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党和国家的意志与民众的基本权利、基本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基层社会管理(治理)之中,进而以最小的社会管理(治理)成本实现最大限度的社会稳定与和谐,是“枫桥经验”的本质所在,也是55年来历久弥新的根本所在。如何把握这一本质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在新时代的实践要求,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枫桥经验”的发展阶段和阶段性特点
“枫桥经验”大致经历了生发、转向、定型、发展和再跃升五个阶段,并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
生发阶段。1963至1978年可看作为“枫桥经验”的生发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国家结构决定了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通过社会管制以捍卫农村集体经济及村基层权力的纯洁性。当时“一个不捕,大部分不杀,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价值在于契合了“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政治需要,为低成本维护新生的社会结构找到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转向阶段。从1978年5、6月间至1983年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可看作“枫桥经验”的“转向”阶段。这一阶段“枫桥经验”所内含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其根本价值在于,对在政治上、法律上、身份上独立、自主、平等的社会个体做了突破性探索,进而加速了“国家—社会”一体化社会结构状态开始向“国家—社会”二元状态的转向。
定型阶段。从人民公社制度退出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可称作“枫桥经验”的“定型”阶段。因为,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以及1982年宪法和198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的确认,确立了“国家—社会”分离的新型结构模式。此时“枫桥经验”的价值在于不仅探索出一套“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等具体工作方法,更重要的是从基层微观层面证明了社会自治的可行性和生命力。
发展时期。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九大时期是“枫桥经验”的“发展”时期。发挥社会力量、激发社会活力是这一阶段基层社会建设的主旋律。所以,这一时期的“枫桥经验”不仅超越了社会治安范畴,而且还具有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的社会建设功能。
再跃升阶段。随着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和“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枫桥经验”进入再跃进阶段。跃升为基层社会全领域的治理经验。
二、“枫桥经验”55年实践的基本经验
“枫桥经验”55年来历久弥新,是因为它遵循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1.体现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与实践操作。55年来,“枫桥经验”始终依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国家与社会相互之间结构关系的变迁而不断扬弃、充实、丰富、发展自己的实践内容、实践方式。
2.充分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创造精神。55年来,“枫桥经验”在坚守法律,坚守党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确立、确保基层群众的自主(自治)权利和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的尊重农村基层习惯、习俗和居民的自主活动、相互间的自我协调(德治)。
3.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最大社会收益。在初发阶段,“枫桥经验”通过“就地改造”方式不仅有效实现了国家对“四类分子”的改造,而且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秩序,巩固了 “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结构。在之后的发展阶段中,不管是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还是社会治理体制的建立,说到底,都是要通过培育自主自治意识的个体、构建多元参与体制以实现社会与国家的协调、高效治理。
4.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枫桥经验”发展的可能趋势和实践要求
依据55年“枫桥经验”实践演变的历史逻辑,“枫桥经验”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趋势是: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扩展、跃升为“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自治的典型经验。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中进一步丰富和凸现“三治”融合的新要求、新内容、新形式。
1.全力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依据共建、共治、共享“三共”一体和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总目标、总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乡(镇)村二级党组织领(引)导,乡(镇)权力机关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权力机构具体负责,各种基层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高度法治化的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2.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引导力、凝聚力、动员力,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高质量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任务在基层社会的贯彻落实,并以此加速促进地方基层的地域性向整个国家的社会一体性融合。
3.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和首创精神。维护好发展好基层群众的基本权利,充分尊重基层群众的主体自主权,切实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各类基层自治组织的功能作用;充分尊重和相信基层群众的道德能力,进一步提高和健全基层社会依靠道德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及消解社会矛盾于未然的道德能力和机制。
4.辩证和高超地处理好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三治”融合的大方向不动摇,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俱抓、三管齐下;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三治”融合不是“三治”化为“一治”,看到自治、法治、德治各自的优越性,进一步明晰自治、法治、德治各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晰地方党委政府与基层社会的权责界限、基层社区“两委”之间的权责界限、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众个人的权责界限,各类主体要和衷共济、分工协作。、
执笔:胡承槐 胡文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