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执政能力与合法性相关研究——从政治学视角
发布时间:2006-05-16 16:31:09.0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摘要:现代化变迁和政党转型将不可避免地给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带来深刻影响。政治合法性是现代政党执政的先决条件,是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要素。中国共产党需要深化对执政合法性的时代认知,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适时拓展和汲取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关键词:执政能力;合法性;执政党

 

现代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政治学原理从“执政”的逻辑起点出发,揭示出一种必然的政治规定性:任何政党在执掌国家政权后,必须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寻求自己执政的合理空间和基本资源。其中,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被普遍认为是执政的重要资源之一,这已成为既定政权巩固执政地位和实现有效执政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国内学者将合法性概念转引到执政党建设领域,成果颇多:林尚立(2001)对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诠释与阐述;彭正德(2004)考察了执政模式的类型及与合法性的内在关系;黄卫平、任兆银(2002)从执政资源变迁及由此对政党合法性形成的挑战与影响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但上述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执政合法性的含义、资源构成、挑战等方面的探讨。由于处在初始阶段,研究的视野尚欠开阔,尤其对执政能力与合法性之间的内在关系及相互影响迄今为止尚缺乏较深入的开拓与研究。

本文提供的是一个新的视角——执政能力与合法性相关研究。合法性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概念,但执政能力是影响合法性的核心要素。由于一个政党的执政能力,需要从其执政的实际作为中得到体现,需要从其与执政之客体的关系中得到说明,因而合法性是民众对政党执政能力最为客观的评价。可见,探索提高执政能力的过程,同时也是寻求执政合法性的过程。大量政治发展的经验表明,任何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在社会转型期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危机与挑战,追求合法性是现代政党的重要政治目标。在不同社会生态环境下,党对执政合法性的诉求不尽相同。追求合法性必须从增加权威的合法性资源、争取更多的政治支持入手,既要巩固已有的合法性支持,同时也要创造新的合法性来源。本文旨在探索执政党如何通过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来构建执政合法性的理念基础、法理基础、利益基础和公信基础。

一、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巩固,要求执政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

建设执政党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国外政治学普遍使用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而是政治上有效统治的必要基础,是被治者对治者的一种自愿认同、服从和拥护,其内涵既包括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方式运行,也包括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从根本意义上讲,就是指执政党凭借其自身力量从国家和社会中所获得的领导基础和执政基础。在这里,合法性不仅仅体现为执政党从国家和社会中所获得的支持程度,而且体现为执政党领导与执政本身的合理性、权力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从政治学角度看,执政权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管如何界定,其基本含义是人民对政治权威的依赖、认同和支持。由于合法性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起基础性作用,因此我们把它称之为合法性基础。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由三大要素或三大资源构成,即党的先进性资源、宪法和法律资源以及群众认同资源等。其中党的先进性是最重要的资源,是其它资源的根基和核心。按照传统理论对于党的先进性的理解,党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党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的等等。但是这些都还只是对党的先进性的静态描述或外部描述。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看党的先进性,那么党的先进性就应该体现在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上,体现在为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奋斗中,归根结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才有时代感,才是具体的和可捉摸的,才能说服人。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党的作用和功效上,这实际上就是体现在党的能力上,党的先进性反映的是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宪法和法律资源是党的合法性资源中的保障性资源。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执政地位的法律依据,只有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和认可,党的执政地位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不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只是对党的过去的认定,只是说明党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使党有资格成为执政党,并不是对党的现在资格的认定。党究竟有没有资格继续执政,究竟有没有能力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还需要执政党用新的努力和新的建树来证明。而党要有新的作为和新的建树,则首先必须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因此宪法和法律资源实质上也是一个执政能力问题,即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所依据的是党的执政能力。

