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高度强调要重视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治国理政智慧。课题组在梳理中国传统用人思想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古代在容人之过方面有不少经验和做法,可为建立和完善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激发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供有益借鉴。
一、中国古代的“容错”用人现象
1、从古代用人思想观点看,“容错”用人是用人智慧的结晶。古代人之所以能容人之错,主要是基于用人之长的前提之下,比如“用人如器,各取所长”、“任人之长,不强其短;任人之工,不强其拙”等,强调要知人善任,用人之长而避人之短,用人之巧而略其拙。
2、从古代用人成功案例看,“容错”用人是用人艺术的体现。古代容错用人成功的故事很多,比如,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广开言路以求治国之策,不以小过掩大才,特别是他摒弃前嫌,重用魏征被视为善于用人的经典故事。再比如,宋太祖赵匡胤的“用人护短、促人向善”。《涑水记闻》记载: 沧州节度使张美戍边有功,被人控告强娶索财,赵匡胤了解张美所作所为,却为其“护短”,给其改过机会,调动其积极性,促其向善,发挥其保家卫国、安邦定边的才能。还比如,清雍正的“不拘小节、人尽其才”。有一名叫鄂尔泰的官员,在康熙时代为内务府员外郎,曾得罪过还是雍亲王的雍正。六年之后,雍正继位。鄂尔泰不但未受打击,反而得以重用,被雍正誉为“当代第一臣”。这些事例反映了古代容错用人的手段和艺术。
3、从古代用人的规则看,“容错”用人是用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容错用人方面,古代虽没有成文的制度,但从整个用人发展史来看,实际上也是有其规则可循的。比如,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一种现象叫“白衣领职”。所谓的“白衣领职”是对官吏犯错误后,让他们以白衣身份继续履行相应的职事权。“白衣领职”制度自魏晋南北朝以来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常制被后世沿用,一直到清朝仍然存在,体现了中国古代在容错用人原则方面的实际运用。
二、对建立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几点建议
中国古代的容错用人观,体现了四个方面的价值导向和原则。一是容错用人要体现激励的意图;二是容错用人要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三是容错用人要体现一定的规则要求;四是容错用人要体现注重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借鉴古人的容错用人观,对我省干部队伍建设中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要树立鲜明导向。在导向上,一要说清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目的是鼓励干事创业,鼓励大胆改革,鼓励开拓创新。二要说清楚有错必须追究、失责必须问责,这是基本前提。免责不是不要负责,而是体现组织上的关心和爱护。三要说清楚错误在所难免,但不是不能避免,方法得当可以少犯错识。对待错误,总的要有个方针,要做到“三不一少一迅速”:“三不”,就是不故意犯错误,不重复错误,不犯严重的、一贯的、原则上的错误;“一少”,就是要少犯错误;“一迅速”,就是在犯了错误之后要勇敢与迅速地纠正错误。
2、要框定适用范围。我们所谓的容错免责,指的是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或负面影响等情况,符合责任豁免条件,在问责追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从目前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来看,可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部署、政策措施没有背离的;二是因上级尚未明确禁止,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三是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的;四是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五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六是因经验不足初犯,情节不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等情况。
3、要规范操作流程。“容错免责”是一项重要的干部人事工作,但是按照管理权限,建议“容错免责”的最终裁定由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负责。要从申请、调查、认定、暂缓、实施等方面,对实施容错免责机制的程序作具体细化规定,完善制度流程,确保容错免责机制规范、严谨、有序。
4、要建立同步纠错机制。容错、纠错应是一个整体,二者要同步建立、并行实施。应明确各地在建立实施出台容错机制的同时,必须要建立“纠错机制”,对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再次犯错和后果扩大的举措。对发生错误的干部,如果没有或不能作出同步纠错的,不应列入容错免责申请范围。
此文为浙江省委党校课题组研究成果,供领导参考
执笔:陈晓熊 省委党校研究室主任
邵 茜 省委党校研究室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