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报告(金融与保险)
发布时间:2007-03-27 15:20:37.0     来源:
 

    

  现代保险业是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证券市场并称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相应的,保险学也属于金融学科体系,但这门学科的建设是相对独立的。金融与保险两者之间的联系非常明显,从金融的宏观层面来看,通过保险业务积聚的资金,在西方国家早就占有极大的份额,目前在中国也急速形成举足轻重之势。从微观层面来看,保险运作已进入银行业,而投资、居民储蓄也与保险结合在一起。[1]现代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经济保障功能,但在经济保障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却充分体现了现代保险是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保险学研究及保险学科建设不应脱离金融理论基础。基于保险学科的相对独立地位及其与金融学的关联,本部分内容将以保险及保险学科的发展为主线,兼及金融学科的发展对保险学科的影响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保险学科的研究对象和历史发展
  从业务种类来看,广义的保险一般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体现自筹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从经济学的范畴来理解,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作为一个学科,保险学是研究保险经济关系产生、发展和营运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的著名文献中指出,社会总产品必须进行以下三项扣除后,才能用来作为消费资料,即:“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础或保险基金。”可见,保险和其他两项扣除一样,是社会再生产继续进行的必要保证,其本质是对自然力和偶然事故所造成的破坏提供经济补偿。保险的这一特定性质,从根本上说是根源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的特性,因而,它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变化,也不会因为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消失。作为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经济关系,是以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为前提的。危险与保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只不过历史上的危险主要局限于自然危险,而现代社会的危险无论是种类还是规模,均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历史上对危险后果的处理主要是依靠个人或家庭自保,而现代社会对危险后果的处理却主要通过社会化的保险机制来实现。13世纪海上保险的出现及此后向陆上保险等危险领域的全面拓展,使商业保险最先成为社会化的危险后果处理手段;而18世纪首先出现在德国的社会保险,也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成为现代社会针对各种特定危险的又一社会化管理机制。保险学就是要在研究怎样识别危险、衡量危险、分散危险的过程中,揭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其规律。
  保险学是以保险经济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其基本任务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确立的本质、条件及其形式,阐明其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保险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一门与数理、技术及社会等学科领域相互渗透的边缘学科,集理论性和实务性于一身。保险学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应用学两个部分。前者侧重从宏观角度研究保险的基本原则,以及如何使保险机制良性运转以更有效地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营运规律;后者则主要从微观角度研究如何遵循营运规律,应用数学、法律、经济手段和有关技术手段经营不同种类的保险业务。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袁宗蔚认为,保险学研究与纯理论的经济学不同,是由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经营学合成,前者以研究国民经济中保险制度的本质及其效果为任务,后者以研究保险组织内部的运用推展为任务。[2]
  最初的保险学,始于16世纪兴起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学研究。在17世纪,由于概率论、统计学的产生和应用,在英美国家出现了适应发达的人寿保险业而产生的以保险数学为研究对象的保险学。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英、法等国的经济学以保险经营技术为主要研究对象。19世纪末,在德国出现了以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经济、医学、技术、政策等为对象的综合研究。20世纪初,美国、日本相继开始重视研究保险经济学。20世纪60年代,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学者开始探讨保险的社会经济环境,研究保险与总体经济的关系,形成“总体保险学”。[3]总体来看,西方保险学侧重于应用技术和实务的研究,形成较为完整的保险应用学体系。而中国的保险学研究起步较晚。鸦片战争以后,列强的入侵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在吸取中国古代原始保险思想养料和外国保险思想理论的过程中,通过著作或出国考察纪实,阐述了各自的保险观点,为创建中国的保险业,作了理论上的准备。1925年,王效文所著《保险学》出版,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学专著。此后又著有《火灾保险》、《海商法论》、《保险学释义》等,但当时的保险学术研究仍然非常薄弱。[4]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学术研究上曾受原苏联保险理论的影响。后随着国内保险的停办,保险学的理论研究也出现停滞。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保险业的恢复,国内保险学的研究也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学习、借鉴国外保险理论和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理论体系。近年来,由张洪涛教授主持编写的《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以《保险学》为核心,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社会保险》、《农业保险》等18本教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险学科体系。
