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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是一门以经济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是中国法学体系中新兴的应用法学。经济法虽然诞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但当代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对外开放,却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自1979年以来,矢志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与法律工作者经过二十几年之探索与创新,今天,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框架已经构建,经济法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百花园中的夺目奇葩。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在运用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和服务于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实践,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一)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与发展历程
经济法学在中国的出现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1]但现代中国经济法学(即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和法学复兴的大背景和经济法现象大量出现的基础上产生的。从1978年起至2005年,中国经济法学已经走过了27年的历程,笔者将其产生与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1.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阶段(1978年至1983年)
以研究对象特定化、研究人员专门化、研究队伍规模化为学科形成标准,笔者认为1978年至1983年应是中国经济法学的孕育形成阶段。从1978年开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规模的改革与建设,触动了经济关系演变与发展,并出现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以及不同经济个体与国家或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的冲突现象,为了调节与平衡经济利益,解决不同经济行为所引起的矛盾与冲突,在经济领域有越来越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需要得到经济立法的支持,客观上要求有专门调整改革中出现的新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经济立法成果初显:197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十多部经济法律。
在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经济法律现象涌现和法学复兴的大背景下,一大批从事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学者都对“经济法”的探究产生了浓厚兴趣,并投入精力开展研究。1981年刘隆亨教授的《经济法简论》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与此同时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者翻译的前苏联莫斯科大学与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的《经济法》(1980)、B.B.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1981)和辽宁大学学者编著的《日本经济法概要》(1982)等论著为代表的国外经济法文献也出版发行。在此期间,“经济法各类读物至少有54种,经济法学的论文、译文和其他文章至少有320篇”[2]; 1981年8月国家成立“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各高校纷纷组建经济法教研室,从而形成了庞大的经济法学研究队伍;“从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陆续开始了经济法课程;标志着中国经济法学的形成”。[3]在这一时期,法学界多数学者均承认经济法是中国新兴的法律部门,但对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的认识过于宽泛,当时占主流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包括合同法、劳动法、环保法在内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认为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大经济法’。” ,[4]因此,将这一阶段也可称为 “大经济法学”阶段,此时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不仅宽泛,而且明显带有计划经济和前苏联法学影响的痕迹。
2.经济法学的调整与过渡阶段(1984年至1991年)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1986年4月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颁布从立法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地位,同时大体上划分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在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和经济法地位确立的背景下, 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思路进行了调整,发展开始向深度推进。这一时期经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不再坚持“大经济法”的观点,而主张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条件下的或者需要国家干预的横向经济关系及企业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例如,调整烟草买卖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调整企业内部经济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等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此,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处于有计划商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反映在经济法学的发展上也呈现出明显的调整与过渡性特点。
3.经济法学成熟与稳定发展阶段(1992年至2005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等内容载入了宪法,这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对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自1979年至2005年9月,国家制定了属于经济法体系内的经济法律有50多件,其中包括规范经济主体方面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商业银行法等;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等;在振兴经济和能源资源法方面,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民用航空法等。[5]目前,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构成。
由于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加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条件,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活动交流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经济法总论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明确了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从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出发综合分析和构建了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理念和基本范畴,使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在经济法分论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摆脱了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影响,提出了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责任制度和主体体系,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特殊企业形态研究上硕果累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法研究异军突起,带动了整个市场规制法理论的全面提升;以财税法、金融法研究为重点的宏观调控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由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驱动,经济振兴法和资源能源法方面的研究成为热点。总之,自1992年以来,中国经济法学学科发展呈现全方位、立体化、精细化的特点,总体上步入了成熟稳定的发展阶段。
(二)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
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反映经济法本质、指导经济法所有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事关经济法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其中包括经济法是什么?它在历史上如何产生?它有何作用?它自身的构造与体系如何等问题,也就是经济法学总论要研究的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运行论等问题。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是贯穿经济法学发展全过程的,对其研究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要明确经济法概念,必须研究其调整对象。“任何概念都是关于对象的属性的思想,它是对象及其性质间的有机联系和关系在思维抽象中概括的反映。”[6]确立独立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的概念,关系到经济法的本质、原则、地位、体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可以说,众多关于经济法理论问题的论争都是围绕经济法调整对象展开的。明确和统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立经济法独立地位和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自1979年以来,法学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投入了极大的时间与精力进行研究,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最具代表性意见的有国家标准说、社会标准说和管理经营标准说:
(1) 国家标准说。国家标准说主要包括:一是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7]二是国家协调关系说,该说认为“经济法应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8] 三是“ 国家调节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9]国家标准说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反映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以国家管理或干预为标准,区分了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性质之不同。但是单以国家干预或管理为标准难以严格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不同性质。
