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
发布时间:2006-05-16 16:31:09.0     来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协调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一定的社会调节机制。从哲学层面作思考,作为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延续和发展的永恒纽带和理性基础的道德品质、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社会契约、公平理念和宽容精神等社会调节机制,也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的社会调节机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调节机制;道德;法律;宗教;契约;公平;宽容

 

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当前发展阶段的社会实情,而当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存在着纷繁芜杂的矛盾和冲突。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讲到底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过程。其要义无非如此:首先是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前,用必要的社会调节机制来尽力减少矛盾和冲突产生的条件,使经济和社会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的环境中;其次是在矛盾和冲突产生后,有社会调节机制去化解矛盾和冲突,使之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至于急剧演化,引起大规模的持续冲突。

从哲学上作思考,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对象世界相互作用的结果和产物,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理性自觉。虽然这种理性自觉是一个随社会历史的不断推演而逐步得以成熟和展开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自始就是有着基本的设定:即人对于自我行为的明确把握以及对于自身和客观世界的协调机制的追求。在此意义上,作为人维持自身与对象世界内在同一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社会契约、公平理念和宽容精神等社会调节机制,便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延续和发展的永恒纽带和理性基础。据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通过一定的道德品质调节、法律制度强制、宗教信仰规范、社会契约协调、公平理念约束和宽容精神控制等社会调节机制的协调来实现,这几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道德品质的情感调节

道德品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主要是一种人对对象世界是否符合自身需要和利益所产生的情感体验。它表现的是人对于对象世界的态度,是从人自身需要的角度来评价对象世界对于人的意义。道德品质的矛盾协调虽然也考虑其社会后果,即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功利性,但是,它的重点在于人的内心,在于人根据自身利益和文明素质形成的思想动机,带有非常强烈的主观色彩。道德品质表现为人具有的从善去恶的内在信念,是以人自身的思想情感为依据的。因此,道德品质对于经济和社会矛盾的协调,主要是一种情感调节。

从逻辑上讲,道德品质应该是和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相始终的一种社会现象。道德品质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内在表现,具有一种鲜明的意志品格。它通过人对善和恶、益和害、正义与非正义的把握,表现并反映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关系,并形成种种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来规范人的行为,从而用以协调世界上的各种事物。道德品质作为一种对人的行为的内在强制力量,在客观上是以人的现实存在为根据和内容,并以规范必然性为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在主观上则体现着人对于自身现实存在的认识和选择,并以意志自由为形式表现出来。道德品质协调的目的和归宿,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认识和遵循道德品质必然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由意志,借以塑造和完善自我的人格和人性,从而为增进社会的和谐服务。

在现代社会,道德品质包含有更加丰富的内涵,但是概括而言,则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众道德的影响,二是职业道德的作用,三是家庭美德。大众道德是一种社会的主导道德,主要是国家和社会所倡导,为社会大众和集体所遵循和接受或者说是通过社会舆论表现出来,寓于大众的情感倾向、社会习惯和理想信念之中;职业道德则是特定的职业人群需要遵循和服从的道德,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明确的职业内容,比如医生的医德、教师的师德等;而家庭美德是正确面对和处理家庭关系,形成良好家风之需要,是建立现代家庭的必然。在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不断增长虽然提高了物质生活水平,但社会道德水平并未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而得到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明显的滑坡,“金钱崇拜”和“惟利是图”等极端利己主义思想正在促使很多人逐渐失去传统的优秀的道德品质。于是,“信用”成为时下最缺乏的一种国民道德素质,这与我们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为协调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出现的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切实构建和谐社会,重建国民道德素质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现实中,“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正是反映了对道德品质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重视。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和文化演进中,形成了许多优秀的道德品质。但在当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失落了。面对这样令人痛心的局面,也基于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国家适时提出了“以德治国”方略。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当然不应该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所说的道德品质治理。因为德治不仅是协调社会历史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和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但是,发挥道德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无疑就是德治的重要而关键的方面。道德品质具有协调人及其行为的作用,因此通过对道德品质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可以实现国家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所以,抓紧建立与中国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品质体系,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根本的着力点。