  在保险学的发展过程中,理论界围绕保险的性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见解和主张。19世纪以来,在西方形成的保险学说,主要有损失补偿说、风险转嫁说、人格保险说、欲望满足说、经济确保说和保险技术说等。这些保险学说,或从损失角度,或从非损失角度阐述保险的性质,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看法。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风行“保险基金说”,进而导致了近20年保险停办的局面。近年来,国内保险理论界就保险性质展开争论,产生了保险福利说和保险商品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保险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不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本质特征总是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调节风险和经济补偿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互助双重关系,从而保持自己的特殊性质。[5]实际上,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还可以从法律和社会功能的角度对其本质进行揭示。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投保人通过付出一定的保费后换取了未来经济上的稳定。
  在保险学的研究过程中还要注意风险与危险的概念区分。所谓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即指出现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因此,可将风险分为收益风险、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三类。其中,纯粹风险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不会导致收益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危险就是纯粹风险,即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用集合的观点来考察两者的关系,危险集合是包含于风险集合之中的。危险需要管理,以减少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在危险管理中,对不同的危险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保险只是其中危险损失转移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针对被保险人面临的危险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
  1、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学
  概括而言,商业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保险交易及体现在这种交易之上的保险经济关系。这种交易行为以各种危险的客观存在为前提,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以订立的保险合同为依据,其外在形态是保险单的买卖,其内容则是特定危险的转嫁与利益保障。保险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狭义保险学的研究是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从商业保险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它是遵循从个别到整体、从实务技术到理论综合、从特殊问题到一般规律的轨迹,逐步由一个专门学术领域发展壮大成为一个学科的。16世纪初期第一本保险专著的问世,标志着商业保险学作为一个专门领域开始引起关注,但当时的研究局限于对海上保险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从而被称为保险法学;接下来是保险精算得到了发展,并成为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技术支撑,同时也在社会保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它与前一阶段的保险法学一样,解决的仍然只是有关的保险实务技术问题,与商业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相当的距离。19世纪80年代以后,商业保险学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出现了综合形式的商业保险学,商业保险与经济、法律、社会、数学乃至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的关系得到了论证;而20世纪初期基于保险与风险管理关系创立的微观保险学的出现,促使商业保险学研究走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技术研究相结合、综合或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趋向成熟。这一发展过程既说明了保险发展实践对保险学理论的需要,也表明了保险学的发展离不开保险实践的发展。
  2、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学
  与商业保险相对应,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社会保险学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社会服务、社会保险问题研究,也兼及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问题研究以及医疗保障服务制度研究。社会保险制度自19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社会保险学作为社会科学体系的一个分支,诞生于20世纪下半叶。作为一门相对独立而又具有边缘色彩的学科,社会保险学除了其制度源泉包含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过程中各个阶层、阶级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妥协、竞争与合作关系的原始动力外,延伸到理论层面,可以在新历史学派、福利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以及收入分配理论、充分就业理论、社会安全理论等经济学和社会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中,找到其广泛的理论渊源。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的新历史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对经济事务干预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国家实施社会政策的意义,主张向劳动者实施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体系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同时,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社会保险学还兼有探究制度设定、揭示变迁机制、比较体制功能、采取科学手段等直接介入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格。[6]