群众认同资源是党的合法性资源中的基础性资源。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除了有党的先进性资源和宪法法律资源起作用外,还必须有群众认同资源发挥作用。群众认同本身就包含着对党的先进性的认同和对宪法和法律授权的认同。但是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按群众认同的历时性来划分,既有群众对党的过去资格的认同,也包括对党的现在资格的认同。对党的过去资格的认同已经写进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承认和肯定。但是宪法和法律不能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一劳永逸,万世一统。要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党能够长期执政并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执政党还需要继续取得群众的新的认同。这种新的认同包括价值认同、制度认同和政绩认同等。所谓价值认同就是民众对于执政党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予以认同,这意味着执政党赢得了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因为民众对现存制度的认识,对政党纲领的理解,都是从执政党提供的价值理念中获得的。一个执政党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对民众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当一个执政党的价值观念被民众抛弃的时候,合法性危机也就产生了。所谓制度认同,一方面是指民众对现成社会制度的接受,另一方面是指政治主体对权力的获得和行使符合制度的规范。就第一个方面来讲,民众对现成制度的认同,保证了政治主体执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不为该国的民众所认同,而政党又在这一社会制度中运作,那么政党本身就缺乏合法性基础。就第二个方面来讲,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标志有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主体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紧密相联;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严格受到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约束。在这里,主要是指后者。所谓政绩认同,是指民众对执政党的所作所为所获取的绩效持肯定和推崇的态度。一个政党通过宪法规定的制度获得了权力,只是具备了合法性的重要因素。从政治实践的过程来看,获得了权力认同的执政党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只有当权力与政绩结合起来,才能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宪法和法律制度还不完备,所以政绩对于执政党的合法性更具有特殊的意义。显著的政绩能够为合法的权力赋予相应的权威,而只有权威才能令民众服从。总之,在价值认同、制度有权威和政绩三者的关系中,政绩认同是关键,因为民众无论是对执政党的价值认同或制度认同,最后都要落脚到对执政党的政绩认同上,没有政绩,即使价值体系再先进,政治制度再科学也无济于事,而要获得政绩,执政党必须有较高的执政能力。

二、党执政合法性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严峻挑战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来看,任何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在社会转型期都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挑战与危机。在现代化变迁中,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体制改革的深化使社会阶层分化更加剧烈、利益群体的规模愈来愈大。执政党如果不能把握执政的合法性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适时汲取新的合法性资源,那么执政党与环境之间不和谐所累积的问题就会影响执政党在民众中的信任度,最终会形成合法性危机。当前,主要有以下若干因素,对中国共产党权威的合法性构成挑战。

1、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淡化与公众意识的相对独立

意识形态是政治权威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源泉。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权威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意识形态的正确把握与高度重视。然而,随着中国迅速地向现代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开始了结构调整与重建,而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现代性因素因为与传统意识形态的冲突也在不断地解构着传统合法性的来源和基础。其中最为明显的莫过于公众意识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与传统的“自上而下高度一致的合法化”不同,转型社会中的公众意识日趋多样化。人们从过去迷信权威、崇拜权威,发展到开始用合乎理性的目光评价政治现实,并形成不同意见。由于观点与主张的不同,主流意识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公众意识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对分离,民间思想在主流意识形态之下获得了相对的独立。

2、新兴阶层的出现与利益团体的分化

当前,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下述新情况、新趋势:一元社会到多元社会的转变改变了各类人群的社会地位,计划经济体制下层次简单的社会群体划分迅速出现分化,许多人不自觉地被推入了某一社会阶层。传统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地位受到了威胁;掌握社会资源较多的群体借助转型期的体制短缺聚集了大量财富;代表新生产方式的群众不断兴起,提出了经济和政治上的各种要求;在经济增长中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面对不平等的分配存在着相对被剥夺的离心情绪等等。为此,一些人时常产生忧虑,甚至恐惧(即使一个人处于较优势人群,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也会担心利益不公平分配或不规则流动迟早会危及自身利益)。在这种心理作用下,人们希望看到与自身利益得失密切相关的政治利益——权利能够在民主法治的气氛下高透明度地流动,并殷切盼望权力最终掌握在自己所信任的人手中。人们希望得到更多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希望拥有较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要求。于是,不同的利益团体、阶层乃至阶级会在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在社会转型的结构性变动中,不同阶级、阶层间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地位的变动带来的摩擦与激荡,在政治领域内多表现为对政党权威的冲击:政党能否容纳不同的阶层?能否整合不同的社会力量?能否满足不同利益团体的需求?能否缓和社会冲突并消解不安定因素?这些都成为考验政党权威的重要挑战。

