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学会诚信自律,提高学会工作透明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学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学会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学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会基本情况,包括学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学会章程;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
(四)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五)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学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现金流量等内容;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学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
(二)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学会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九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十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信息公开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责任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授权签发。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要建立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七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