二、法律制度的理性强制

法律制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主要是一种刚性限制,是人面对自身行为的复杂多元而设置的一种刚性限制。法律制度直接以对象世界为内容,是人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最大限度地把握事物内在属性和发展规律后,对其以后要实施的行为和结果而设定的制度障碍。在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面前,作为主体的人及其行为往往是被限定的,是不自由的。因此,法律制度具有深沉的理性品质,其对经济和社会矛盾的协调,也是以事实为依据,偏重于规范的强制,而大异于道德品质的情感调节。

法律制度是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一般和个别、抽象和具体的内在统一,是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主体力量和价值的产物。以逻辑推演,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历史发展协调机制的一种,应该是和人类社会相始终的社会现象,但是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并且人对于社会系统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因此法律制度的演变发展也是一个漫长的自然过程。在此意义上,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出现的产物,同时其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理国家中会有不同形态的法律制度形态,而且在未来社会中会逐渐走向消失。

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的刚性强制,二是政党纪律的强力约束。国家法律是人的主体力量和价值的产物,在法律的强力规范面前,人及其活动往往是被规定的。国家法律是调控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还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无论是解决对抗性还是协调非对抗性社会矛盾,国家法律都是不可缺少的。政党纪律是特定团体为实现一定理想和目标而制定的、团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政党纪律对其内部成员的强力约束和对其外部力量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而健全的、理性的政党纪律也是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柏拉图说:“公正的社会必定是和谐的”。而社会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精义就在于法律制度必须能兼顾、协调好现实各个社会阶层的具体利益,也即协调好经济和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法律制度在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经济和社会矛盾的解决得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即“合法化”。

在实践中,“依法治国”机制的倡导,正是对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强调。法治是一个包含着多种内涵的治国思想,可以理解为一种观念或者意识,也可以解释为一种价值体系,但是作为法治内涵的现实作用,其实更应该强调的是法治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即国家凭借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因为从总体上讲,法律制度是相对稳定的,具有较为严格的含义;它以刚性的尺度来衡量大众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依法治国”机制的实行,就是以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为实现这一目标,在当前,我们必须要加快立法过程,尽力制定调解法、修改劳动保障法等,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把协调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努力建设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的关键点。

三、宗教信仰的相应规范

宗教信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具有双重的意味,是一种以超现实的形式表现的情感和理性的统一体。宗教信仰体现着这样的性质:其中首要的是依托超现实的形式,希望得到人自身以外的力量即超现实的实体(神灵)的庇护和支持,以维护人自身生命的情感思考;而后依赖人对于自然、社会的恐惧以及对于人自身必然性的盲目认识,借助于超现实的实体(神灵)为载体,从而迫使人服从虚拟的神灵意志,据此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虽然宗教信仰大都带有神秘、虚幻甚至荒诞的色彩,但是,它还是基本上体现了人希望充实自身生命力量的强烈情感。

宗教信仰作为一种人类社会发展史源远流长的社会文化现象,并不是一种脱离人类文明发展大道的怪胎。宗教信仰虽然在表现形式上有些怪异或者荒诞,但是其实质上却有着非常世俗的、客观的基础,它是通过创造一个以异化形式表现出来的实体,把社会现实再现出来,并在此基础上反映、解释自然和社会现象,从而协调人际关系、抚慰人类心理、强化人类的生存能力,只不过这种反映和表现的手段不是那么容易让人接受罢了。宗教信仰渊源于人类与对象世界的相互作用和多维关系,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命的意识和维持生存的需要,内含着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的强烈关切和思考。而宗教信仰之所以能够在出现以后对社会历史进程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完全是因为宗教信仰具有深厚的、现实的世俗基础。

