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来有着宏大的国际视野,既善于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也善于从世界文明发展中汲取有益经验,不断推进自身建设和发展。
一、民意须尊重
在现代政治体制下,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对民意越来越看重。美国民意调查联合会的成员已超过2000人,近年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也被运用到民意测验中来,进一步提高了民意调查的可信度。在芬兰议会,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对议员和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监察官及时对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瑞典早在1766年就启动了有史以来最早的财产公示,公民有权查看首相的纳税清单。美国在1978年作出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和配偶以及受抚养子女的财务状况,任后每月按程序提交书面报告。
二、法律不可违
西方国家法治传统相对较好,对国家法律体系的普遍遵从,特别是在公共权力运用和行政法律法规方面遵从,是公职人员的首要职责。不少国家在公务员自身建设方面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三方面:一是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法》为普遍形式的公务员法律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务员工作生活各个方面二是公务员伦理法。美国陆续颁布《政府伦理法案》、《政府伦理改革法案》、《行政官员伦理规范》和《公共部门雇员伦理行为准则》。英国《公务员守则》、澳大利亚《国家公务员行为指导原则》、加拿大《公共服务伦理规范》等法律制度。三是廉政、惩戒、反腐败法等方面的法律。英国在188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德国出台了《联邦惩戒法》。新加坡从1960年到1989年30年间修订《预防腐败法》5次。这些法律和制度体系对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监督有机构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成立专业化监督机构是关键之举。2005年和2006年,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国际性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在年度报告中发布了全球62个国家反贪机构的变化,其中有21个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反贪机构,其他国家则进一步加强或整合现有的反贪机构,赋予其更大权限。法国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的工作人员往往是来自税收、警察、海关、司法等部门的专家,实行定期轮换,以确保工作的专业化和公正透明性。同时,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也受到相当地重视。瑞典著名的从事监督工作的民间组织反贿赂事务所,主要职责是监督并检举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及商人的贪污贿赂行为,以维护商业往来的平等自由竞争原则,并为政府提供研究、建议咨询等。此外,监督机构本身也被要求接受外部社会的监督。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要受到两个委员会的外部监督,一是议会联合委员会,一是业务审查委员会,分别由各党派州参众两院议会议员和政府官员、社会贤达组成,对廉政公署工作报告和具体工作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议。
四、失责必问责
在问责主体上,西方国家构建了多元化的行政问责主体,包括了议会、司法机关、部门内部、民间独立问责机构四个层面。此外像“透明国际”这样的民间独立问责组织在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和反腐倡廉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问责事由上,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但也要细分,比如美国的问责分为五种,即:违法的、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的、越权的、没有事实根据的、没有“可定案证据”的。在问责程序上,美国是通过司法审查的形式,确定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是否需要问责。在问责保障上,有的与相关配套法律相衔接,比如《国家赔偿法》,有的国家不断扩大政府侵权认定范围,政府赔偿的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行政领域。从这些看来,我们要着眼于建立完善多元化问责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比如要细化和具体化各级人大行使问责权力,加快建立政府监察机构、纪检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完善行政过错追究程序,以深入推进现代化的责任政府建设。
五、公务重伦理
20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国家通过推动公务员伦理道德建设进程。比如,美国重视通过教育培训培养公务员的行政伦理意识,通过举办研讨班、编发学习资料、召开行政伦理大会、发放卓越创新奖等形式教育引导公务员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英国重视公务员诚信教育,同时注重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教育,营造良好的行政文化氛围。在公职人员伦理道德建设方面,不少国家还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全程管控。美国1989年将政府成立了完全独立的专门的政府道德管理署,直接由总统领导,对总统负责,管理公务员的服务行为和操守风纪,一些州市议会和政府内也设有伦理办公室委员会。英国1994年设立了诺兰公职道德规范委员会,专门考察并了解公众对公职人员遵守行政行为道德规范的满意度。这种伦理上的要求是对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保护,对公职人员尤其具有言行上的约束作用。可见,重视各级党政干部队伍党性教育、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从政伦理教育、发挥干部示范表率作用,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执笔:陈晓熊 省委党校研究室主任
朱志国 省委党校研究室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