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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田忌赛马”,亦称“齐王赛马”,诸葛亮则称之为“三驷之法”,原是我国古代“孙吴兵法”中某种计谋的具体体现,其暗含前提是一方拥有某种特权,或建基于一方对他方不断施行欺诈以及他方缺乏应有理性之上,所得劣胜优汰结局明显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相悖,与已广泛应用于市场竞争的对策论中的对策也根本不是一回事,因而它虽在战争领域至今仍闪耀着耀眼的光辉,但却完全不适用于当今的市场竞争。
关键词:“田忌赛马”〓特权〓欺诈〓市场竞争
“田忌赛马”,亦称“齐王赛马”,诸葛亮则称之为“三驷之法”(1),原是我国古代“孙吴兵法”中某种计谋的具体体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有些学者竭力主张将其应用于当今的市场竞争,有的甚至明确地要将它作为“经营三十六计”中的一计(2)。然而,笔者以为,这值得商榷。
一
“三驷之法”(“田忌赛马”、“齐王赛马”下面统以“三驷之法”称之),出现于战国中期。当时,经孙武将用兵打仗仅仅归结为“兵者,诡道也”的《孙子兵法》,已在理论上完成了从春秋前期的“仁义之兵”到春秋末期的“诡诈之兵”的历史性转折(3)。齐威王(前365-前320年在位)时,孙武后裔孙膑(原名及生卒年代不详)因魏将庞涓陷害,受膑刑(剜掉膝盖骨)后逃至齐国,在齐将田忌家作门客。这期间,他导演了历史上著名的“三驷之法”。有关情形,司马迁在《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记载如下:
(田)忌数与齐诸公子驰逐重射。孙子(孙膑)见其马足不甚相远。马有上中下三辈。於是孙子谓田忌曰:“君弟重射,臣能令君胜。”田忌信然之。与王及诸公子逐射千金。及临质,孙子曰:今以君之下驷,与彼上驷;取君上驷,与彼中驷;取君中驷,与彼下驷。既驰三辈毕,而田忌一不胜而再胜,卒得王千金。
容易看出,“三驷之法”有其关键点。对此,有人是这样说的:“孙膑制造的新对策是以三等劣马和齐王的一等良马对局,以最小的成本投入造成对方最大的实力消耗。田将军一方的局部优势经此1局比赛之后就转变为整体优势”(4)。但对照前引《史记》的记载,上面的说法有失片面。因为,田忌与齐王赛马,前后分为三场,第一场,田忌虽以牺牲三等劣马的办法使齐王的一等良马未能发挥出他的最大效能,然而,倘若第二场齐王以相对较优的中等马应对田忌的中等马,结果仍将是齐王二胜一负,田忌只能以失败告终。所以,“三驷之法”前后实有两个关键点:首先,以下等马对齐王的上等马;接着,以上等马对齐王的中等马。如此,有个疑点必须解开:田忌与其谋士孙膑是怎样做到恰好以下等马对齐王的上等马,以上等马对齐王的中等马?遗憾的是,司马迁在《史记》中对此未曾作过任何说明。后人的解释,若把它们表述得更明白些,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田忌按孙膑的预谋,前后两次逼齐王不得不先说出他将要出场参赛的是哪一个等级的马;二是在参赛时间上,田忌前后两次故意拖延,一直拖延到齐王的马先进入赛场,然后才按赛前孙膑的预谋,决定以何等级的马应对;三是齐王和田忌以往曾约定过比赛规则,双方第一场以上等马对上等马,第二场以中等马对中等马,第三场以下等马对下等马。但这一次临赛时,田忌依孙膑的预谋,临场故意单方面改变了各种马的出场顺序。循着以上三种解释,我们相应要问三个问题:①田忌究竟拥有什么权利,可公然在赛场上前后两次逼齐王不得不先说出他将要出场的是哪一个等级的马?②田忌究竟拥有什么权利,可公然前后两次故意拖延参赛时间而不受惩罚?③田忌究竟拥有什么权利,临赛时可公然单方面改变赛前与齐王约定了的比赛规则?以上问题的答案,显然只有一个,那就是:田忌拥有某种特权,亦即田忌和齐王之间存在某种不平等。
为了说明特权对于“三驷之法”的重要性,我们还要问:如果齐王与田忌一样,也拥有故意拖延参赛时间以便等对方的马先出场的特权,或者拥有逼对方不得不先说出将要出场的是何等级马的特权,或者也拥有临场单方面改变赛前与田忌约定过的比赛规则的特权,那情形又将如何呢?很简单,此时齐王只要以与田忌相同等级的马出场参赛,就能连赢三场,得三“千金”。此种理论上完全可能的情形从另一侧面说明:所谓的“三驷之法”,在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范围内,必须以某种特权的存在为前提;一旦失去这种特权,它就毫无意义。
