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定
时间:2023-02-20 14:15:57 作者:浙江省委党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指导能力,发挥和规范硕士生导师作用,健全以硕士生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保障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学校根据硕士生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硕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三条  硕士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学位点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的办学原则,在硕士生培养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我校关于硕士生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硕士生导师要把党校姓党、立德树人的价值目标融入硕士生教育全过程,贯穿于硕士生培养各环节。引导硕士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二)恪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在道德和学风方面以身作则,培养硕士生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硕士生的综合素质。

(三)参与制定本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命制招生考试专业科目试题、评阅试卷、复试面试等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按要求认真填报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资料和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资料。

(四)硕士生导师应按照研究生部和学位点的要求,主动承担指导硕士生的任务,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1.制定切实可行的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督促检查培养计划的实行情况,对所指导的硕士生实施指导,及时填写中期考核有关表格。依据硕士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具备申请学位及中期考核淘汰人员名单。

2.全过程指导硕士生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包括对硕士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的学习、文献阅读、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研究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负责对硕士生学术科研(必修环节)进行考核。

3.负责对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其学术水平作出鉴定和评价。对申请毕业答辩、推迟答辩或因故延期毕业的硕士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批准向学位点提出书面建议。   

4.对于未能通过考核和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向学位点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5.做好所指导的硕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承担本学科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教学任务。按要求提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课程设置计划和教材使用方案,编制本人承担的硕士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教学大纲。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并上报成绩。

(六)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部、学位点临时指派的其他有关硕士生培养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

(一)硕士生导师遴选是对新的申请者进行导师资格审核和批准的过程,是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前提。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组织实施,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三)坚持按需设岗、公开公正、保证质量,实施动态调整和评聘分离机制,着力推进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和人才梯队建设。

(四)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可适当接受校外导师申请,设置部分硕士生导师岗位,遴选办法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担任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不含)。

(三)在硕士点所在的一级或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内,有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提供硕士生做学位论文的课题。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与本学科前沿有关的新知识新技能,具有独立、系统讲授硕士生1门及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方向课的能力。

(四)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近三年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学术论文2篇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破格申报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和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学术论文4篇以上(权威期刊1篇视为核心期刊2篇)。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向全校发布导师遴选通知。

(二)上一届导师组成员除因调离本校、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导师岗位之外,作为新一届导师组成员当然人选,无需重新申报。新符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按照所申请岗位与本人所从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相一致的原则,提交《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导师组成员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科研成果材料。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会同学科导师组负责人,拟定导师组成员候选人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出席成员超过委员会成员2/3且候选人同意票数超过委员会成员1/2时,候选人任职资格视为通过。

(五)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有异议的,经调查审核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六)新获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均需参加岗位资格培训,未参加导师岗位培训者不能上岗指导研究生。在岗导师开展定期培训,并与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增补、考核和管理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硕士生导师近三年在立德树人、教学科研、指导毕业论文、参加岗位资格培训等方面情况,动态调整设立带教新一届硕士生的导师岗位上岗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聘任教师和学科组负责人不受上岗条件限制。

(二)近三年内业绩成果符合下列导师岗位标准之一的硕士生导师根据师生双向选择的结果,经学位点、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岗指导硕士生。超过57周岁的在聘三级岗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的2项。

1.作为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研究生(排名前二)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2.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为前2名、三等奖为第一作者);

3.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或省部级重点课题;

4.指导研究生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在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获优秀等次;

5.指导研究生获省级优秀毕业生或国家奖学金;

6.指导研究生获得全国或全省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奖励(全省为一、二、三等奖);

7.被评为校级优秀研究生导师;

8.出版学术专著1部;

9.其他与上述成果相近或相当、业内公认的成果奖项。

(三)鼓励优师优导,为加强研究集聚,对于研究成果或培养研究生质量突出且本人有指导意愿的导师,允许每年指导2名同学科硕士生。

第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增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现有学科、学位点发展需要,结合学科导师组人员变化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启动增补硕士生导师工作。增补工作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则上导师一届聘期中间开展1次。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一)硕士生导师在业务上受所在学位点和研究生部双重管理。

(二)上岗指导硕士生的导师享有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三)硕士生导师一般不能更换,但有如下情况的除外:

1.导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可由研究生部安排其他导师代理履行其职责)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等情况而需要换硕士生导师时,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位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予以更换。

2.硕士生要求更换导师且有正当理由的,需由硕士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位点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予以更换。

(四)硕士生导师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决定对其进行约谈,或停止招收研究生,或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

1.存在教育部规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2.所指导硕士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盲审者,进行约谈;连续两届有所指导的硕士生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盲审者,取消导师资格。

3.因对指导的硕士生管理失职,致使硕士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存在学位论文作假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4.所指导的硕士生在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被定为问题论文的,暂停导师任职资格1年。

5.凡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3年内不再接受其导师任职资格申请。

第五章  兼职导师

第十一条  为充实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硕士生的素质,个别师资力量不足的专业可以聘任外单位的专家作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任职资格、审批程序等均与校内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  新调入我校或被聘为我校教授(或兼职教授)的外单位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其导师资格由学科组提出书面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后即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兼职硕士生导师在招生时,均需与我校一名导师合作,实行“双导师”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模式。

第十五条  鼓励我校教师受聘担任外单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MPAMSW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选聘、增补、考核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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