3、政党权威的有限能力与社会转型中的多重责任

由于公众参照系的改变,人们对现有的政治体系与经济生活期望急剧膨胀,要求政治权威承担的责任也大幅度提升。这对于只具有有限能力的政治权威而言,无疑会出现“责任超载现象”。如果无法完成这些超载的“责任”,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削弱。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在政治实践中,党政不分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自然就导致了民众对党的较高预期。大量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甚至不应该由政府承担也不由党承担的责任都可能归结于政党权威。一旦政府行为出现失效,共产党就会不可避免地承担负面影响,政党权威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受到削弱。

4、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损害了党的威信

腐败现象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就会从根本上破坏党的形象,降低党的威信。如果腐败由少数党员发展到多数党员,由局部范围向大面积蔓延而得不到及时遏制,人民利益不断受到损害,那么党的领导权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甚至丧失。

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党权威的合法性面临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较为普遍的政治发展问题。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合法性资源及力量基础依然存在,目前没有任何组织可以替代中国共产党的权威地位,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现代化进程仍然离不开党的领导与整合。但是,权威的弱化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冲突,进而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重视转型过程中的权威弱化现象,积极面对政党权威的合法性挑战。

三、在推进执政能力建设中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

政党合法性的强弱是一个历史的累积过程。一个执政党要长期执政,不仅要防止合法性的损耗,而且要不断增加合法性资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执政合法性的时代认知,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拓展和汲取新的合法性资源,既是历史的强烈呼唤,也是现实与未来党的建设、党的发展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依据“三个代表”的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着眼于全面提升和拓展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解决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提高意识形态的创新、整合能力,争取更大多数民众对党的意识形态的认同社会普遍认同意识形态是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党制度而言,其价值理念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制度上的合理结构,而且在更为深层的意义上依赖于意识形态的支持、依赖于人们对其制度和价值理念内心的认同和信仰。因为民众对现成制度的认识,对政党纲领的理介,都是从执政党提供的价值理念中获得的。一个执政党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必须对民众灌输自己的价值观。当一个执政党的价值观念被党员和民众抛弃的时候,合法性危机就产生了。在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结构的多样化发展和社会开放,各种意识形态的相互影响和融合的势头加强,各种价值观念的碰撞与融合更加剧烈。中国共产党必须更加重视意识形态的建设,正确把握意识形态指导思想的一元性与开放社会价值观念多样化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意识形态的传播与发展规律,促进作为主流意识的马克思主义随着社会主义实践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应创新意识形态内容,同时应建立起符合时代特点和要求的现代思想教育体系,增强马克思主义的说服力和凝聚力,提高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整合能力。

2、提高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建构政治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政党政治民主化、法治化是现代化政党的主要标志。现代政治体制与传统政治体制的最大区别是权力来源的不同。在封建社会,君权为神授。神授的君权是可以世袭的,因而世袭的权力具有合法性。从封建社会转向现代民主社会,有一个过渡时间。这一时期的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依赖于个人的魅力。到了现代民主社会,政治主体的合法性主要是遵循宪法的规定的规则。其标志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主体(一般指政府和政治领袖个人)的产生方式与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紧密相连;二是政治权力的运作严格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约束。政治主体违反宪法或法律,即意味着它的政治合法性的丧失。在传统国家向现代民主国家转变的过程中,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宪法制度,但个人魅力引出的个人专断仍然有相当的影响,违反宪法制度的事情还经常发生。无疑,这会导致合法性的缺损,引起社会政治的不稳定。不少发展中国家摹仿西方政体建立了民主制度,但政治不稳定,政党更替频繁,其原因即在于此。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落后的国家产生的,有一个传统国家转向现代民主国家的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工人阶级执政党的权力产生和运作,只有遵循宪法规定的规则才能获得合法性。这就要求执政党建立起反映人民利益及其意志的制度与机制,遵循法治的途径,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允许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志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表达(否则,一部分社会成员就可能从体制外寻求利益表达渠道,从而威胁现行政体的稳定);同时执政党应积极推进依法执政,将政党政治纳入法制运行的轨道,通过建立能得到公众认同的运作规则,从而获得秩序和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使公众支持的形象从掌权者个人或某些政策转到体制、政治共同体层面来,避免由于魅力型领袖生命的终结及政策绩效的非持久性而引起的政治体系的动荡。所以,人类社会向法理制度型发展是现代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基础。

