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规范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写作行为,建设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研究生学术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社会公德及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条 研究生应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弘扬科学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积极营造团结创新、合作民主的良好学术环境。
二、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下述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尊重知识产权和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要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按照对研究成果的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三)进行学术研究时,要尊重研究对象,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要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四)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应遵守的学术道德规范。
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严格、严密、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不端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捏造事实。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
(五)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或虚报、夸大科研成果。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七)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第五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延迟论文答辩或取消论文答辩资格。
(二)撤消其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并追回奖金。
(三)暂停或终止其从事的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四)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奖励和科研项目的资格。
(五)如当事人已经完成学业,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其学历证书和所授学位。
第六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可直接向导师组、研究生部等相关部门举报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在接到举报后,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研究生部应组织被举报人所属学科的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调查。
(二)对于列入调查的举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三)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受理举报和参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人员如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调查过程中,参与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四、附则
第八条 本规范适用于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