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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城市化进程是市场对城市资源的价值发现及城市社会资产的形成和增值过程,同时也是城市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再调整和利益关系重建的过程。以工业化为动力的城市化替代以传统农业为基础的城郊村的社会变迁,将使城郊村产权关系重构和社会关系重建。然而,我国当前以工业化和城市化为主线、现代化替代传统村落的社会变迁,却未能使农村中传统的村落结构和村民生活方式消失,而是使传统村落演变成半城市化的“城市村居”(1),成为“新城中村”。
关键词:城市村居〓集体资产〓城市化〓非就业生存〓新“城中村”
一、城市化进程与集体资产演变
村级组织是集体资产的载体,也是集体资产权属与受益的边界。由于城市政府掌握着雄厚的城市化资源和政策资源,政府主导的城市化以其强大的推进力使城市村居集体资产发生变迁,并且被动地又不完全地融入城市化。在融入城市化的过程中,村集体资产表现出被动和弱势,扩张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农民被动却又非常顽强地维护着自己的利益,在旧“城中村”被拆迁后依然坚持“一村一点”的集中安置,结果出现了“新城中村”。这种状况是“城市村居”集体资产改制(2)中村民与城市政府的博弈。
1、集体资产状况的演变(3)
在改革开放初期,村集体资产主要是农业用地,也依托城市积累了工业资产,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村集体的资产结构和经营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浙江省台州市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村民创办的私人工业大规模发展起来,村集体工业企业开始被村民创办的民营企业替代。同时,由于城区规模的扩张,城郊村已经演变成城区,村集体的工业厂房转变为商业用房,“城市村居”的村民们感到集体资产正在走出集体控制的范围。
首先是村集体资产向工商业和物业资产快速转换,并由少数人操控管理权。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城郊村集体土地向工商业用地转换,集体资产的货币价值在快速增长。T市X村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末之前,曾经先后创办了20多家集体工业企业。由于集体企业管理体制的局限和受体制外民营企业的冲击,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集体工业企业先后倒闭、改制或出租。T市L村在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先后抓住机遇建设了两家设施优越的宾馆,成为服务业大户。集体资产在转为商业资产后,由于大部分村民职业技能无法适应工商业企业的就业岗位,感觉到集体资产正在游离出他们的控制之外,普遍产生了要求控制和分配集体资产的诉求。
其次,随着集体资产的转换,村民就业能力无法适应资产转换,而成为非就业状态的村民。村集体资产转为经营第三产业后,形成了以固定物业为主要形式的巨额集体资产。由于村民的就业能力不能适应集体经济的演变方向,在集体资产规模扩张的同时,村民就业状况却日益恶化,相当一部分村民处于非就业生存状态中,仅依靠村集体经济收益的可分配部分和房屋出租收入维持生存。
第三,村级管理资产能力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在村集体的工商业资产向货币状态转变后,集体资产的可流动性和不可控制性便大大增加。随着城市规模扩张,许多村的集体资产是由政府征用土地后的补偿款形成的。由于土地往往是连续被征用的,城市村居出现集体资产现金化的倾向。以T市J区为例,2000年集体经济超千万元的行政村达20个,占7.2%;人均集体现金资产最多的T市HQ村人均达10万元,全区集体经济年可分配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有35个行政村,占12.6%;10万元以上的有146个行政村,占53%。
2、村民对集体资产的控制和诉求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农民在经济上和发展机会上得到实惠,观念也得到更新,这是城市农民愿意接受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但普通民众对撤村建居持有“又盼又怕”的心态:一方面,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村民盼望通过改革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把“虚”的变为“实”的;另一方面,担心撤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分配不公、村干部巧立名目多占多拿、不该享受集体资产的人全额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等,如在“土地征用工”和“农嫁居”人员参与分配、宅基地安排等问题方面,村民怕既得利益受到损害。
首先,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工商业经历了从兴起到衰败的过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财务管理不透明,村干部超规定开支、挪用和不良借款造成资金流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因此基于对村级财务管理现状的不信任和对今后生活保障的考虑,村民主张对集体资产进行彻底分割。2000年底,T市J区14个行政村以发放自留地款名义,向村民发放村级集体资产的土地出让金60149万元。尽管区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有效遏制,但部分村组织迫于村民的压力,或明或暗地仍在采用一些变通的方法发放土地出让金,XG村有1940多人,以人均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标准先后三次发放土地出让金共计近4000万元。目前尚无政策对这种行为定性为侵占村集体资产,所以分割集体资产的现象很难控制。
