准备并能够把他的知识运用于最好的实际中”。即使有人对所有这一切情况理论上都了如指掌,但后来他可能获得了一个绝对控制国家的职位,他就目空一切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决不会有自信的勇气,他决不会把他的一生贡献给他首先关心的社会福利,也不会把他的私人利益摆在公共利益之后的第二位。他的人性总是趋使他注意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自己的钱袋(15)。因此,现实城邦必须把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柏拉图指出:“对一个视法律为从属物而无权威的国家,在我看来它离毁灭也就不远了。但当我看到一个法律高于统治者,统治者低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这个国家就享有神所赋予的每一祝福而得救了。”(16)一个处于法治状态的城邦是第二等好的国家。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并把它发扬光大。在亚氏看来,人人都爱自己,而自爱出于天赋。他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们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此其—也。其二,人类的本性(灵魂)使谁都难免有感情,常人自不用多说,就是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导致执政偏向。因此,追求至善目标的城邦必须以法律为依归,因为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之治优于任何形态的人治,它是城邦政治生活的应然状态。他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遂其统治,这就有如说,唯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17) 2.中世纪基督教的人性理论。 基督教崛起是“西欧历史上最具革命性的事件”。基督教成了影响西方文明形态的重要因素,其中对人性的看法影响十分广泛而又深远。基督教认为:人类在原初状态是纯真无邪的,并不需要强制权力的约束,也没有统治其伙伴的野心。但是后来人类堕落了,人人都有原罪。人生就是一个艰苦赎罪以求上帝宽恕重新回到上帝身边的过程。另外,人作为上帝以自己为模特的造物,虽然具有一定的神性(理智),但人类的诞生方式又逻辑地决定了人永远不能达到上帝全知全能的高度。人类相对于上帝只是形似,最多只有神似,而根本不可能完全一样。奥古斯丁说:“人的本性在天使和野兽之间,如果他奉他的造物主为主,服从他的命令,他就进入天使的行列,反之则与野兽无异。”(18)人的堕落和局限逻辑地决定了人必定需要强制权力。路德就曾说:“整个世界是邪恶的,在千万人中难有一个基督徒,所以刀剑和法律是必要的。”(19)然而,这些掌握刀剑和权力、统治着自己同伴的人也是同样如此,他们也和普通人一样具有人性的缺陷。因此他们同样是不值得人们敬仰和崇拜的,对他们也同样不能放任。由他们组成的国家只能是人们精神朝圣旅途中的一个短暂的涤罪所,其职能仅止于对罪的惩罚,遏制人的罪的本性的膨胀和扩张,在由堕落的人组成的社会中实现和平与秩序。只有上帝之城才是人们永恒的归宿。基督教就这样基于对人性的悲观认定而在肯定世俗国家的同时向世俗国家投去轻蔑的一瞥,从而为规范、控制政府奠定深厚的心理基础。一个被人们从信仰和心理上否定掉的国家是不可能成为全能主宰型国家的。 3.古典自由主义人性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社会政治文化的精髓和灵魂。它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过程中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需要,经由以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大卫•休谟、潘恩及美国联邦党人为代表的无数思想家的创造性思维而汇聚成的强大社会思潮。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它将一种抽象的、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作为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将这种原子式的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本原,而国家只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因此自由主义在论述国家之前必须首先论述抽象的独立的作为类存在的人。自由主义对人的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先天性本原性,并把它视为不证自明的真理;二是揭示人性中的邪恶,并认为“人性邪恶或人性缺陷是一不争事实”。如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趋利避害即自我保存是支配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同时,人的欲望也是无限的,然而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却是有限。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于是人类就陷于“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在这里,人人都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中,人的生命是“孤独、贫穷、龌龊、凶残和短寿的”。洛克虽然把追求私利视为人的一项当然权利,但他也充分估计到了人性的弱点,看到人类具备超人智慧和天使品性的不可能性,因此他反对一切形式的人治和集权。