  (二)保险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保险关系的复杂性和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保险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采取如下研究方法:
  第一,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保险学研究的是复杂的保险行为,在实务中不仅需要遵循一般法律原则与经济规律,而且需要运用到数理统计等各种技术手段,因此,研究保险学必须采取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换言之,保险学只有以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统计学乃至灾害学等为理论基础,并充分吸收这些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才能获得不断发展。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需要明了有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及某些特殊内容,虽然要投入相当的精力,却能够使我们开阔视野、吸取营养,有利于探讨保险的运动规律,最终促使保险学理论的健康发展。
  第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应用为主的研究方法。保险学是一门学问,必然注重理论的分析、论证与思辩。确立正确的保险理念、构筑科学的保险学理论体系或框架、对保险的发展进行规律概括与理论提炼,是保险学研究的重要任务;然而,保险学又毕竟是处于应用层次的学问,其主要目的是为保险发展实践服务。如果保险学的研究成果不能应用于保险实践并指导保险实践健康发展,其价值将会大打折扣。因此,保险学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并以应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力求研究成果能够解决保险业发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在这方面,研究者可以做的工作包括:一是重视数量技术分析,在数量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去把握保险现象的实质与发展将更具说服力;二是探索保险经营技巧,如商业保险险种开发、市场行销及理赔知识等,用以指导保险工作者的具体实践;三是重视案例分析,它对于保险理论、保险法律与法规、保险原则及条款的解释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性。
  第三,纵向考察与横向比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一方面,保险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自发形成对保险的需求条件下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如海上贸易带来了海上保险,而工业革命的胜利和机器大生产更是使保险产生质的飞跃的重要条件,社会文明的进步与法制的完善又促使社会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的迅速发展,而高科技时代给现代保险带来的不仅有险种结构上的重大变化,也从根本上改变着保险的实施手段与经营技术。因此,研究保险学应当注重从历史的观点出发,通过对历史发展过程的纵向分析去把握保险实践中的现实本质和发展动向。另一方面,保险反映的是人类社会对危险保障的社会性需求,这种需求在各国之间具有相通性,加之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是人类社会经过无数次选择之后确立的最具生命力的危险处理手段,各国保险制度必然具有共性,同时也会因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保险法律体系、保险管理模式、政策保险范围等就并无统一的模式。因此,在保险学研究中注重横向比较研究方法的运用,将有利于我们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能够为中国的保险发展实践提供更有应用价值的成果。
  (三)保险学科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任何一门学科都应清楚地了解它自身在其它各门学科之间占据何种地位,以及其他学科的哪些成就正在为它所用或者可能为它所用。作为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保险学与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哲学、法学、管理学、统计学以及心理学等都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它与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关系最为密切,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保险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1、经济学与保险学
  保险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运动及其规律同经济环境紧密相联。但是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数百年来有关保险方面的理论和知识基本上是一种行业知识体系,几乎没有人利用经济理论来阐述和分析保险问题。在亚当•斯密时期,经济学和保险就很少有理论上的往来,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上半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由于传统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完全信息”的基础上(只是在不完全竞争理论或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中有一些“不完全信息”的特殊情况),而这一条件对保险完全不适用。随着不确定情况下的经济分析工具的发展,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对保险理论和保险市场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保险经济学。1947年,Neumann, J. Von and O. Morgenstern在其合著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所提出的期望效用、最大最小定理等理论为其后保险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分析工具。
  (1)Borch(1962)关于“帕累托最优风险交换”的理论
  1962年,Karl Borch在《数量经济学》上发表“再保险市场的均衡”一文,将Arrow(1953)的一般均衡模型加以推广,并用来分析不确定情况下再保险人的风险分摊问题。Borch理论的主要论点是,在厌恶风险的人群总体中,只有社会风险是重要的,因为个体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市场(在其论文中指再保险市场)加以分散。这种社会风险只能由每一个个体分担,论文给出了一个关于风险交换帕累托最优的“博尔奇定理”。Borch的理论说明,具有风险分担功能的保险机制,是一个更为全球化的具有风险配置功能的金融机制的一部分,而且还可以用来区分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Arrow(1970)[7]明确指出保险合同是附加条件的请求权,即用现在的货币交换未来附加条件的货币。Kihlstrom和Pauly(1971)[8]在风险分担模型中引进了信息成本,认为在信息处理方面的规模经济可以解释保险企业存在的原因。
