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扎实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06-11-17 14:24:0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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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作出建设“法治浙江”这一重大的战略决策,对于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必须认识本质、把握关键,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法治文化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认识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

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

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其本质就是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实践。

1建设“法治浙江”,是宏大的目标生动的实践。“法治浙江”建设与十六大以来省委作

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

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

一体”的总体布局。这四个方面,辩证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法治

浙江”中的“法治”,应该是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

终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实施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同时又离不开地方的具体实践。根据浙江当

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现状,在整个国家统一的法治框架下,我省应当而且也有条件在贯

彻依法治国方略上走在前列,在弘扬法治精神上走在前列,在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

制度保障上走在前列,在促进社会关系的法治化上走在前列,进一步为健全完善地方法治探

索途径,提供经验,进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的贡献。

2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建设是一个

长期艰巨的过程。不仅受到当地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也受到国家法治进程乃至国际形势发展的制约。在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差别较大的中国齐步推进法治建设,必然具有不平衡性。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在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框架下,部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地方法治建设中走在前列,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的发展总是要求上层建筑为其发展扫除障碍、拓宽道路提供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浙江是历史的必然。正因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平安浙江”,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地方法治建设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

具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坚实基础和优越条件。国家的宪法和立法法及其他法律是推进

“法治浙江”建设的法律依据,也是推动浙江由抽象法治向具体法治转变的法律基础。积极

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具体而生动的实践。浙江应该有所作为,也必定大有作为。

3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当

前,我们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

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

异性日趋突现,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提出了新的要求。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法治是民主

的“保护神”,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

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

治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

主要求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

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更

好地维护和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和衷共济,同心同德加快浙江实现全面小康和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建设“法治浙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保证。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

法制靠得住些。”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

要思想上的武装和理念上的自觉,更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法治上的保证。建设“法治浙江”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省在新的起点上又快又好发展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就是

法治经济。浙江要率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

要真正学会和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提供公共服务。和谐社会说到底是法治

社会。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变为现实,必须通过法治来切实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

、文化权利,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并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安定有序提

供法律支持。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WTO过渡期行将结束,我们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

不败之地,就必须努力建设“法治浙江”,为浙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使法

治成为综合竞争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把握关键——实现坚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框架,是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的关键所在。

1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在序言

中明确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在我们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伟大实践中,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是人民

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建设“法治浙江”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更好地

、更有效地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浙江”,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进一步

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的同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调整和改进党

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使各级党委成为我省实

现全面小康、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坚强领导核心。

2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也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我们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

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建设“法治浙江”的核心是切实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因此,领导和支持人

民当家作主,必须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法治为民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进一步坚持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

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统一,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

国。依法治国既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在我

国是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领导说到底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

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的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治

的形式才能实现。因此,依法治国,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结合起来的最佳形式

。据此,践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依法治省”到“法治浙江”,其根本目的是积极推

进社会各方面活动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

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至上权威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从而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国

家得以长治久安。

三、突出重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法治文化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建设“法治浙江”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在推进“法治浙江”的实践中,要围绕依

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大重点和法治文化这一灵魂,着力解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正和培育法治理念等问题。

1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

现,是法治国家对执政党执政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充分利用政治和法律资源治国理政

和提高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浙江”,首先,必须增强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

动的观念。其次,要适应党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第三,要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

浙江”的关键所在。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过程,其目标是建立法治政

府,其核心是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证政权的合法、高效运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设法治政府,是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工作,其重点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

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信用

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使决策能够反映民意,体现民情,维护民益。要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配套法律制度、公共财政配套法律制度和进一步健全完善行

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

事的能力和水平。

3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建

设“法治浙江”的重要领域。要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

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要保证执法公

正,使执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完善政法

干部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实践中,要把

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

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把公平正义作为

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

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使遵纪守法成

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弘扬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内在动力、精神支柱、思想保证

和文化支撑。法治文化在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和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设“法治浙江”,

不仅需要内容良好、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而且

需要与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

工程,必需遵循其固有规律积极推进。一个社会能否实现法治,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是这个

社会有无尊崇法治的文化和心理,是否培养起了追求法治的信念;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法律

规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取决于人们的法治理念。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

“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

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

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这不仅需要不断加强法学学科建设,繁荣法

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而且更需要提升全社会公民特别是执政党党员和领导干部的

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当前,尤其要强调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

向。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的有机统一,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

来,深入开展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树立法治信仰,

使明德守法成为我们当今社会的文明行为、良好风尚和先进文化。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郑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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