其次,经济结构转型与就业途径多样化降低了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体制外的民间投资、民营经济创造了更多可供选择的就业机会,也使村民们不再依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就业。在所调查的T市D村、X村、F村中,全村没有一人在村集体资产所属的单位就业,全部自主择业。村民在外就业形成了对村集体的离心倾向及增强了分割集体资产的诉求。
第三,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受益面太小,村干部成为主要受益者。在T市,村干部坐班制的现象非常普遍,通过坐班每月获得一定的工资报酬。报酬数额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能力有所不同,以全年收入计算,一般都在2万元左右。而作为股份制改制后的村集体资产的股东们能够享受到的是平均福利和股份分红,平均福利一般为每年每人1000元左右,股份分红每股一般100多元。2003年T市L村有坐班人员7人,以工资和年终奖两项计算,年平均为4.5万元/人,而普通村民的集体资产每股的分红为186元,其它村就更少了。集体股东的收入与村干部的收入相比要少得多,村干部成为主要受益者。由于村集体资产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厂房和沿街商业房的出租收入,属于物业管理收入,因此村民们对村干部的资产经营收入有意见,要求分割集体资产。
二、城郊村集体资产改制的社会成本
村民面对的集体资产改制是一份“城市化套餐”,即村民在接受集体资产改制的同时,必须将身份改变为城市居民并接受城市管理制度。然而村民却只愿接受集体资产改制的好处,而不接受“城市化套餐”。
1、村民对“城市化套餐”的抵制一是不接受改制后的税负。集体资产改制后,新组建的股份公司成为经营实体就必须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T市L区有些村的集体资产是交易市场,村集体收入中的市场摊位费部分已经缴纳了税金,而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收入主要部分的村出租房收入没有缴税。如果把集体经济组织转为公司制企业,那么原村集体的租房收入就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税。从长远看,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必然地要向公司制过渡,然而许多村民认为目前的村合作组织的形式也有好处,因为可以把几百万的税金转为集体积累。
二、是不接受有偿使用宅基地政策。根据目前的土地政策,村民的宅基地是集体性质的,不能进入市场流转。如果村民转为居民,就必须在政策上明确这些宅基地的性质与归属。如果征为国有,那么一方面国家要向现屋主支付征用费,另一方面,现屋主又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受让土地,村民既能享受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资源条件,又能得到政策支持。而撤村建居后村民成为市民,就不能再享受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政策,村民失去宅基地将涉及到一笔数目可观的建房费用,因而有偿使用宅基地的政策成为转变村民身份的阻力。
三是不接受生育政策限制。农民转为居民后不能生育二胎,根据农民的思想观念和实际情况,2002年9月,Z省人大常委会通过《Z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在“撤村建居”过程中的农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5年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民居民的生育政策,5年到期后,改制村的村民不再享受两胎的生育政策。但村民的宅基地是与家庭人口数量直接挂钩的,(4)撤村建居后的生育政策使村民宅基地减少而不愿成为居民。
2、村集体资产改制需支付的成本
城市政府需要支出的成本有:集体土地改国有土地的市场价格费用、改造或迁建农民公寓的费用、改制后的原公共管理费用等等。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为例,假设一个1000人的中等村,人均拥有土地01亩,留下10%的土地作为村留地,其余转为国有土地,那么按现行征地标准8万元/亩,则需支出720多万元。
村集体需要支出的成本:集体经济组织改为法人公司的变更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税负增加等。将集体经济转为规范的股份公司,且不说变更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的支出,单税负增加一项就使村集体收入减少很多。T市L村2003年317万元的房租收入纳税56万元;X村每年500多万元的收入要纳税100多万元。
村民需要支出的成本:自有房屋变更为居民商品用房的变更费用、集体性质的宅基地转为国有性质需要支出的出让金。按现行标准,农民宅基地转为国有性质的土地,需要交纳土地市场价的40%国有土地出让金,每户农民要补交3~10余万元不等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些费用是理论和政策上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一定能产生。
3、城市村居的社区结构变迁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随着经济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和经济活动内容的丰富性,集体资产也不再对村民形成约束力和管制力。改制后的股份制资产并没有引起村民的关心,相反,村民主张彻底分割。村民的社会活动也不再局限于社区内部,村社区的活动内容越来越少,活动的影响力也变得更加有限,城市村居出现了新的社区行为。