  (2)Arrow(1963)关于风险与保险中信息不对称和最优保险理论
  1963年,Arrow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不确定性和医疗保健的福利经济学”一文。该文指出,如果在保单的精算价值之上加上固定比例附加保费,那么被保险人的预期效用将在其最大限度自留部分风险时达到最优,即被保险人应该购买“不足额保险”。此外,他还在保险领域引进了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交易成本和保险人的风险厌恶都是风险不完全转移的原因,道德危险和逆选择仍然是保险机制健康运行的主要障碍。Arrow的工作引起了经济学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可以说,Stiglitz、Spence和Akerlof能共享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与他们将风险和保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于一般经济学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密切相关。
  (3)Mossin(1968)关于保险需求的理论
  Mossin是最早研究保险需求的主流经济学家,1968年他在《政治经济》上发表了“关于理性保险购买的观点”一文,提出两个著名的结论:第一,当保险费除了保单的精算价值之外还包括正的附加保费时,则对一个风险厌恶预期效用最大化者来说,部分保险保障是最优的;第二,如果个体具有递减的绝对风险厌恶,则保险是一种低档商品。这些重要结论分别基于两个隐含的假设:个体只面临一种风险,以及风险的大小与财富或收入不相关。Mossin的结论同现实并不相符。后来的研究者通过拓宽分析框架的方法解决了这一问题,他们把保险作为一种财务上的赔偿请求权,以及认为对金融资产的需求是针对一组证券组合,那么在考虑证券组合的情况下,对可保风险购买足额保险的理由在于保险市场本身的不完备。
  保险学和保险经济学的发展与一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近期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在保险需求与最优保险理论、风险预防理论、保险市场理论、巨灾风险理论以及风险和保险中的经济学问题等几个方面,在运用上述理论研究中国问题时,应注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9]此外,经济学也是社会保险学的重要研究基础,社会保险学中探讨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运用;各种社会福利开支与福利资金征集;投保制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个人与企业投保比例的设计;以及社会保险收支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等,都需要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必要的知识进行分析。
  2、金融学与保险学
  历史地看,由于保险业务与其他金融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保险业的经营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经营一直保持着较为分明的界限。直到1970年代初期,保险业也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保险是一种金融请求权的观点。在此之后,保险学的研究在导向上发生了重大转变,风险和保险理论界已经越来越多地从金融理论的一般框架对保险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实际上,Arrow(1970)关于“保险就是货币与货币的交换”的论述,以及Gurely和Shaw(1960)[10]对保险机构是金融中介的认识,都预示了这一转变。20世纪70年代期权理论的发展给金融理论带来了一场革命,其特点之一就是强调保险理念和金融创新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如资产组合保险)。目前,保险研究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主流金融理论的影响。
  (1)保险与资产组合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资产组合理论不但可以很好地说明个体对保险的需求(Doherty,1984)[11],同时也对保险供给研究产生深刻影响。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提出以后,人们认识到保险公司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一个资产组合进行管理的机构,这个资产组合是由相互之间具有相关性的保险负债和投资资产组成的。因此在管理中,需要同时考虑资产负债的规模和偿付能力约束,而不能将保险经营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
  对保险业实际运营的研究形成后来的保险定价理论。通过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到保险领域,人们发现均衡状态的保险价格是对保险运作中不可分散风险的反映。如果保险风险与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具有统计上的相关性,则均衡状态的保险价格将由未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给出(假定没有交易成本);如果两者之间在统计上相关,则保险的均衡价格应当在未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一定的附加费用。
  (2)保险与期权定价理论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一个主要限制在于该模型没有考虑非线形因素的影响,而期权定价理论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期权条款本身意味着资产组合的收益是非线形的。Cummins(1988)[12]等人最先利用这一理论分析了有限负债和信用风险对保险定价的影响,而Garven和Loubergé(1996)[13]则研究了不对等的纳税行为对均衡的保险价格以及风险中性的保险人之间再保险交易的影响。结果表明,保险产品的附加费用不仅仅反映了存在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保险人本身的风险厌恶态度,而且还存在由于组织特征而造成的不可分散风险。
  期权理论也被应用于对人寿保险领域的分析,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在吸引客户储蓄方面的激烈竞争,使得寿险合同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期权特征。目前,期权理论的各种最新进展经常被用于评价人寿保险合同,或者评估寿险监管的效果。[14]
  3、保险学与其他学科
