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
时间:2025-03-21 16:42:38 作者:浙江省委党校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到经济学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

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

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

3.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  

特别提醒:考生被录取到上述不宜就读的专业后,可能会在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遇到巨大困难,因此,考生在填报上述专业时务必慎重考虑,若坚持填报,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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