宗教信仰作为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存在。宗教信仰在自身的发展中,总是和不同的地理环境、民族传统和经济社会条件相联系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宗教信仰体系。在目前社会,我国的宗教信仰主要包括五大方面,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除此之外,当然还有一些人信仰其它的宗教,但是人数极少。所有这些宗教信仰,都有特定信教群体的内在规范,对于协调这些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发挥着重大作用。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往往会出现由于传统道德品质的破坏、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宗教信仰的缺陷,很多人会陷入困惑,于是“迷茫”成为当时社会最流行的信仰理念,而许多人甚至陷入邪教不可自拔。因此在我国,如何恰当地对待宗教信仰,合适地引导信教群体,有力地规范宗教信仰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支撑点。

四、社会契约的合理协调

社会契约,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主要是一种合理协调。社会契约的产生,主要是基于人类把理性与情感、原则性与灵活性尽可能地统一起来,来为生活和谐提供保证的愿望。契约之所以能够合理协调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一是社会契约符合人类追求社会公正和个人自由的本性,内含着对个人人格的尊重和个人价值的承认,力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合理地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二是社会契约能够把权利和义务、主动和被动统一起来,社会契约总是以一定的目标为指向,使具有不同利益关系的个人能够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联结起来,协调一致地行动,从而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比如在村庄社区里起着重要作用的村规民约,在社团企业中充当规范力量的章程制度等,流行于不同区域的特定的善良民俗等。当然,社会契约非常广泛,远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些相对引人注目。而所有的社会契约,都可以对其影响范围内的部分矛盾和冲突发挥协调和处理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村规民约的性质根源于村民自治和社区自理,内容直接由村民自治和社区自理的范围所决定。由于它涉及农村或社区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涉及以下领域:维护农村或社区生产、经营秩序方面的内容;维护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方面的内容;落实党的政策和履行国家法律方面的内容;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村规民约对于加强法治观念和培育道德风尚,促进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有机结合,推动农村或社区的顺利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章程制度是社团或者企事业单位设定的关于集团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社团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依法制定章程制度,这种章程制度属于“自律性”规范,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要求必须具备法定条款。章程制度对于社团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定的善良民俗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产生于特定的区域环境,直接反映出存在于劳动人民身上的那种勤恳、坚韧、乐观和智慧的优良品格,对于特定地区和范围内的群体发挥着明显的影响。

历史地看,浙江的“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经久不衰,关键在于该经验是在依靠道德信仰的情感调节、法律制度的规范强制和宗教信仰内在自律的同时,能够充分发挥当地的村规民约作用的结果。通过合理的村规民约和相应制度保障,尽量做到及早发现和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现实地看,现在浙江新昌正在试行的《乡村典章》之所以能够得到群众信任,关键是该实践充分证明了通过在基层推行民主、制定规章制度,能够消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因为村庄和社区的种种矛盾或冲突,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单纯依仗国家公权力是难以解决的。因此通过制定属于村规民约性质的《乡村典章》,来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所以用村规民约、章程制度以及善良民俗等社会契约来对社会进行合理协调,也是当前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种有益的尝试点。

五、公平理念的内在约束

公平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主要是一种内在约束。公平与公正、正义、平等是一类意义相近的概念,都是人类长期追求的一种高尚的价值理想。公平概念的提出,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是在社会分化和社会分工导致社会不公平现象出现以后产生的,因此,公平理念作为消除社会不公平现象而出现的机制,也是协调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种社会调节机制。公平理念要求属于不同利益的人和人群共同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必须按照彼此都能够接受的一般规则和共同准则来理解和处理问题。为此,无论是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机制的公平,还是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都是具体的,并且发展变化着的。

