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提交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材料、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原转出地。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证是证明我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需贴有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按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一人一本,只限本人使用,更改姓名、家庭所在地等信息需向研究生部递交证明材料,如不慎遗失或毁坏应及时补办。硕士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至研究生部注销研究生证。
第六条 硕士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事前来不及请假或续假的,可办理补假手续(须持有证明)。硕士生请假的具体事宜按我校《硕士研究生请假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学习年限
第七条 硕士生的学制为二年半。
第八条 硕士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导师组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硕士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或延长期限内,申请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超过期限,学校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对研究生按结业处理。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或确需休养治疗一个半月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个半月;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硕士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休学硕士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参保医疗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硕士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
第十四条 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计划,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五条 硕士生退学由本人或导师及导师组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核,经校委会研究批准后,予以退学。对退学的硕士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十六条 退学硕士生应自学校所作决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下一个月起停止其在校期间的一切待遇。
退学硕士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学校所作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七条 硕士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硕士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 准予毕业者申请硕士学位,按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退学硕士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迁出户籍和档案。逾期不办手续者,按辖区户籍管理部门规定处理,将户籍转回原迁出地。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硕士生,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硕士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具体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研究生部负责硕士生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硕士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理时态度要慎重,处分要适当。处分结果要告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研究生部负责硕士生惩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硕士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组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硕士生,由研究生部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归入学校及本人档案。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定向硕士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硕士生入学后,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医疗保险政策就诊和报销医疗费用。鼓励硕士生另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