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具有兽类不具备的许多优点,同时也有许多人类独具的缺陷。而且人类还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滥用情欲在权力上表现为对权力的贪求,他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大卫•休谟一反历史上关于政治家是追求公益的道德人预设,指出:“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该制度中的若干制约和监督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假定为是一无赖,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的”,并说:“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箴言”。(20) 总之,古典自由主义对人性都有一个悲观认定,人性邪恶,人性缺陷,成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这一信念以或隐或显、或温和或激进的方式,成为各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基本预设。诚如哈耶克所言:“18世纪苏格兰自由主义理论家清楚地认识到,人始终具有一些较为原始且凶残的本能,因此,人们须通过种种制度对这些本能进行制约和教化。”(21)古典自由主义对人性的态度集中体现在美国联邦党人所下的一个简洁断言中:“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22)经典作家马克思、恩格斯诚然反对抽象地空谈人性,但他们同样清楚地看到人的自然性规定和社会性规定,并指出:“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23)而马恩对无产阶级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由人民公仆向官老爷蜕变的担忧也昭示了他们对人性的某种悲观看法。 4.功利主义的人性理论。 18世纪末,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之根受到了人们的质疑,人们开始为自由主义寻找新的逻辑基础——功利主义。在对自由主义新基础的探索之中,人们对人性的态度也发生了些微变化。如果以前的思想家对人性自利多少有些谴责的话,那么功利主义思想家对人性自利及其他倾向则有更多的道德肯定。比如亚当•斯密就充分肯定了自利本性的道德性质。他认为,人的自利本性不仅是个人实现其利益的不竭动力,也是他人和社会实现其福利的外在条件,“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因此,他的自利考虑是合乎道德的。由自利的人组成的市场产生了任何人为秩序都无法产生的最奇妙的效果。由于市场能够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所以政府的活动领域是非常有限的。这里,斯密为宪政制度提供了基于经济逻辑的论证说明。200年后的布坎南干脆把“经济人”假设延用到政治领域,强调“无论在其市场活动中还是在其社会活动中,人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昨天还是“经济人”的社会成员,今天因为得到一顶官帽子而剧变为“道德人”。当然政治领域的经济人并不要求牺牲其他个人的利益以增强他自己的效用,在某种形式的公共抉择规则的控制下,政治商人的活动同样能够与社会群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相协调。而所谓某种形式的公共抉择规则在布坎南眼里就是宪政主义规则体系。 近代史上对西方政治制度影响仅次于洛克的是密尔。他为代议制政府作了最系统、最有逻辑说服力的论证,而他的代议制政府理论也有深厚的人性论基础。密尔认为,人通常总是爱自己胜于爱别人,爱和自己接近的人胜于爱较疏远的人。每个人都是他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唯一可靠的保卫者。“在没有天然的保卫者的情况下,被排除的阶级的利益总是处于被忽视的危险之中,而且即使看到了,也是用和直接有关的人们不同的眼光去看的”。(24)由此决定了任何对由他人提供利益保护的寄赖都是不可靠的。他指出:“任何保护他人利益的意图,不管多么真诚,都不能使束缚他们双手的事变得安全和有益。”因此在政治上必须实行民主制,让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在民主制中,作为多数人的统治,其统治的权力受到地方利益或阶级利益的支配,而不按照对全体人民利益的无私关怀所要求的原则行事,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两种利益,他关心的利益和他不关心的利益,他自私的利益和他不自私的利益,而自私的人培养起的习惯是关心前者而不关心后者。每个人也都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而没有远见的人就是热衷于眼前利益而不关心长远利益。既然社会成员是如此,那么由他们组成的多数也大抵如此。假定人数上的多数会习以为常地做任何其他掌权者从未做过的事情,即和他们眼前的利益相反的,按照他们真正的根本利益指导他们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任何政府学说的。人们宁愿要一个人的自私的利益而不要他和他人分享的利益,宁愿要眼前的和直接的利益而不要间接的和长远的利益,这种人性特点不仅是普遍存在,而且也特别容易为权力占有所助长。他说:“一个人或一个阶级,一发现他们手中有权力,这个人的个人利益或这个阶级的独有利益就在他们心目中具有更大的价值。发现他们自己被别人崇拜,他们就变成他们自己的崇拜者,认为自己应当身价百倍。”密尔认为这是“建立在普遍经验之上的、人们被权力所败坏的普遍规律。”(25)因此,以一个人处于普通人地位时的行事来推论他处于专制君主地位将同样行事,是可笑的。