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动式教学塑造了科学的人与知识的对话关系
传统的课堂教学最明显的表现是重视知识的传授,轻视知识的探索过程。教学成为知识的搬运,向学员输送着一个个无需检验和怀疑的结论,学员自己的探索活动匮乏。这种单向式的教学模式是以反映论为理论基础的。反映论研究和讨论主体如何认识客体。反映论追求的是在人的思维、语言中对客观世界的本来面貌予以正确的反映和再现。反映论力求运用演绎推理和经验归纳寻求客观规律,把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认识看作真理。出于对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的把握和控制的愿望,反映论追寻认识结果——知识的客观性、确定性、普适性和公共性。所以,传统的单向性的教授式教学在知识论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正如科学家波普指出的,所有的知识,作为认识的结果,在实质上都是“猜测性”知识,都是我们对于某些问题所提出的暂时回答,需要在以后的认识活动中不断加以修正和反驳。因此,没有一种知识可以一劳永逸地取得完全正确的地位,所谓“终极的解释”是根本不存在的。
知识与人的关系本质上应该是一种对话关系。学习的过程重要的是人在知识中的感受、经历和体验。师生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民主、平等、合作的交往关系,是一种相互认同和相互尊重的主体关系。人与人、人与知识的关系不是一种主客二分的对象性关系,而应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主体与主体对话、意义融合的生成关系。所以,应该把课堂和教学看成是师生组成的共同世界。教师不再仅仅是授业者,在与学员的对话中,教师本身也得到受益,学员在被教的同时反过来也在教育教师,师生合作起来共同成长。
二、干部法学教育尤其需要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方法适合干部学员的特点。从学员整体素质来看,学员在心理、年龄、经历和经验上都具有鲜明的共性,他们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干部对法律的学习是一种问题性学习。干部学习除了补充新的法律知识外,其学习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和应用。这就决定了干部教育必须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的培养目标,因需施教,学用结合。干部学习能够在学习中进行自我反思性学习。干部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具有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独立判断和价值倾向,这些经验和判断在其学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积极或消极双重影响)。培训过程中,干部学员的独立思考多于简单接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多于对系统理论的学习。学员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他们不会把教师所教授的法律知识当作绝对真理,不会被动、依赖、盲从地接受教师所传授的法律知识,不会为表面现象所迷惑,不会人云亦云。而是会用审视的眼光和批判思维来看待老师的意见和观点,敢于对一些结论提出质疑、进行批判。通过互动式教学,学员能够主动地进入角色,不仅能充分地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而且能更深刻地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建构新的知识,真正达到学有所获的教学效果。经验,将看到的、听到的、零碎的、无相互关系的知识点,整合成一个知识体例。同时,学员已有的经验不仅是他们自身学习的一笔宝贵资源,同时也是其他学员乃至教师的一种学习资源,为他人的学习提供了有价值的启迪。
三、课堂互动式教学在干部法学教育中的具体展开
互动式教学需要教师的主导性与学员的主体性彼此作用, 互相激励,从而形成在教师适时的启发下学员的主动学习, 在学员积极参与下教师的主导教学。要防止教学互动可能成为一种假象,如追求形式上的花哨, “放羊式”的讨论, 浮于表面的提问。因此,互动式教学在课前、课中、课后都应该精心地准备、科学地展开。
(一)课前
互动教学方法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变革。互动式教学无法事先预演,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心态,需要克服怕被“挂台”的心理,要树立那种乐于被问倒的良好心态,以及应对在互动教学中出现的突发状况。教师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去备课,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精心选择问题。教师在课前要悉心准备课堂要讲解内容的组成和安排。教师不仅要对本堂课程所讲内容应融会贯通, 而且要及时整理和更新法学案例。授课教师要在熟悉教学内容上下功夫,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教师要设想学员可能提哪些问题,教师准备如何作答等。只有这样,教学互动和教学效果就能够得到保证。在学员方面,需要在课前充分了解所学的内容和老师所提供的相关的参考书目,自己也要主动查找相关资料。在此种教学方法下,学员的学习不仅是主动的,而且是能动的,甚至是蕴含创新意识的学习。