(1)集体资产结构单一。“城市村居”的集体资产基本上已经从土地资产转换成现金资产和商业用房,这种变化把土地资产转换成为易于变化而不易控制的现金。由于村民们对现金资产所处的状态高度关注,村干部很难运用这部分资产,导致这部分资产状态单一且增值功能极差。商业用房是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使原先的工业用房不断表现为商业用途,工业用房商业化的过程是村集体经济衰退的过程,也是村干部经营集体资产的素质不断弱化的过程。村干部倾向于使村组织变成单位化组织,村组织不再经营村集体资产。集体资产功能和结构的单一也是城市政府撤村建居政策出台的重要诱因。
(2)集体资产功能转换。在现行的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模式中,村民的股份是不可以买卖和转让给村以外村民的,但可以在原村集体成员内部相互转让。在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村集体资产要拿出相当一部分现金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剩下的可分配的资产就很少了。DFH村清产后的净资产是9184万元,提留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是3300万元。集体资产股份制改制后,没有出现人们想象中应有的那种变化:村民更加关注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增强对集体股份制资产的监督、集体资产会因为股权的设计而产生激励机制进而保值增值。现实情况是:村民在股份制改造后,只关注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能不能卖掉、股份在年底能有多少分红。集体共同利益的减少使村民间的联络与沟通也相应地减少;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就业途径的增加,金钱关系和法律关系替代了“城市村居”的地缘和人缘关系。
(3)村民非就业生存。“城市村居”经过改造后出现“新城中村”,村民的就业技能无法适应城市新区的需要,处于非就业生存状态。首先是城市扩张给村民带来了许多不可预见的利益,村民们获得了土地出让金和作物补偿款;其次是城市建设拆迁使村民成为拥有至少两处房产的百万富翁,(5)并有了房屋出租的收入;再次是“城市村居”所在的社区一般都是城市建设的黄金地块,村居在这些地块建设商业用房作为集体资产,带来增值和物业出租收入,又强化着村民对村集体的关注。只要拥有村籍户口,无需参加劳动每年每人便可获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收入,有的村还有社保和医保,部份集体资产股份制改制后的村民还享有股权分红的继承权。于是,在“城市村居”中逐步形成了一批不劳动、不经商、饱受福利浸润的“非就业生存”村民。
在拆迁过程中,村民们坚持“一村一点”的安置要求,使村居改造不仅不能成为完全的城市功能区,而且村区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使“城市村居”成为保留乡村生活的自为一体的功能社区,是“新城中村”。村民住房特别宽裕,物质生活相对富裕;村民对物质利益特别敏感,对生活质量要求不高,在子女的培养和教育方面处于弱势。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没有抛弃乡村生活,也没有融入城市生活方式,而只是一个“新城中村”,一个半城市化社区。
三、城市村居改制的两种逻辑
城市化是经济资源的价值发现过程和利益的重新调整过程,也是因利益调整而起纷争的过程。城市扩张的直接对应区域首先就是城市郊区,城乡二元混合区经历着从观念到体制的巨大震荡和冲击,引发出许多体制方面的新问题和利益分配的新矛盾。当村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体系中,短时期内外生性制度与村落之间不仅难以产生协调的社区,相反会因为利益的重新配置而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1、社区新社会关系复杂化
集体资产量化和分配是与群众利益关联最大的环节。村集体资产量化进而进行股份制改造还存在诸多在籍人口与非在籍人口间的矛盾。毫无疑问,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所有,但因村民身份分化严重,情况就变得相当复杂,如“土地征用工”、“农嫁居”、“农嫁农”、“居嫁农”、大中专毕业生等七、八种类型身份的人要求把户口迁进村,主要情况是:(1)“土地征用工”因所在企业倒闭或转制而失业在家,他们要求享受村集体资产股份,这些人都曾对村里作过贡献,部分人贡献特别大。(2)因为沿袭老政策,“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户口都留在村里,因而她们要求享受村集体资产,但遭到在籍村民的反对。(3)“农嫁农”的不愿迁出户口,因为法律规定她们的户口要以落在女方为主。(4)“居嫁农”的要迁入户口,因为娶农民妻子可以迁入户口,娶了居民身份妻子的户口也应该迁入。(5)大中专毕业的学生要求迁回户口,因为劳教人员都可迁回,考上大学的更有理由迁回到村里。T市N村土地征用工有1000多人,而社员仅400多人,如此多的土地征用工要求享受集体资产,对村两委产生了很大的压力;T市J村原准备对“农嫁居”妇女给予一次性补贴6000元转为居民,结果40名妇女中18人不同意。在确定集体资产所有者方面,各村都有自己的村规民约,因这种“土政策”的法律约束力不强进而导致矛盾日益尖锐。
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有难度,为此现行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就显得非常落后,表现为产权责任不清、市场反应迟钝、分配平均化等。这种管理体制导致村集体资产面临萎缩,长久以往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不安定。
