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22-12-07 14:42:29 作者:浙江省委党校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目前,有哲学、理论经济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五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区域经济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委领导下就本校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决策的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成员为9至25人,每届任期三年。

主席由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副校长、分管校领导或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从各学科导师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和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办事公允。

(二)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具备一定的声望和学术影响力。

(三)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任期内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第六条  常务副校长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根据任职资格提出候选名单,经校委会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三)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硕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六)审议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资格。   

(七)审查通过各硕士点培养方案。

(八)评估校内各硕士点培养情况。

(九)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召开,由专人负责记录。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部设立学位办公室,并配备一名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三、学位申请条件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实际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备一定的该语种写作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

(二)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未达要求;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

(四)学习期间受到记过或以上的纪律处分未解除;

(五)其它不符合授予硕士学位条件的情形。

四、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由本人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经导师介绍推荐,由所在学科导师组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和论文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于本年度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者,应再次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收到学位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学位办聘请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五、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一)论文的选题、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学术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二)论文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三)论文表明作者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向和技能。(四)论文概念清晰、分析严谨,逻辑性强,文笔简练通顺,资料翔实可靠。(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论文审核和评定时,须充分重视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中英文摘要、序言或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和注释等。在学位论文中,对于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和实践材料的验证;引用别人的材料,要引证原著的话;利用合著的思想和成果时,要加附注。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篇幅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其中论文摘要一千字左右(包括中文和英文摘要);已发表的学术专著,篇幅不限。学位申请人编著的教学参考书、词典和校注等,不得提交学位论文答辩。

六、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两个月上交学位论文,导师在半个月内审阅完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阐明对答辩申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评审(以下简称盲评)方式,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隐去论文的作者、导师及学位授予单位,同时对作者及其导师隐去评审专家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评每年安排一次,在答辩前两个月开始进行。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盲评。

第二十三条  学位办统一组织实施盲评工作,为每篇论文聘请两名以上校外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由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且具备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硕导或博导担任。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位办提交经导师同意定稿并签名的《硕士学位论文定稿审批表》以及按照盲评要求制作的学位论文定稿。

第二十五条  学位办在盲评材料提交截止后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总文字复制比原则上不得高于15%,符合要求的论文可送审。复制比高于15%但未超过50%的论文,可于十日内修改后再次检测;复制比超过50%的论文以及经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取消送审资格,按延期答辩处理。延期时间为半年,延期答辩的论文复制比若仍不符合要求,将取消作者的学位申请资格。

论文送审后一个月内,学位办反馈论文盲评结果,并公布准予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阅论文时,应从选题与综述,成果与创新,基本理论与专门知识,研究和设计能力,写作能力、规范性与学风等五方面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并就论文的选题意义、创新性、学术水平、不足之处等提出评阅意见。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评实行“两票否决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两名校外专家均同意答辩或同意经修改后答辩(评分在60分或60分以上)的学位论文,准予参加答辩。

(二)对于两名校外专家均不同意答辩(评分在60分以下)的学位论文,将不能按期答辩,需按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再次盲评后方可答辩。延期答辩论文的修改期限为半年,修改后再次参加盲评时仍出现否决意见的,将取消作者的学位申请资格。同时,对该作者的导师,将视情况缓招或停招硕士研究生。

(三)对于两名校外专家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评分在60分以下)的学位论文,将送交第三名专家进行评审。如第三专家同意答辩或同意经修改后答辩(评分在60分或60分以上)的,准予答辩;否则,亦不能按期答辩(具体处理同第二项)。

第二十八条  参与盲评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姓名,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审专家信息,不得干扰盲评工作的正常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由学位办进行汇总处理,隐去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后,将盲评结果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以保护专家信息。

七、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委员四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一至二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学位论文时,应按照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严格把关。答辩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正文或论文摘要,作好提问准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对是否通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导师组组长或其委托人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邀请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学位申请人根据答辩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创新之处等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由秘书作详细记录)

1.导师组组长或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宣读导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及导师组的审查意见。

3.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位课程成绩、论文的质量、答辩的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会委员进行不记名投票。

5.答辩委员会秘书统计投票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赞同票者,学位论文方可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

6.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由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公布表决结果、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并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得再申请答辩。同时,对该作者的导师,将视情况缓招或停招硕士研究生。

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须经研究生部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半年补行答辩。

第三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导师组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等有关材料交学位办存档。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由学位办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其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之日。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撤销该学位。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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