3、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整合社会利益,保持社会公平度。

利益认同是民众选择政治态度最终根源。合法性之最深厚的基础存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对社会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满足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现代社会学和政治学认为,社会利益关系不协调和社会存在不公平是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根源,也是社会政治秩序紊乱的主要原因。而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在政治秩序紊乱的社会环境下是很难生长的。因此在社会利益关系出现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我们党重新吸纳支持力量,强化自身政治合法性的社会基础,理应从协调社会利益入手。一是关注民众的普遍利益。经济现代化导致社会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过程。事实上,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流动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是社会阶层的流动不应以损失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历史进程中,如果往下的利益流动大于往上的利益流动,也即整个社会是“失大于得”,社会就易出现不稳定。相反,如果社会利益分化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发生,使整个社会感到“得大于失”,那么,社会就会呈现出总体上的稳定态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的社会利益分化较为剧烈,但由于广大群众的收入基本是向上的,因而群众对党的领导总体上是认同的。二是关注利益的合理性分配。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由于社会财富易向某些社会群体集中,导致两极分化,从而会为社会不稳定埋下隐患。如亚洲一些国家在1955年—1960年出现的政治波动就属于此类的例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曾经说:“任何情况下的内乱,不管目的如何,都源于不平等”。近年来,我国由于社会分配差距的拉大,已经使社会产生了不稳定因素,改革的实践警戒我们,我国要实现长期的社会稳定,必须控制社会分配的差距,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流动。为此,必须利用宏观调控、社会保障法律等手段建立社会利益关系协调机制,以此缩小贫富差别和促使利益相对公平分配,进而达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消除或削弱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目的。此外应重视政治利益——权利规范生产和有序分配问题。由于现时的社会民众对政治利益的认知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利益对经济利益的制约作用已被人们认清。因此,应把政治利益视为决定我们党政治生命的重要利益加以规范生产和有序分配,以此换取广大民众的信赖和支持。为此,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确立的新型政治秩序应包含政治利益的规范生产和有序分配的内容,这一点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4、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遏制党内腐败,防治权力逆行

权力运行的轨迹是执政行为与绩效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综合体现,权力逆行,违背人民的意志、愿望和根本利益,必然导致政治生活中的官僚主义、盲目决策和以权谋私等,拉大党和人民之间由于权力的介入而存在的隔阂。其中最为严重的是腐败问题,因为腐败浪费了一个国家拥有的最严重的资源,即政府的合法性。腐败会严重影响人民对党的信任,如果严重泛滥,党就有失去群众,失去政权的危险。政党执政实践表明:腐败既可能成为导致执政党下台的潜在因素,也可能成为执政党下台的直接原因或导火索。

在一党长期执政情况下,由于执政党力量强盛所带来的压力,很容易造成权力的失衡,从而使执政党有机会用行政来控制立法权和司法权。同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执政党权力地位的相对稳定和巩固,执政党的自律也变得压力和动力不足。因此,遏制腐败必须从根本上构筑防治权力逆行的机制,不断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一方面应从党

的自身建设入手,通过建立党内制度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对权力分配和使用进行多维牵制或制约,加大降低政治风险方法的研究力度,尽快建立起“风险权力”机制;另一个方面,应通过推进政治社会化形成权力社会制约机制,使权力在使用过程中时刻受到社会各种“力”的制约。

总之,新世纪党的执政党地位能否巩固,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能否把握执政的合法性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执政能力,不断汲取新的合法性资源。只有高举“三个代表”的旗帜,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中共嘉兴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郑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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