(2)社会标准说。社会标准说主要包括:一是社会公共性说,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10]二是社会性与管理性融合说,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社会性与管理性相融合的经济关系”,[11]三是直接社会性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似可概括为具有直接社会性的经济关系”。[12]社会标准说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所具有的社会性、公益性和管理性特征,其论证具有说服力,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标准,既区别于属于私法调整的社会个体或私人相互之间的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又区别于属于公法调整的以行政权力主体为主导的行政经济关系。但是社会标准说如果对社会性不加限定,则以社会性所划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太广泛,势必难以区分经济法与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之间的本质差别。
(3)管理经营标准说。管理经营标准说将带有管理经营性的经济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独树一帜,影响广泛。该说认为“中国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13],并主张将经济管理关系(纵向经济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横向关系)统一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故也称“纵横统一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14]该说认识到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因素交融的产物,经济法既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又是单纯行政命令式计划经济的对立物。自1979年以来,“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众多观点中,影响最广泛且赞同者最多的,莫过于‘纵横统一说’”。[15]
2.经济法的本质特征问题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问题也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它是人们对经济法现象深入研究后所作的一种抽象。经济法的本质特征首先是指具有一般法意义上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但此处使用“经济法本质特征”一词,其含义是指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有征象,是反映经济法本质属性的概括性标志。准确、科学的把握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有助于人们更加深刻的理解经济法。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界很重视把经济法同其相邻的各个部门法及各层次的经济法子部门法加以比较研究,从不同视角概括经济法之本质特征:
(1)经济法具有经济性。从经济法名称看,亦表明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16]“从经济法的作用领域、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等诸多方面来看,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17]
(2)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法”,[18]“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是它区别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最根本的特征。” ,[19]“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直接社会性,是它区别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特征。”,[20]“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21]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22]“经济法是经济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本质在于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23] “经济法所树立的社会本位的理念促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24]
(3)经济法具有国家适度干预性。“‘需要国家干预说’将国家适度干预界定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与基本原则”,[25]“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 [26]经济法规范国家组织管理、国家协调、国家调控、国家规制、国家调节、国家参与经济关系等都体现了经济法具有国家适度干预性。
(4)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是综合调整法,这是从横向平面、纵向过程和整体上谈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属性,随着社会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变、相互联结、相互渗透,产生了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的客观要求,经济法正是反映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这两种发展趋势要求。
(5)经济法具有公私法的兼容性。“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兼容的复合法。” [27]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更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或权利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它是立足于社会本位对两者进行平衡协调的新型法。
3.经济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关系中,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它具有一般法的价值,同时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却是一个新课题。近年来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价值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并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
(1)经济法的“和谐价值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28]
(2)经济法的“总体价值论”。在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价值链中,“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29]
(3)经济法的“二元价值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即经济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其自身具有的内在功用,它体现的是经济法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价值”。[30]
4.经济法理念问题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者加大了对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具体而言:有学者提出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 、“经济法的公平理念”、“经济法发展理念”、“经济法安全理念”等观点;[31]有学者提出“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32]有学者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 “以人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33]
5.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并为经济法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自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阶段以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点研究,从不同角度阐明和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形成了多项基本原则。这些经济法基本原则,其表述用词虽不同,但反映的内容是较一致的。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34] 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法。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出发,这是经济法独立和存在的根本依据之一。因此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应注意发挥其利益协调的功能。在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权力的介入应使个体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可以任意地介入私人领域并侵害私人利益,相反,国家权力在介入经济生活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在介入的范围、程度、条件、程序等诸方面都应如此。在履行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时,特别要防止国家经济职能机关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名,滥用国家权力,侵害个人或经营者的权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公平,是各国经济法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35]
(2)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36] ,因为“经济法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基决定本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37]所以“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38]
(3)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区别”[39]
6.经济法体系问题
自中国经济法学孕育形成阶段以来,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了重点研究,由于对调整对象范围认定不同,形成了架框多样的经济法体系。目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经济法的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40] “经济法体系由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市场竞争法和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所构成。”[41]
(2)经济法体系的三元结构。“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42]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经济法,因此经济法体系便由三个基本构成,即三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市场障碍排除法(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43] “按照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之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主体组织法、经营规制法和经济管理法三个部分。”[44]
(3)经济法体系的四元结构。“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第一,企业组织管理法。…… 第二,市场管理法。…… 第三,宏观调控法。…… 第四,社会保障法。”;[45]“经济法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体规制法。…… 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 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46]
7.经济法责任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责任理论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观点。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分为以下三大类。