  社会学也是保险学的基础学科。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如功能主义理论、社会冲突理论、交换理论、互动理论、结构化理论、社会分层理论等,都构成了保险学的社会研究基础。例如,披露一般死亡率变动趋势、分年龄死亡率变动趋势以及不同性别死亡率变动趋势的死亡变动理论,就对设计和考虑老年社会保险、死亡保险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哲学与保险学的联系相当密切。哲学不仅从一般理论上,而且从方法论上,为研究保险学提供了基础。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即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更是研究保险学尤其是社会保险学问题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和方法论基础。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就是保险契约。美国学者Mark R. Green和James S. Trieshmen在其合著的《危险与保险》中指出:“保险可以从两个主要含义上来阐释,一是作为解决补偿职能的社会经济制度来考虑;二是作为当事人之间所拟订的合法补偿合同。”最初的商业保险就是起源于对海上保险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此外,不论是社会保险,还是社会救助,均需立法。以立法形式表现的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措施成熟和完善的反映。因此,法学研究的进步也会促进保险学的发展。
  (四)保险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在现代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在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保险学的研究也应与时俱进,为保险功能与职能的发挥提供理论基础。
  1、逐步创建广义保险学理论体系
  从理论的角度出发,保险学可以分为广义保险学和狭义保险学,前者是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一切采取保险方式来处理危险的社会化保险机制包括在内,而后者则是商业保险学。换言之,广义保险学研究的是人类社会处理各种危险的社会化保险机制整体,而狭义保险学或商业保险学研究的则是采取商业手段并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运行的社会化保险机制,后者显然只是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分支。
  将各种社会化保险机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不仅能够体现其共同的处理危险的本源职责,而且有利于在各国保险政策实践中促使各种社会化保险机制协调发展并发挥其整体功效。尤其是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担负着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息息相关。上述三大功能的发挥也与广义保险理论体系的建构密切相关。研究表明,广义保险学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各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联系的日益密切也显示了这种发展趋势。这一理论体系的构建也有利于在短期内做大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从实践出发,目前保险理论研究重点要在保险功能理论、保险发展理论、保险风险理论、保险政策支持理论等四个方面实现突破。
  2、危险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保险学的影响
  由于多数经济理论偏重于有关“生产产品产业(Output producing industries)”理论的研究,而忽视有关“生产所得产业(Income producing industries)”的理论,因此保险学的研究主要包括危险界说的建立、损失补偿的效能、保险代价的精算、核保准则的适用、保单条款的诠释等主要内容。但是近年来,许多研究经济及保险的学者在探讨保险理论与经济安全的关系时认为,对企业或个人在生产过程中,无论产品生产的安全,或所得生产的确保,都应属于危险管理的范围。从而使保险学的研究随着危险管理领域的增大而拓展。因此,不少保险学著作已经直接改名为危险管理与保险。但从其内容来看,仍然以保险经营为主。实际上,无论企业或个人,对其所面临的各种危险,都有不同选择的解决办法,并不限于购买保险。保险可能成为危险管理的最先选择或最后选择,但并不是惟一的选择。因此,保险学的研究,应与危险管理的研究同步发展,使保险成为危险管理的最佳选择。[15]
  (五)保险学科在中国的建设
  我国保险学科建设和保险专业教育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在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保险专门人才的培养第一次提上了议事日程。顺应这一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一批院校,率先设立了保险专业,培养全日制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由于这一时期属于中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理论的研究也主要停留在保险的属性、保险的重要性等方面。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增加,我国的保险学科建设进入稳健发展和壮大时期,理论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1998年,由于国家对高校进行合并及国家教委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保险专业教育一度出现停滞。但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海外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推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从而对保险教育乃至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内各高等院校争相恢复、增设保险专业,形成了保险专业遍地开花的局面。[16]
  从我国保险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保险教育体系有待完善,教育理念需要更新。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人才的需求,总的来说是宏观上要求越来越宽,微观上要求越来越专,而目前我国保险教育普遍“重知识,轻技能”,所学知识与保险市场需求严重脱节。为适应市场化与经济全球化的需求,保险学专业的特色应体现为“厚基础,宽口径,应用型,通用型”,使保险专业学生具有坚实的保险学理论基础与应用技能。保险教育目标应定位于培养能够适应未来激烈国际竞争的国际化、通用型、复合型保险人才,他们应具有比较宽厚扎实的经济、金融保险理论基础和从事具体金融保险业务工作的能力,熟悉保险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运用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在此基础上,新形势下保险教育和学科建设应正本清源,除以广义保险学理论为基础构建保险学科的基础框架外,还要澄清保险学的基础概念和基础理论框架,尤其是明确区分风险与危险,科学界定保险的内涵。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辅之以高水平的教材体系和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设。[17]
  在推动我国保险学科建设和保险专业教育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成立于1996年,目前建有以金融与保险为特色的、囊括从本科到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科研体系,先后完成了“世界金融市场新趋势与中国大金融市场体系”、“中国保险业宏观管理研究”等重要课题和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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