公平理念作为一种关于社会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理念,一直是各个历史时期社会贤哲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直接影响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原则。而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和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公平理念既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又是一个非常具体的范畴,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有不同的体现。就某一过程的起点而言,公平理念意味着机会均等,与效率完全吻合;而就某一过程的结束而言,公平理念尽可能地趋近结果公平。这往往导致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当代中国的改革实践,也一再使公平理念凸现在人们的面前,对于公平以及与之对应的效率关系的看法,也是关涉改革事业的未来趋向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值得人们反思。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当下,“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在带动中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也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使我们的社会在生产领域,出现了不公平的竞争和低效率的发展;在分配领域则出现了贫富分化和社会保障体系苍白等,而所有的这些社会变化,带来的是潜在的或者凸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使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难以为续,因此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这些社会问题,才能真实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总之,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处理好社会公平在实现中的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相互冲突,善于保持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必要张力,增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的一种能够有效切入的着眼点。

六、宽容精神的自我控制

宽容精神,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调节机制,在反映和协调经济和社会矛盾的时候,主要体现为一种自我控制。宽容是人的内在精神和理性品格,是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的观点和不同于传统的思想,给予足够耐心的和公正的容忍。宽容精神的核心,是对他人和外在世界的异己意见和不同声音,保持一种大度谅解的态度,坦然面对和宽厚容忍他人由于知识能力不足和正义感的偏离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危险,给他人留下思考、活动的空间和条件。

宽容精神是人类思想领域长期发展和积淀的结晶,但并不是一种虚无的概念,它使人类的精神得以升华和高尚。宽容可以作如下的分层来理解:宽容对于个人来说,能够使个人摆脱各种无聊的纷争和烦恼,弃绝内心的浮躁和焦虑,达到身心和谐,更加乐观洒脱地面对人生,从而获得更多的宁静和自由;而对于社会来说,它易于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减少摩擦和对抗,化消极为积极,增进社会的良性运作。所以,宽容精神大行其道的时代,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个性的价值就会被充分发现,处于矛盾和冲突的主体之间以宽容精神为怀,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念,通过彼此之间的利益选择和取舍,来求得共识,获得谅解,从而解决问题,达到共存共荣,增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综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特别是思想史来看,人类由于地理环境、传统风俗和其他因素的不同,形成了种种利益不同、志趣各异的群体,这些群体总是习惯生存在壁垒森严的思想境界之中,以一种偏见和坚定的固执来抵抗外界的侵袭,由此造成人类不宽容的陋习。因此,所有人类不宽容的根源,在于各种各样名义掩盖之下的恐惧与自私,这些恐惧与自私,或来自于自身;或来自于别人;或来自于社会。只要一个个人或者一个社会笼罩着莫名的恐惧和极端的自私取向,那么不宽容就会成为我们生存的有机部分,也就难以获得必须的宽容,由此,谈论建设和谐社会也就枉费时间。所以,克服人类内心充斥着的各种名目的恐惧与自私,逐步走向宽容,增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妥协,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机的着力点。

当然,社会历史发展至今,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分配,由此导致的冲突和矛盾也更加复杂多样,单纯地依靠道德品质的情感调节、法律制度的理性强制、宗教信仰的内在规范、社会契约协调、公平理念约束和宽容精神控制,已经显得远远不够。任何将社会调节机制单一化的思想都是非常有害的,容易限制人们对于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和途径的合理追求和探索,也就会使社会的矛盾协调管理难以取得应有的发展和突破。事实上,无论是作为显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法律、宗教和契约,还是作为隐性社会规则的公平和宽容,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都不可能是单独作用的。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和政党,能否在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面前,综合社会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娴熟运用上述社会调节机制,增进社会的和谐而健康地发展,才是问题的要害。而中国共产党人之所以能够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充分体现出对问题的清醒认识与对解决问题的充分信心。

参考文献:

1]万斌.万斌文集.全四卷[M].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

2]万斌.和谐论纲[J].学术界,2005,(4)

3]钟其:论和谐社会的矛盾协调问题[J].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论文集[M].杭州:浙江省委宣传部等编,2005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胡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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