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党研〔2016〕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下称“中特中心”)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我省党校系统科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特中心的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以推进理论创新、新型智库建设和党的理论人才培养为导向,聚焦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促进全省党校系统科研队伍整体实力的提升。
第三条 中特中心课题每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并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须是党校系统在职人员。
(2)课题负责人没有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
第四条 中特中心发布课题立项文件后,各申报单位对立项课题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待课题完成之后,中特中心对课题成果进行审核鉴定,并对优秀课题成果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中特中心课题的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如需延长研究时间,须向中特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否则作撤项处理。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对课题研究的重要事项,如课题负责人、课题组主要成员、研究主题等,擅自进行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在预期完成时间之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中特中心批准。
第七条 中特中心课题成果形式分为论文和研究报告两种。不论何种形式的结项成果,内容必须与申报立项的课题名称相符,课题负责人须是第一作者。
第八条 省委党校、市委党校承担的课题成果如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于鉴定:
(1)在市委党校学报、市社联及党委政府部门等出版的期刊或公开学术期刊发表;
(2)获所在市及以上领导批示;
(3)获所在市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内参刊登;
(4)获所在市党委政府部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获本中心科研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九条 省委党校、市委党校承担课题成果如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免于鉴定并评为优秀:
(1)在重要一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
(2)获所在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批示;
(3)获省级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内参刊登;
(4)获所在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或党政系统调研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省政府哲学社科学奖或省党政系统调研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条 县(市、区)委党校承担的课题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免于鉴定:
(1)在市委党校学报、市社联及党委政府部门等出版的期刊或公开学术期刊发表;
(2)获所在县(市、区)及以上领导批示;
(3)获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内参刊登;
(4)获所在县(市、区)及以上政府的各类科研成果奖、调研成果奖;
(5)获本中心科研活动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一条 县(市、区)委党校承担的课题成果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免于鉴定并评为优秀: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获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以上批示;
(3)获所在市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内参刊登;
(4)获所在市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奖或党政系统调研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二条 中特中心课题鉴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修改结项、撤项四类。通过专家评审的鉴定结果分为合格、修改结项、撤项。免于鉴定的项目若符合优秀的条件,直接确定为优秀,其余确定为合格,不再参加评审。修改结项的课题需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课题成果于下一年度再次申请鉴定。撤项处理的课题负责人取消下一年度中心课题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中特中心对课题成果进行查重检测,对违反《浙江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科研成果查重的规定》的,将对违规人员及所在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课题成果结项后,由中特中心发布课题结项文件,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期刊等级参照《中共浙江省委党校重要期刊目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2016年1月18日
附件:浙党研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