众所周知,司马迁在《史记》中将“三驷之法”记录下来,用意在于生动地体现孙膑的军事谋略。由于战争本身就是一方企图以有组织的暴力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意志的不平等行为,因而“三驷之法”作为兵法,原本就无须顾忌双方权利是否平等。可是,市场竞争是基于公平之上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不论实力强弱、规模大小,也不论身份(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如何,理论上和法律上都应一律平等,不承认一方对他方拥有任何特权。否则,若参与市场竞争的某个或某部分主体拥有特权,以致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主体间地位、权利不平等,那么,彼此间展开的就不是市场竞争,市场经济体制也将不复存在。由此可看得很清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古兵法中“三驷之法”应用于市场竞争的前提是不存在的,也不允许存在。
再进一层分析,田忌按孙膑的计谋,临场故意单方面改变以往与齐王约定过的各等级马的出场顺序,这种做法非但不像有人盛赞的是什么“对比赛规则创新性解释”(5),而是一种故意违规、违约的失信行为。再看第二种可能的情况,即田忌按孙膑的预谋,故意一再拖延参赛时间,一直拖延到齐王的马先出现在赛场,然后才决定自己以何等级的马应对,这种做法若应用于市场竞争,不仅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而且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无赖欺诈行径。至于田忌依孙膑的计谋,一再逼齐王不得不先说出他将要参赛的是何等级的马,则明显是在一再故意逼齐王及其谋士们犯错误。按我国及美、英、日、德等经济发达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经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方若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故意逼迫对手犯错误,其行为也显属欺诈。
无可厚非,在战场上,双方都可互设圈套,都可设法逼迫对方犯错误,亦即可以“兵不厌诈”;否则,面对大肆烧杀掳掠的敌人,还讲什么仁义道德,只能是毛泽东曾辛辣嘲讽过的宋襄公(?-前637年)式的“蠢猪”(6)。也正因此,在战争领域,“三驷之法”不仅允许,而且至今仍闪耀着耀眼的光辉。然而,与战场上可以“兵不厌诈”迥然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却应当且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应也不允许施展欺诈伎俩,一句话,不可也不应应用所谓的“三驷之法”。
前面,我们提到,田忌和其谋士孙膑何以能做到恰好以下等马应对齐王的上等马,以上等马应对齐王的中等马,后人曾有三种解释。对于这些解释,笔者还有个疑点:齐王及其谋士们在首场比赛中上当受骗后,为什么对田忌和孙膑精心预设的圈套竟毫无觉察,以致紧接着会第二次重犯同样的错误并招来不应有的损失?看来,孙膑的“三驷之法”之所以能够得逞,还需有第四种解释,即:齐王及其谋士们乃是一群缺乏理性的笨蛋,援引一种形象的说法,他们乃是一群脑袋如同蛋壳般脆弱的理性极其缺乏的弱势群体;或者,田忌和孙膑事先在齐王那里埋伏了间谍,以致齐王的决策即时就全部泄露了出去。无须多言,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若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而使用间谍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那是一种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在的问题是:在市场竞争领域,对于脑袋如同蛋壳般脆弱的理性极其缺乏的弱势群体,是否可以对他们进行欺诈呢?早在上世纪初,西方有些发达国家就已运用“蛋壳理论”指导司法实践。该理论认为:“对他人有过失者就必须接受其受害人因其本身个性上的癖性而损害容易发生或损害范围容易扩大的事实;他不能以对方脑袋不同寻常的脆弱来对抗一个脑壳被敲碎者的赔偿主张。”(7)就是说,倘若被告敲击了“脑袋如鸡蛋壳般薄”的人,亦即损害了理性极其缺乏的人,其行为性质也足以构成欺诈,从而必须为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蛋壳理论”不难明白,在市场竞争中,即使对于理性极其缺乏的竞争对手,“三驷之法”也是不可施用的。在我国,自古相传的做生意应当“童叟无欺”的格言,说的也正是这个意思。
二
刚才,我们提到,孙膑的“三驷之法”可能还假定齐王及其谋士们都是些缺乏理性的笨蛋,但这却明显违反对策论的基本假定。就是说,在对策论的层面上,我们必须假定,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相互间不仅地位、权利平等,不仅应诚实信用,而且还都具备充分的理性。在这些假定下,若严格按对策论来求解,齐王和田忌赛马的结局又应当是什么样的呢?