2、村居改制的两个逻辑过程在经济和社会结构转换较快的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尤为突出,并在城郊结合部首先表现出来。这些矛盾演绎的逻辑结果是两种改造:一是政府主导的撤村建居改造,另一个是村民主导的集体资产改制。
在政府主导的撤村建居过程中,农民处于被动地位。撤村建居是以现代城市管制模式替代农业集体组织管理模式,撤村建居的基本主张来源于政府的决策,而政府决策代表的是工业化过程中成长起来的利益群体。强大利益群体的强烈城市化需求及其利益的实现形式,需要以换取农民的土地来实现城市建设,因此以新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体制来替代传统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模式是一个必然趋势。我们也看到,城市化也为城市村民提供了更多的介入城市经济活动的机会。在对待政府征地的态度上,城市村民比乡村村民更能接受土地征用的事实,工业经济发达地区的村民与经济状况落后地区的村民更能认同土地征用政策。
在村民主导的集体资产改制过程中,村民处于主动并有优势。城市村居大部份人员已经脱离了农业,但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上外来劳动力大量占有就业岗位,村民们大部分没有固定的职业;同时,一些早期被国有企业征用土地而已被安置的村民,因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而处于下岗失业状态。村中的无业人员增多,许多村民的收入主要来自于房屋出租和村集体收入的福利分配。由于村集体资产沿用“村企不分”的落后管理模式,产权不明晰,管理不善,这使得少数人可以从中混水摸鱼,集体资产的收益日趋减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这意味着村民生活将缺乏比较稳定的保障。由于村民无法及时了解和控制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状况,认为村集体资产可能出现被转移、侵占、流失的问题,因而经常向上级政府上访。由于历史上的城乡壁垒,使得村民身份分化,出现了“农嫁居”、“居嫁农”、“土地征用工”等多种不同身份的农民群体,他们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化解,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等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村民主张彻底改革村级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村民以股东身份参与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解决集体经济与村民利益不关联的问题,让村民成为实实在在的资产主人。
3、集体资产改制与村居离散(6)
政府主导的村集体资产改制的目标是继续维持村集体经济财产的集体共享特征,改变少数人长期掌控村集体资产的局面,通过改制建立村民社会保障机制,解决旧体制引发的社会问题。根据对T市10个村的120份问卷调查中,普通村民几乎一致主张把集体资产“出售后变成现金分给村民”。传统村落的非农化首先是土地使用向非农产业转换,这使以土地为基础的村籍关系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并且由于村民无法及时知道土地出让金的状况,村民群体离散化便由此形成,最终政府的改制实践引发的是村民对资产集体化的背弃。
(1)群体行为目标的离散。社区的共同行为是指以社区共同利益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群体在利益矛盾中采取的群体行动。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和就业途径的转移,村民对村集体的依存度和归属感大大降低,行为选择也不断呈现出离心倾向。在LY村的民事纠纷案中,村居内发生的民间纠纷一般选择法律途径,村组织调解的案例极少。村民间的离散倾向导致了村组织在社区中的作用日渐缩小,村民以社区为单位的共同行为也相应地减少。
(2)资产收益目标的离散。股份制改造以后,集体资产以村留地、房产和存款为主。村民们主张把村留地转化为宅基地,把土地置于等待开发的状态,与开发商合资开发,坐收土地升值带来的收益。房产资产基本上都已出租,出租收益分配由股份来确定。从LY村2001、2002、2003年的财务收支报告(7)中可以看出,村组织已经没有经营行为,村组织对收益分配的控制力也在下降,村集体资产收益已是村民共享的福利收入。2003年,LY村的368万元收入中用于经营支出97万元、管理费用58万元、福利支出69万元,利润分配144万元,资产收益几无投入再生产的部分。
(3)村民自治行为的离散。村公共权力应体现为社区居民在社区拥有权力和利益,村内部管理是村民对村集体和村组织的认同。以货币资产形态存在和以物业收费为主要业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能解决就业和实现资产增值,村民对这种不增值的资产因无法产生收入增长预期而自主择业。同时,村集体资产形态和管理模式的转变也降低了村民对集体资产参与管理的可能性,村民对社区公共管理行为逐渐离散,“城市村居”的公共设施(道路、电路、水路等)、公共卫生、社区村民义务教育等“城市村居”自我管理权力要让渡给城市管理的基层组织。
“新城中村”强调传统、邻里感、社区性、社区精神、整体性及持续发展,主张以城市人文价值来提高城市生活品质,其思想内涵主要体现为构建完整的城市生态系统、尊重社会与个人的生态社区、保持多样性城市系统的稳定。这种城市精神与西方“新城市主义”学派(8)的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美国人简·雅各布说:“大规模改造只能使设计师血液澎湃,使政府官员和地产商血液澎湃,而广大市民总是成为牺牲品。”(9)现代化进程是多种社会生活的融合过程,既然现代化不能让传统村落社会生活消失,不如改变对翻天覆地剧烈变化的追求,转而追求一种连续的、逐渐的、复杂的和精致的现代化。