(二)课中
互动式教学强调上课时教师应认真围绕教学提纲和教案展开教学。在教案的设计上应留出合适的一部分时间。在这个时间内,由教师围绕本堂课学习内容提出问题让学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法理分析。在其他时间内,教师仍然以精讲的方式进行讲授。在互动式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很重要,他既是教学的组织者,更是教学的引导者,其主要任务有:一是使互动井然有序;二是提出切中要害的和关键性的问题;三是把学员个体的讨论意见集结在一起;四是要控制时间,根据讨论问题的重要性来分配时间;五是要完全掌握互动式教学中所展示的全部事实并把握好研讨式教学的重点要点;六是仔细考虑讨论中提出的建议并作出恰当的评估。在课堂上,教师应时刻注意课堂气氛的调节。当学员发言不积极时,教师要及时进行启发引导。当学员言辞激烈、争论失当、偏离主题时,教师要及时进行适当干预, 加入讨论进行引导。教师的教与学员的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在这一矛盾中, 教是主要方面,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实现教学目的的关键, 其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引导、点拨、激发学员的内在学习动力及发挥其独立和创造性方面。虽然学员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 必须坚持教师主导与学员主体相结合的原则。教师要多一些归纳,少一些演绎,多一些启发,少一些说教,多一些鼓励,少一些批评。教师尤其应鼓励那些学习有特色,有独特见解的学员踊跃发言, 注重培养学员法律思维上的批判性和创新性。
(三)课后
上课结束后,互动式教学除了要求学员对教师进行评价,教师对学员的评价也应以同等重视。在对教师课堂教学的评价上,不仅要注重教学过程的评价,而且也要注重教学结果的评价。在对学员课堂学习的评价上,要根据学员在课堂上发言情况,考查学员的主动性、灵活反应能力和接受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课堂互动教学结束后,教师要对互动教学内容和形式及时小结,对课堂教学及时点评。教师要对有争论性的问题做好课后研究、探讨及辅导。教师还要对学员课内课外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和把握, 深层次把握教学的实际效果,切实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互动式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有广博的专业知识,还有要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为此,教师在钻研法学理论的同时,还需要在课后积极参与专业实践。实践中,干部法学教学还可以结合现场教学的方式,不仅使抽象的理论变得更加感性而具体,而且可以调动学员在互动式课堂教学中主动思考、积极参与的热情。
四、干部法学教育互动式教学中问题的设置
(一)问题应与教学主题相关
课堂教学是互动式教学的“主要场所”,互动式教学提出的问题必须是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互动式教学并非整堂课都让学员自己讨论,不管题目是否适于讨论,也不管学员说的内容是否与主题有关。这是对学员参与教学的误解,偏离了教学目标的讨论不是良好的互动。互动式教学提出的问题必须围绕主题作教学互动,这样的教学互动就不会跑题, 跑调。如果是与教学不相关的问题,会对教学内容产生冲击和偏离。互动的提出的问题必须具有现实意义,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一些已经达成共识或者本身是伪问题,不能作为讨论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教师对问题进行甄别把关。如果学员在讨论中衍生出这样的问题,就需要老师及时地把关调整话题,进行整体地控制。
(二)问题的设置需具科学性
在互动式教学中,通过问题的设置,引导学员多角度、多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员思维的发散性和灵活性。问题要难易适中,问题要有思维度。思维度是问题成败的关键。如果提出的问题学员都回答不出,或不需要思考就能回答,那么问题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认为,人的认知水平有三个层次:已知区、最近发展区、未知区。课堂提问不宜过多地停留在“已知区”和“未知区”,即不能太难或太易。太易则没有兴趣,太难则失去兴趣,教师应在“已知区”和“最近发展区”的结合点上提出问题,这样有助于原有认知结构对新知识的同化,使认知结构得到补充完善。