为讨论方便,不妨以α1(上、中、下)表示齐王先用上等马,次用中等马,最后用下等马参赛,按对策论的术语,它表示齐王的一个纯策略。这样,齐王可有六个纯策略(3的全排列
P3=3×2×1=6):
α1(上、中、下),α2(上、下、中),α3(中、上、下)
α4(中、下、上),α5(下、中、上),α6(下、上、中)
同理,田忌也有六个纯策略:
β1(上、中、下),β2(上、下、中),β3(中、上、下)
β4(中、下、上),β5(下、中、上),β6(下、上、中)
于是,齐王有如下支付表:〖HT6SS〗
〖BG(〗〖BHDFG7,WK10,K18W〗〖XXZSX3-YX〗〖XXZSY3*2-YX〗〖BS(ZSX5Y*2-ZSX9Y*2〗
田忌的策略〖BS)〗〖BS(ZSX*2Y1*4-ZSX4*2Y3*4〗齐王的支付〖BS)〗〖BS(ZSX*2Y5*2-ZSX4
*2Y5*2〗齐王的策略〖BS)〗〖〗〖ZB(〗〖BHDG1*4/5,K3。6W〗[β1]〖〗[β2]
〖〗[β3]〖〗[β4]〖〗[β5]〖〗[β6]〖BHDWG5*5,K3。6W〗〖GP〗(
上、中、下)〖〗〖GP〗(上、下、中)〖〗〖GP〗(中、上、下)〖〗〖GP〗(中、下、上)〖
〗〖GP〗(下、中、上)〖〗〖GP〗(下、上、中)〖ZB)〗
〖BHDG2,WK10,K3。6W〗α1(上、中、下)〖〗〓3〖〗〓1〖〗〓1〖〗〓1〖〗〓1〖〗-
1
〖BH〗α2(上、下、中)〖〗〓1〖〗〓3〖〗〓1〖〗〓1〖〗-1〖〗〓1
〖BH〗α3(中、上、下)〖〗〓1〖〗-1〖〗〓3〖〗〓1〖〗〓1〖〗〓1
〖BH〗α4(中、下、上)〖〗-1〖〗〓1〖〗〓1〖〗〓3〖〗〓1〖〗〓1
〖BH〗α5(下、中、上)〖〗〓1〖〗〓1〖〗-1〖〗〓1〖〗〓3〖〗〓1
〖BH〗α6(下、上、中)〖〗〓1〖〗〓1〖〗〓1〖〗-1〖〗〓1〖〗〓3〖BG)F〗
表中,1和3表示齐王可得到的“千金”数,同时又是田忌应付的“千金”数;(-1)表示齐王应付的“千金”数,同时又是田忌应得的“千金”数。就是说,若把齐王支付表中的数字换成它的相反数,即把3换在(-3),把1换成(-1),把(-1)换成1,那它就变成田忌的支付表了。
以上齐王的支付表表明,齐王与田忌赛马,理论上远远不止《史记》所载只有一种局势,而是有六六(双方各有六个纯策略)共三十六种局势;田忌可能赢得“千金”的,也不是只有一个如《史记》所载先用下等马、次用上等马、最后用中等马的纯策略,而是总数为六的每个纯策略均有同样的机会。可见,在对策论中,齐王与田忌的赛马情况,远比《史记》所载复杂。
正因为在对策论中,齐王与田忌的赛马情况远较《史记》所载复杂,下面我们要进一步只考虑齐王支付表中的数字。于是,齐王的支付表可改写成以下的赢得矩阵:〖HT5”〗
A=〖JB({〗
〓3〓〓〓1〓〓〓1〓〓〓1〓〓〓1〓〓-1
〓1〓〓〓3〓〓〓1〓〓〓1〓〓-1〓〓〓1
〓1〓〓-1〓〓〓3〓〓〓1〓〓〓1〓〓〓1
-1〓〓〓1〓〓〓1〓〓〓3〓〓〓1〓〓〓1
〓1〓〓〓1〓〓-1〓〓〓1〓〓〓3〓〓〓1
〓1〓〓〓1〓〓〓1〓〓-1〓〓〓1〓〓〓3〖JB)}〗〖HT5〗
有了这个矩阵,齐王和田忌就可进行争取各自最好结果的对策了。
由于:
max〓min aij=-1〓(i=1,2,…,6;j=1,2,…,6)
〓i〓〓j
min〓max aij=3〓(i=1,2,…,6;j=1,2,…,6)
〓j〓〓i
max〓min aij≠min〓max aij〓(i=1,2,…,6;j=1,2,…,6)
