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社会秩序的均衡在于契约关系的均衡.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租金激励对正常契约激励的替代严重扭曲了农村社会的契约关系,民间分散与自发的改革则是从正规契约的边际寻求非正规契约的租金激励开始.以政府为主体的改革是对自由契约权的逐步确认和下放,但是计划体制的遗留和国家的过分干预往往使得农民的市场契约权无法实现,以致对抗不均衡秩序的事件有所增加.自由契约权的复归是农村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也是当代农民的诉求. 关键词:农村 社会秩序 均衡 自由契约权 公社
作者:王争(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列宁:《国家与革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5]汪丁丁:《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经济研究》1992年第5期. [6]汪丁丁:《经济制度的真正涵义是什么》,载汪丁丁著《我思考的经济学》,北京:三联书店,1997. [7]F.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三联书店,2003. [8]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9]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0]《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8年9月10日. [11]《全国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载中央农村工作部主办《人民公社化运动简报》第4期(1958年). [12]陈剑波:《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经济研究》1994年第7期. [13]陈剑波:《制度变迁与乡村非正规制度--来自中国乡村的经验:乡镇企业的财产形成》,载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二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14]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15]周其仁:《保护粮价,垄断市场--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之四)》,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网站(CCER). [16]周其仁:《农地征用垄断不经济》,《中国改革》2001年第12期. [17]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经济研究》2000年第11期. [18]耿鸿福等:《深化上海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上海改革》2001年第11期. [19]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0]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1]肖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二十一世纪》(香港》2003年第2期. [22]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形势--1999年-2000年我国社会稳定状况跟踪分析总报告》,《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2000年第23期. [23]孙津:《中国农村稳定与否的因素分析》,《东方文化》1999年第5期. [24]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5]Cheun.S.N.S.,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Vol.26(1), pp.1 - 21. [26]Coase, R.H.,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1937, Vol.4(16), pp.386 - 405. [27]Barzel,Y.,"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77, Vol.20 (1), pp.87 - 110. [28]Hayek, F.A.,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45 ,Vol.35(4) ,pp.519 - 530. [29]Knight, F.H.,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 1921,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30]汪丁丁认为"只有契约关系才能无误地描述各种各样的生产关系.不仅如此,更高层次上的契约关系还可描述其他的社会组织……总之,任何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状态都可以用某种契约关系来表述".参见汪丁丁(1992). [31]在自发秩序的社会中,"均衡"这一概念只是作为经济分析的逻辑工具,哈耶克就对"静态均衡"的现实可能性进行了批驳,并从认识论和人类行为特征的角度指出了"均衡"的"时间性"问题,更遑论在计划经济体系下中央机构对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的强制性扭曲带来的社会全面性失衡了.具体参阅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载《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哈耶克著,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 [32]决议刊登于《人民日报》1958年9月10日. [33]参见《全国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载中央农村工作部主办《人民公社化运动简报》第4期(1958年). [34]在承认企业的契约性质的情况下,本质上不存在"剩余"这一独立的概念.因为激励结构的确定是由契约规定的,而契约的规定又取决于契约各方讨价还价或者说协商的实际结果,企业家的报酬可以是工人工资的"剩余",同样工人工资也可以是企业家报酬的"剩余".因此,把"剩余"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来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关键是要看契约中激励性的条款安排.
|
出版日期:2004年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