用于课堂互动的问题应具有引导性,就是在课堂上具有引领或启发学员的思维朝着某一学习目标思考的意图。开放式问题是问题中最有效的。当教师想启发学员表述自己的观点以便能够更清楚地了解学员学习情况的时候,提这种问题是非常有效的。如果教师能启发别人讲话,这会比自己讲话更有效果。开放式问题鼓励每一个人讲话,因为这些问题都不能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开放式问题通常包括这些字眼:“什么”,“哪里”,“如何”,“什么时候”,“告诉我”等。在提出开放式问题时,教师还要注意要多用一般疑问句,少用反问疑问句。
用于课堂互动的问题应具有质疑性。创设质疑性问题是指教师在课堂中设置一些使学员似懂非懂,但又能通过独立思考判断的“问题”,或在教师的引领下提出自己一些见解的“问题”,从而推动学员对学习内容的把握,并促进思维的发展。问题的质疑性是确保吸引学员注意力,激发学员学习兴趣,刺激学员主动思考、探究,并对课堂探究问题保持持续关注的前提,是实现学习目标的关键。
(三)师生都可以成为问题的提出者
教师是问题的主要设置者,教师通过广泛地阅读有关的资料,或是选择与授课内容相合的案例,通过法学案例分析的形式,讲解重点、难点,并提出问题。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的方法提出问题。依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设置启发性问题, 提高学员思维活跃度和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方法课堂知识容量大,共同参与性高,系统性较强, 学员思维活跃, 趣味性浓。教师也可以要求学员提出问题。学员可以通过学习,或反思自己的工作,提出相关的问题。学生提出的问题可以先由其他学员回答,老师最后总结。由学员提出的问题,往往或是具有共性,或是学员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是来自学员本身,学员对于问题的讨论通常是非常积极。一些学员,由于正好是这方面的专家。这时候,可以由这些学员进行分析,这样的课堂互动效果就非常好。在学员互动后,教师要根据所掌握的知识来解决分析问题, 最后归纳总结出基本原理及知识。为了让学员提出好的问题进行互动,教师在正式专题讲授前,教师最好向全班同学提供相应的背景资料,以激发学员研究此专题的兴趣。学员看过教师提供的专题资料后,能够结合自己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和阅历水平等因素,提出需要解决的真正的问题。
五、法学案例教学中的互动式教学的展开
法学教学可以利用通过各种精选的新案例或经典案例提出问题 ,请学员利用已有知识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教师要评价正误,然后抓住重点、 热点作深入分析, 最后上升为理论知识。教师也可以让学员课前搜集法学案例、课上介绍案例,甚至是自己在工作当中碰到的案例,让学员提前营造法律课的教学气氛。案例可以与要教授的法律内容直接相关,也可以是多元化的涉及其他部门法,甚至是其他学科,这是就需要从事干部法学教育的教师需要储备其他学科的一定知识,在课堂上予以客观全面的分析。
通过法学案例进行的课堂互动的问题可以分两种,一是问题引导型,另一是分析决策型。问题引导型涉及的知识面比较集中,需要回答的信息基本包含在案例里,这类问题适用于对上课内容的理解和运用。分析决策型通常要运用多领域的法律知识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分析判断。通过这样的案例来讨论问题也是师生互动最为充分的环节。教师需要通过不同手段,尽可能调动绝大多数学员的参与。
法学案例的课堂互动研讨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展示,采用这个方法的讨论比较开放,学员能够分享不同视角下的问题分析,教师在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创造一个好的学习和讨论环境,考量不同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对新观点的贡献,减少观点重复。如果是班级讨论问题,这就更需要教师更为精心的组织工作和讨论引导,如通过强制性参与避免冷场或者及时发现能够贡献新观点的学员。班级越大,互动时的课堂控制就越是挑战。教师可以在案例讨论后进行总结,并对学员的讨论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总结并不是给出案例的标准答案,而是要阐明案例所运用的理论知识点,分析其重点和难点。教师要指出分析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案,要点明其合理之处,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以及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等,从而让学员进一步认识自己的分析和所作的决策是否完善。
(作者:陈婴虹,单位:浙江省委党校,来源:干部教育研究2015年第6期)