〓i〓〓j〓〓〓〓j〓〓i
所以,在齐王和田忌赛马的对策中,双方都没有最优的纯策略,亦即他们纯策略中的解不存在。为此,局中人齐王和田忌就得估计选取每个纯策略可能性的大小,亦即必须考虑用多大概率选取每个纯策略进行对策。这种以某种概率选取的各个纯策略,在对策略论中称为混合策略。我们以Xi(i=1,2,…,6)和Yj(j=1,2,…6)分别表示齐王和田忌的各个混合策略,以V表示对策值。往下,为求得齐王和田忌各自混合策略中的最优解,有必要根据齐王的赢得矩阵,列出以下两组方程式:
Ⅰ〖JB({〗3X1+X2+X3-X4+X5+X6≥V
X1+3X2-X3+X4+X5+X6≥V
X1+X2+3X3+X4-X5+X6≥V
X1+X2+X3+3X4+X5-X6≥V
X1-X2+X3+X4+3X5+X6≥V
-X1+X2+X3+X4+X5+3X6≥V
X1+X2+X3+X4+X5+X6=1
Xi≥0,i=1,2…,6〖JB)〗
Ⅱ〖JB({〗3y1+y2+y3+y4+y5-y6≤V
y1+3y2+y3+y4-y5+y6≤V
y1-y2+3y3+y4+y5+y6≤V
-y1+y2+y3+3y4+y5+y6≤V
y1+y2-y3+y4+3y5+y6≤V
y1+y2+y3-y4+y5+3y6≤V
y1+y2+y3+y4+y5+y6=1
yj≤0,j=1,2…,6〖JB)〗
凭直观即可发现,齐王赢得矩阵A中行和列的各元素的值彼此相差不大,因而可考虑齐王及田忌选取每个纯策略的可能性都存在,也就是可以设想混合策略Xi和yj均不为零。由此,方程组Ⅰ和Ⅱ都可完全取等号。将所有方程相加,得:
6(X1+X2+X3+X4+X5+X6)=6V
6(y1+y2+y3+y4+y5+y6)=6V
由∑〖DD(〗6〖〗i=1〖DD)〗xi=1和∑〖DD(〗6〖〗j=1〖DD)〗yj=1,可求得V=1
将V=1代入其他各式,可解得(求解过程较烦,略):
x1=x2=x3=x4=x5=x6=[SX(]1[]6[SX)]
y1=y2=y3=y4=y5=y6=[SX(]1[]6[SX)]
这样,齐王的最优混合策略为:
X*=(〖SX(〗1〖〗6〖SX)〗,〖SX(〗1〖〗6〖SX)〗,〖SX(〗1〖〗6〖SX)〗,〖SX(〗1
〖〗6〖SX)〗,〖SX(〗1〖〗6〖SX)〗,〖SX(〗1〖〗6〖SX)〗)
田忌的最优混合策略则是:
Y*=(〖SX(〗1〖〗6〖SX)〗,〖SX(〗1〖〗6〖SX)〗,〖SX(〗1〖〗6〖SX)〗,〖SX(〗1
〖〗6〖SX)〗,〖SX(〗1〖〗6〖SX)〗,〖SX(〗1〖〗6〖SX)〗)
即双方都应以〖SX(〗1〖〗6〖SX)〗的概率选取每个纯策略。简言之,每个纯策略被选中的概率是相等的。对策值V=1,表明在整个比赛过程中,总的结局与“三驷之法”截然相反,赢得“千金”的不是田忌,而是齐王。至此,严格用对策论求解出的对策值与“三驷之法”的结果截然相反,从而进一步地充分证明:历史上的齐王与田忌赛马虽然可展开为一种二人零和有限对策,但建基于特权、欺诈和他方缺乏理性之上的“三驷之法”,与对策论中的对策却根本不是一回事。如今,竭力主张将“三驷之法”应用于当今市场竞争的人们,误以为“三驷之法”即是已广泛应用于市场竞争的对策论中的一种对策,其实把“三驷之法”和对策论都误读了。
三
前面,我们已看到,“三驷之法“的结果与按对策论求解出的对策值,二者截然相反,接下来的问题是,它们各自将会引起何种社会后果呢?
