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
时间:2017-04-20 14:39:02 作者:研究生部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考勤管理,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硕士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凡未经准假擅自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二、硕士生因病请假,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所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连续超过一个半月者,须办理休学手续。患传染性疾病的,如肝炎、肺结核、非典型性肺炎等,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硕士生因公出差,如课题调研等,也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硕士生请假手续:

  (一)由硕士生本人持有关证明,到研究生部填写《硕士研究生请假单》,经有关人员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二)研究生请假1天以内者,须经班主任同意;请假1周以内者,由班主任、导师组助理同意,经分管研究生教学副主任批准,交研究生部备案;请假1至2周者,经导师组组长同意,交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备案;如遇非常原因请假3至4周者,由导师组组长同意,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备案。

  (三)请假期间若有正常的教学安排,研究生本人须同时向有关任课教师说明情况并请假。

  (四)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到班主任处销假;一周以上者到研究生部销假。凡不办理销假者,逾期按旷课处理。

  五、根据考勤,硕士生请假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否则应予休学。

  六、进入第四、第五学期,硕士生离开本市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七、本制度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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