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各位会员:
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常务理事通讯会议,对《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审议稿)通过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应参加16名,实际参加16名。经表决,全体常务理事审议同意,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章程》有关条例的规定,《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予以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
2026年5月27日
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研究课题的科学规划管理,实现课题申报、立项、鉴定、结题等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要以国家和全省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基础理论研究要体现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体现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学会研究课题面向全省社会科学信息工作者,课题第一责任人须为本会会员。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学会研究课题为省级学会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两大类。年度课题面向本学科领域中的普遍性、基础性、理论性问题,强调学术创新与长期积累,两年申报一次;专项课题聚焦特定领域或政策导向的重要问题,强调成果导向,与学会征文活动合并开展。
第五条 学会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会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课题立项、结项鉴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如申请承担课题,在审议本人承担或参与的课题时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年度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年度研究课题分为优秀课题和一般课题,优秀课题视结项鉴定情况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确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一定比例的课题为优秀课题)。
第八条 课题申报应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组长)。课题负责人应该是课题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具备社会科学信息研究工作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3、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
4、 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和时间的保证。
第九条 年度课题申报程序:
1、根据年度课题指南,以所在地区或单位科研工作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3、每位申请人作为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年度课题。
4、未完成上一年度立项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课题。
第十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立项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后,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其中,年度课题的立项须获得评审组全体人数2/3(含)以上的赞成票,由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四章 专项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申报程序:
1、专项课题以学会年度征文的形式进行申报,特别优秀的专项课题可按规定推荐申报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
2、同一申请人允许以不同内容同时申报专项课题与年度课题。
第十二条 学会学术委员会对征文来稿进行资格审查、重复率检测、AIGC检测和分类后,由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项课题按照不高于征文数量10%的比例立项,由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课题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三条 年度课题和专项课题(以立项公布之日算起)原则上在两年内进行结题和验收。专项课题如若获得省社科联社会组织学术研讨专项课题立项,则自动结题,无须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四条 课题结题应填写《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实行专家组评议方式,视情选择会议评议或书面评议。专家组一般由 3-5 名专家组成,具体由学术委员会聘请。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须经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或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印证的内刊发表,且须注明“本研究系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课题研究成果(编号:XXX)”。课题成果须获得专家组2/3(含)以上赞成票方可结题,专家组同意结题后,由组长综合集体意见并填写《课题成果鉴定书》,并由学会颁发结题证书;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项目,由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向课题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三个月内重新提交结题申请。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送《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的,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可延期6个月。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不能按期完成者,由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课题申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学会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学会课题为立项不资助课题,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立项的课题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经费的使用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3月制定的《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之前立项并尚未结题的“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年度研究课题”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社会科学信息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