《史记》说得明明白白,齐王上、中、下三个等级的马,分别都优于田忌同等级的马。稍有中国军事史常识的人都清楚,春秋战国时的驰车,一般都用四匹马拉拽,一辆驰车连同拉拽它的四匹马称为一乘或一驷。这样,齐王和田忌各自参赛的,就远不止如某些竭力主张将“三驷之法”应用于当今市场竞争的人们所说的只有3匹马(8),而是有三四计十二匹马。不难想象,齐王要选、养、驯出这么多比田忌更为优良的马匹,有关技能不高出田忌一筹是做不到的。这让我们联想到,前面以对策论求解出的齐王终得“千金”的结论,与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律是完全一致的。而按孙膑的“三驷之法”,最终赢得“千金”的,却是选马、养马、驯马技能都相对较差的田忌,弹唱出的是一曲劣胜优汰的怪调。竭力主张将“三驷之法”应用于当今市场竞争的人们,之所以对该法赞赏不已,说到底,其原盖出于此。无可否认,古往今来,在可以“兵不厌诈”的战场上,谁越能以少胜多、以弱胜强,谁就越高明,就越能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但在市场上,如若沉醉于劣胜优汰的怪调,热衷于玩弄“三驷之法”一类的“以弱克强”(9)的欺诈权术,以致不搞科技开发、工艺创新,不去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劣”者总是赢家,而致力于科技开发、工艺创新从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优”者反而是输家,那么市场经济孜孜以求的资源优化配置势必就会成为泡影,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势必会因此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我们前面已分析过的,“三驷之法”要能奏效,前提是“劣”的一方必须拥有某种特权,或者“劣”的一方精于对“优”的一方施行欺诈。因此,主张将“三驷之法”引入当今的市场竞争,无疑是在自觉不自觉地向人们灌输特权思想,提倡不正当竞争。如果将这些加进来考察,那么,一旦将“三驷之法”引入当今的市场竞争,恶果将远远不止只是阻碍物质文明的建设。
注释:
(1)《诸葛亮集·兵法》。
(4)(5)(8)曲丽萍:《〈田忌赛马〉断想》,《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1月18日。
(2)(9)舟侠:《经营三十六计》,中国新闻出版社,1989年版,第8、12页。
(3)参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博物馆编:《中国战争发展史(上)》,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6)《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460页。
(7)[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80-581页。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郭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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