处于后一种地位时,他人性中的坏的部分,不是受到他的生活状况和周围的人的限制和压制,而是受到所有人的阿谀和奉承。通过分析,密尔得出结论:必须按照人类的现实情况或能迅速形成的情况组织政府,把社会中的那些高尚的行动原则作为一般人行为中的主导动机来要求是不合适的,立宪政府的原则本身就是假定拥有政治权力的人将滥用权力来促进他们自己的特定目的。不是因为事情总是这样,而是因为这就是事情自然倾向,防止这种倾向是自由制度的特殊效用。 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密尔才主张建立普遍的选举制度;为防止多数暴政的比例代表制度;复数投票制度以及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控制制度。诚然,单靠这些制度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目的;但若没有这些制度,就更达不到预期目的了。 从历史的分析可以看出,自古希腊以来,西方世界对人始终抱有一种悲观低调的看法。他们把人看作是自利的经济人、有限的理性人、好作违规之举的不法人。他们处于上帝和撒旦之间,一半是天使,一半是恶魔。他们具有理性,但不免有感情,并且常常因感情而蒙蔽理性,以致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真相。这些人性缺陷,常人自然不免,掌权者也同样存在,且因权力的腐蚀而成倍放大。因此,在组织人统治人的政府时,除了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外,还必须使政府自身受到严格控制。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宪政制度、法治制度、分权制衡制度、合法反对制度以及责任制度就是这种预防措施的主要部分。 三、价值与局限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总体而论,是西方独特的历史、社会、文化条件的产物,是西方国家的人民沿着自己所开创的政治路径对理想政治生活方式不断探索不断尝试的结果,它是人类政治大观园中政治文明的一个种型,是人类解决政治问题的一种范式。它有自身独具的政治理念、基本结构。我们虽然不能把它理想化或普遍化,更不能视之为理想国,但确实还是需要看到其内在结构决定的治理优势。西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并最终实现对世界其他地区的超越,就与其政治制度的独特结构及其治理优势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关联。西方国家的强盛之道之一部分正在于此。否认这一点,就无法解释近现代西方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也无法解释我们近现代史上那些先进人物何以要向总是欺侮我们的西方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革命导师在深刻揭露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之阶级实质的同时,也都曾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先进和价值给予应有的旨定。如恩格斯说,民主共和国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26)列宁在分析资本主义议会制时也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但是如果没有代议机构,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因此,“摆脱议会制的出路,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27)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和选择,毫无疑问有人性方面的考虑。我们过去常常把这视为资产阶级唯心主义世界观。其实,从现实的人性角度去考虑、设计和选择政治制度是有其合理和智慧之处的。因为“制度是为约束在谋求财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个人行为而制定的一组规章、依循程序和伦理道德行为准则”。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人类在其中相互影响的框架,使协作和竞争的关系得以确立,从而构成一个社会特别是构成一种经济秩序”(28)。制度的对象是人,因此,在一定现实条件约束下的制度设计和选择就必须对人性进行分析,否则制度安排就是无的放矢。密尔之所以谆谆告诫我们“必须按照人类的现实情况组织政府”,就是因为他深刻洞察到现实中的人性状况对制度选择的制约。当然对人性的分析假定可以有不同,据此引出的制度安排也不一样。但这些制度安排绝不会是等效率的,只有那些与社会现实中的人性倾向最相洽合的制度安排才能使社会和谐安定。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许多才智卓越、道德高尚的人,为他所眷顾的人民设计了种种“美好”的制度,但它们都失败了,其中原因固然非常复杂,但不排除与现实中的人性倾向相悖方面的原因。由于制度悖反人性,人们就不愿意接受权威者为他们选择的制度安排,不愿意按制度所要求的方式去行动,更不愿意为制度的维护奉献自己的力量。制度飘浮在社会的表面,并因缺乏民心的支持而日趋枯萎,终至凋零。那么,什么是现实中的人性?对此,我们很难作出规范意义上的回答,我们只能说,众多人性假定中,唯有“经济人”假定最能得到现实支持,最具现实性。直到现在看来,人性自利、理性有限、人性品质良莠杂陈,依然是一相当接近事实的认识。在此种人性状态下,我们在任何领域都无法完全寄希望于人的道德自律,因为那会使我们自己处于非常危险的无保障状态。唯一值得我们寄靠的是健全的限制性制度。现代西方文化的智慧就在于把人性都看成是自利的,然后在此基础上,看看能否建立一套制度,使得这种自利的动机与行为变得对大家都有利。