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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成果查重的规定(浙党研[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7-03-16 09:08:06 来源: 浙江省委党校 作者: 科研处

为加强全省党校系统学术研究的规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全省党校系统学术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将对全省党校系统教研人员提交的研究成果进行查重。

一、查重的范围

查重的范围涵盖全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组织的科研学术活动中提交的各类研究成果。包括:会议论文、调研报告、课题论证活页、课题成果等。

二、查重的方法

由研究中心办公室通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等检测软件对提交的各类成果,按地区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查重检测。查重检测的抽查比例将逐年增加,直至全部进行查重检测。

拟评为优秀的研究成果将全部进行查重检测。

三、重复率的限定

1、会议论文、调研报告的重复率不超过20%。文字复制比大于20%的,取消评奖资格;文字复制比大于30%的,取消会议入选资格;文字复制比大于40%的,以抄袭论。

2、课题成果的重复率不超过25%。文字复制比大于25%的,取消评优资格;文字复制比大于25%而小于40%的,退回修改,延迟一年重新提交结项评审;文字复制比超过40%的,以抄袭论。

3、课题论证活页的重复率不超过30%。文字复制比大于30%而小于50%的,取消立项资格;文字复制比超过50%的,以抄袭论。

四、学术不端的处理

1、对于发现以抄袭论处的个人,对成果的第一责任人暂停1年参加研究中心各类科研活动的资格;

2、对于课题成果以抄袭论处的个人,课题作撤项处理;

3、对成果以抄袭论处的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组织奖评选中给予扣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党校系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