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保证培养任务的完成,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来校或教学点报到,办理入学、缴费等手续,方能取得学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经研究生部报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到校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在职研究生学费、书费按学年缴纳,缴费标准以省委党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我校在职研究生身份的证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为有效。
二、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休学后复学,应安排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专业考核,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因工作调动或休学等原因需转学的,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教学点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三、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研究生患传染病必须休学。如因病或特殊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持三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本单位证明,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限为一年。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须由本人持复学申请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患传染病复学者须有三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复学时仍按规定缴纳学费、书费等。因故未能按时复学者,作自动放弃学业处理,不予保留学籍。
四、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退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经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1.每学期重修课程超过2门,或在学期间重修课程累计超过4门;
2.无故不参加考试,或无故不完成论文,明显不适合继续培养;
3.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
4.发现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严重错误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当地组织、纪检部门查实并作出决定,不宜继续学习;
5.本人在学习期间表现差,破坏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声誉,不宜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学,经批准可凭缴费发票原件按学期退还学费;自动放弃学业、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所缴学杂费不予清退。
五、奖励和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态度端正,到课率高,学习成绩优秀,服务同学,品学兼优。经评选,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期满,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内申请补答辩一次。因故不能参加补答辩且在学时间未超过四年者,经过申请可参加下一届毕业生毕业论文的答辩。如仍不参加,作放弃补答辩处理。
研究生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着重于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七条 学制三年,如遇休学、不能完成课程和毕业论文等情况需延长学习期限的,最多不得超过四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已提交毕业论文但未答辩或答辩未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学习者(被开除者除外),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