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征用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04-10-18 10:03:31.0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摘 要:土地征用是现代国家对私人财产权限制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对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被征用者利益.就要对政府征用权进行正当性的限制,限制的内容包括:征用目的的正当性、征用补偿的正当性和征用程序的正当性.所以,土地征用的正当性是保护被征用者财产权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土地征用 公共利益 合理补偿 征用程序

作者:陈婴虹(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参考文献:

[1]目前全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兴起大办开发区的热潮,最高峰时达8000多个.当时全国每年流失的耕地数量在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大约为500万亩,如果按当时人均2亩左右,失地农民就是一个很大的数了.1996年开始,中央严令限制新增征用土地,并且要求土地总量平衡,这样每年大约是200万-300万亩征占土地,如果按照大多数被征地区人均1亩耕地左右的事实,每年就有200多万失地农民.此外,一些地方为了账目平衡,采取到其他地方买指标的方式征地,还有一些地方化整为零,把国务院才能批的权限搞到县一级就能批,动辄数百亩上千亩,甚至数平方公里.也就是说,最近一些年,耕地流失的速度是非常惊人的,但由于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在统计上反映不出来.因此,全国失地农民2000万人,还应该是个保守的数字.--载自新华网
[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1页以下.
[3][美]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6页.
[4]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境,文章来源:http:∥www.chinareform.org.cn.
[5][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6]陈华彬:《土地所有权理论发展之动向》,《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7][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2页.
[8]台湾地区《土地法》第208条规定:"国家因公用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必需者为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共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组织机关及其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第209条规定,政府机关为实施国家经济政策得征收私有土地,但以法律规定为限.
[9]郭洁:《土地征用若干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2期.
[10]以日本为例,土地赔偿额包括(1)征用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如土地上的附着物;(2)通损赔偿,对土地权利人因征地而可能受到的附带性的损失进行的赔偿;(3)少数残存者补偿.对因征地使人们失去生活的共同体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4)离职者的赔偿,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为土地被征用而失业发生的损害赔偿;(5)事业损失、对公共事业完成后造成的噪音、废气、水污染等损失的赔偿.
[11]前引(4),罗尔斯书,第235页.
[12]本文所指的程序的正当指的就是程序的正当过程


出版日期: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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