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0 14:11:35 作者:浙江省委党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奖助工作,激励硕士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奖优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品学兼优、能力突出的硕士研究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名额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五条  申报范围

(一)申报范围。取得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但不包含当年年底前毕业、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职生及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已入学报到、有科研潜力的一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纳入评选范围。但推荐需说明推评理由并提交证明具有科研潜力的现实材料。年级认定以取得入学资格的时间为准。

(二)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无故欠缴学费或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第六条  申报参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与思想品德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优良,团结协作。

(二)学业水平及科研创新创业能力要求:

学位课平均分80分及以上,所有课程均无重修或补考;科研创新或社会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发展潜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2.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专业教指委举办的学术、科技、学科、文体等竞赛性活动,以第一完成人(或团体奖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3.以项目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补助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即每生每月500元)。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休学的,自办理手续第二个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自办理手续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自办理离校手续或作出处分决定后第二个月起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广泛覆盖、综合评价、分级奖励的原则,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和发放。

第十一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以一志愿报考、本科院校和公共课成绩情况为标准发放。 

1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优秀生源指双一流大学、双一流学科及浙江省12所重点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生,不含上述高校的独立院校。

第十二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第三学年按标准的50%发放,控制比例以符合申报范围的硕士研究生为基数。

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控制比例


     第十三条  申报范围与参评资格

(一)申报范围。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且人事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脱产学习在籍硕士研究生,不含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在读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在评期间有学位课未达合格标准的;

4.未通过中期考核;

5.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三助一辅”)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6.在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7.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评选标准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主要根据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实践锻炼、党性教育等方面的表现,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由研究生部确定分配名额,各学科导师组确定等次。

综合素质测评包含学习成绩40分、科研业绩30分、实践锻炼15分、党性教育15分,满分为100分,单项分数封顶,超过不予计算。有突出荣誉、贡献者可另外申请附加分。所有测评内容的发生日期均需在测评年度之内,综合素质测评按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品德良好、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服务的硕士研究生,根据专项评价、择优奖励的原则,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和发放。

第十六条  专项奖学金基本申报范围及参评资格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设立思政优秀奖、科研优秀奖专项奖学金,每类奖励4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注册学生数的15%,两类可同时参评。科研优秀奖学金评审采取宁缺毋滥原则,如参评学生科研业绩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名额可调整到下年度使用。第三学年按标准的50%发放。

第十八条  思政优秀奖学金重点考察硕士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和服务、党性锻炼方面的情况,科研优秀奖学金的评审重点考察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科学研究、创新能力方面的表现,把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作为主要依据,由研究生部确定名额和等次。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通过本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部发布奖学金评选通知、奖学金名额和评选条件。

(二)硕士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表格,报送材料,学科导师组确定本学科学业奖学金人选等次,报研究生部审核。专项奖学金由研究生部直接负责评审。

(三)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进行初审,初评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四)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可向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裁决。

(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备至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于每年113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硕士生账户中。研究生部将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自硕士生注册后按月发放。每学年硕士研究生报到注册后,研究生部负责审核资格,形成发放名单并函告财务处进行发放。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报备,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已获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若事后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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