(29)一种以对人性的悲观认定为基础的制度反而有助于实现人的利益、价值和尊严,促进人性的发展和成熟,这也可谓是制度的辩证法。 从人性角度去设计、选择政治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民主政治理念。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人的价值淡隐不彰,人处于依俯于神的屈辱境地,人不是为自己而活,而是为神而活,不是为今生的幸福而活,而是为来世的幸福而活。因此,制度安排根本不考虑人性的世俗需要,存天理,灭人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正如鲁迅所揭露的那样,在满纸仁义道德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吃人”二字。资产阶级的一个伟大贡献就是把人从神的重轭下解放出来,确立了人在自然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使人成为政治法律意义上平等的自由人。社会的制度安排对人也有了比以前更高度的重视。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由其自身局限决定了它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更不可能做到以人的发展为目的,恰恰相反,资本主义制度造就了片面化、单向度的畸形人。因此真正以人为本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今天,以人为本成了我们一切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使人成为一切事业的目的本身,而不是达成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这种理念体现到制度安排上,就是要求所有的制度安排都要以人为中心,最大程度地洽合人性的倾向,从而最有助于人所追求价值的实现,有助于人的潜能的发挥,有助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制度设计中的人性基础不是绝对的,它不是制度选择中的决定性力量,也无法说明一切制度选择和安排。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在制度选择中往往发挥着比人性因素更为基础性的决定作用。1789年大革命以来的法国以政治制度形式多变著称。在变幻不已的政治制度形式背后,是各阶级之间的政治角力。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政治斗争、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之间的逻辑关系时也说过:“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30)因此,制度分析必须有全面的视角,我们既要看到经济结构、阶级结构对政治制度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应忽视人性倾向对制度选择和安排的律约。给制度选择中的人性因素一个合适的定位,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所在。□
注释: (1)何显明《儒家政治哲学的内在理路及其限制》,《哲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7页。 (4)《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6页。 (5)《1789年3月15日杰佛逊致麦迪逊的信》。 (6)《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7页。 (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99页。 (8)(9)(11)(12)(24)(25)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5;106;43;13;45;96页。 (10)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页。 (13)(14)柏拉图《理想国》,华龄出版社1996年版,第49;333页。 (15)(16)柏拉图《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123页。 (17)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9页。 (18)转引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第58页。 (19)《路德选集》上,徐庆誉、汤清译,基督教文艺出版社1968年版,第446页。 (20)《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7页。 (2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8-69页。 (22)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0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9页。 (27)《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0页。 (28)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95-196页。 (29)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81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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