(1)经济法责任的固有与援引说。该说肯定经济法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但认为经济法责任应该包括两种:一种是经济法所固有的法律责任,指由经济法本身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另一种是经济法援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47]
(2)经济法综合责任说。该说在经济法责任理论中产生最早、横跨历史阶段最多,影响也最大。该说在承认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否认经济法责任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而认为经济法上的法律责任或者只是直接借用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或者就是由上述三类传统责任构成的综合责任制度。[48]
(3)经济法责任的彻底独立说。该说积极肯定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对所谓的“综合责任说”提出质疑,强调经济法责任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而并非对传统民法、刑法、行政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49]有的学者超越传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责任理论,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公私成本补偿的角度讨论了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基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论述了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二元主体结构及相关权益结构的关联性,进而对一些具体的经济法责任形态进行了典型性分析。[50] 有的学者更加关注对经济法具体责任形式的挖掘和提炼,认为由于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经济性,因此经济法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经济管理行为方面的责任等。[51]
(三)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与热点问题
1.经济法与三农问题
“三农”(农业、农村、农民)是我们追求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和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充分表现了经济法学者人文的关怀和对现实的关注。尽管对于“三农”问题的经济法思考涉及了很多的方面,但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三农”问题应该全面纳入经济法制轨道;解决“三农”问题的,既要引入市场机制,又要强调政府的作用,因此“三农”问题的解决要特别重视借助经济法的调整作用;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必须采用综合的法律对策,不能全部依靠某一法律部门。[52]
2.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
社会法是近两年研究的热点问题。对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负担社会职能,功能上各有侧重又相互配合。[53]有学者进一步论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产生时间、目标、调整对象、公平观和调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的差异。[54]有学者提出,从社会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经济法的研究方向应该分流,一部分以国家为本位研究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一部分以社会为本位研究具有强弱对比关系的社会关系。[55]
3.关于反垄断法的制定问题
反垄断法也是近两年经济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围绕《反垄断法(送审稿)》,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学者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将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主要体现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规制对象和执法机构这三个问题上;[56]有学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57]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事关反垄断法的命运,而目前反垄断法讨论稿设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方案,存在着严重缺陷,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计必须废弃作为现有行政机关下属机构的思路,凸现其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58]有学者指出,反公用事业垄断与公用事业引进竞争机制、民营化及其政府规制改革等问题密切相关,反公用事业垄断的成功需要这些体制改革的支持,公用事业企业的滥用优势地位、横向卡特尔和反竞争性结合等垄断行为都需要凭借反垄断法政策性、灵活性的特点和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公正、自由裁量及其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良性配合,才能得到有效规制。[59]
4.关于财税法制变革问题
财税法制变革,包括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和税法通则的起草、内外资企业所得法的合并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成为当前经济法研究的热点。有学者提出了公共财政框架下修订《预算法》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现行宗旨和基本原则的修订,修订中涉及的复式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在财政转移支付方面,有学者指出,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其重要作用的发挥;[60]有学者提出,税式支出是国家根据不同的目的所为的立法活动,发挥着财政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作用,但我国的税式支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应加以完善;[61]有学者以税法法典化为视角和背景,对各国税法通则的立法体例和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税法通则立法的必要性、名称与定位、难点问题、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体例模式、基本内容、立法架构等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对策和方案。[62]在税法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有学者认为,我国所得税法变革的走向应为: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平、效率”作为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有学者提出,增值税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立法形式来确立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的转型改革。[63]
(四)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将呈现以下特点:
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将注重社会科学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发展趋势: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融合、贯通、互动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一些概念和范畴(如公平和效率)在学科间的移植和通用上,还体现为理论范式(如寻租理论和控权理论)和思维模式的彼此渗透和相互影响上,更突出展现为各种研究方法的广泛吸纳与综合运用方面。经济法学研究要广泛采用社会科学的各种研究方法,拓宽研究视野和途径,开辟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境界。
2.经济法学研究将更加关注本土资源
中国经济法中的诸多理念与制度,因其依托于中国特定的社会背景、历史文化、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因而都具有特定的时空维度和典型的本土色彩。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摸式的经济、社会状况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机制环境以及学者本身长期形成的研究习惯,都会构成经济法学赖以存续和发展的路径。中国经济法的发展有着丰富的本土资源,我们在借鉴、移植国外的立法例时必须使之与本土法律资源、我国经济发展相协调。只有立足于本土资源、本国的经济实践,经济法的发展才能把握住社会前进的脉搏。
3.宏观调控法研究将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
随着市场在我国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的确立,宏观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成为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心。今后的改革则将会致力于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核心是政府改革及其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强化政府决策责任,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科,又是与市场经济建设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学学科,因此,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必然导致经济法学中的宏观调控法研究将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
4.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各部门经济法法、具体制度研究更加紧密
经济法的研究应当深化基础理论研究,否则经济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发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掘进和拓展。但是,经济法的研究同样要注意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各具体制度的研究,没有各部门经济法法、各具体制度的深入、广泛的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也不可能得到丰富和发展。所以必须强调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要深化,经济法部门法、具体制度的研究要强化,前者应从后者吸取营养,后者应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导,从而实现前述的两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共同发展,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目前在这方面仍需做进一步努力。例如,对股权分置改革中设计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就涉及如何正确看待公司法的经济法属性,如何将经济法理念贯穿于具体制度涉及等经济法基础理论问题。
5.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将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不容置疑,我国经济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我国经济法的贯彻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较多,距离经济法治的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经济法学研究必须针对经济法制建设中的这些趋势和问题,及时地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制度建设措施,为修改和完善立法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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