注释:
(1)“城市村居”是城市中以农村村级经济组织为关系纽带,成员们的生活空间集中在城市某个社区,依然保持农民身份却不从事农业生产,依赖于城市来维持生活的社区,是一个“半城市化”的社会群体。但本人认为,“城中村”的提法强调体制差异,不能全面反映这个事物的真实内涵,本人更加强调“半城市化”的内涵。
(2)王晓毅认为,村级集体资产应该具备社区伦理,首先是生存伦理,即村级集体资产首先要满足村居成员生存的需要,成为村民的生存保障;同时,作为生产资料,村集体资产也要体现效率,为投资者带来回报。这种伦理关系决定了集体资产必须解决社区的就业和增加社区的公共福利。王文载于景天魁等著《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第四章“社会公正与当代农民利益表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本文出现的T市各村的材料均来源于作者在浙江省台州市实地调查所得。
(4)在现在的乡村中,村民的宅基地是平均分配和无偿使用的,分配原则是三口之家享受一间宅基地,四口以上人口可以分配到两间宅基地。一间宅基地的市场价格约40万元,可建房五层约250平米,房屋出租年收入25万元。如果转为居民后,只能生一胎,也只能享受到一间宅基地。
(5)城市建设首先向城市村居扩张,村民所处的居住区首先面临拆迁和改造。根据台州市政府的基本政策,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三口之家可以得到一间宅基地,4口人家以两户计算(独生子女视为两人计算),两间宅基地可以从开发商手中无偿得到两套套房,每套房子以平均120平方米计算,台州市两套房的市场价在100万元以上。有的村在拆迁过程中还以村留地换取开发的商铺,这些新的商铺成为村集体新的集体资产,成为村集体新的收入来源。
(6)蓝宇蕴认为,传统村庄在非农化过程中,会演变成一个缺少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继续保存着某些乡土特征是难以避免的现象,这种乡土特征缺少向现代社会演进的内质,使传统村落成为一个封闭的利益共同体,其原因是以封闭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村籍制度。参见《非农化村庄: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载《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本文认为,这种结论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缺乏延展性村落的形成必然是具有血缘和家庭背景的村落。但没有血缘和家庭背景的村落,这种延展性还是明显存在的。
(7)LY村2003年集体资产税前收入368万元,其中房租收入317万元、5家工业企业发包收入4万元、银行利息收入24万元、拆迁补偿费19万元、其它收入4万元。村组织几乎没有发生直接经营行为,也没有形成经营性的收入。
(8)新城市主义和当前的“生态城市”具有一致性。针对“二战”后城市建设使大量传统社区消失的现状,1961年,美国人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生与死》一书中提出一个全新的视角:城市是人类聚居的产物,城市居民的兴趣、能力、需求、财富及口味千差万别,因此,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经济角度来看,城市都需要存在种类各异且具有相互支持功能的多样性。为保持城市的多样性,必须尽可能地保留传统,减少区块分割,增加居民的接触机会。基于对城市多样性的追求,雅各布尖锐地批判了大规模城市改造,认为此举缺少弹性和选择性,排斥了形式多样的中小商业,是对城市多样性的严重破坏。
(9)方浩:《城市拆迁需要新的城市理念》,《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2004年2月23日。
参考文献:
(1)周长城:《经济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黄祖辉、汪晖:《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厉以宁等:《改革发展与社会变迁》,华夏出版社,2001。
(4)李培林主编:《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6)楼培敏主编:《中国城市化:农民、土地与城市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7)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8)景天魁等:《社会公正理论与政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9)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10)周霖:《城市资源配置:产权与市场、政府与农民》,《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11)贺金花:《城市化进程中“失土农民”利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浙江学刊》2003年第4期。
(12)中共济南市委党校课题组:《“边缘社区”与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问题研究》,《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4期。
(13)蓝宇蕴:《非农化村庄: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14)李俊夫:《城中村改造》,科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郭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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